在衢州市衢江区经营饭店的柴某乙,几年前养起了“宠物”,但没曾想民警便找上了他。原来,他养的宠物有些特殊,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
近日,衢江区法院对猎捕、收购、出售猕猴的柴某甲、柴某乙、徐某丙作出了判决。与此同时,在衢江区检察院和当地森林公安的帮助下,猕猴顺利回归大自然。
突发奇想,养猴做宠物
2014年,在衢江区开饭店的柴某乙在电视里看到国外有人在家养猴子,觉得很有趣,便也想养只玩玩。
之后,柴某乙联系上了在江山市经营野味的朋友徐某丙,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他。几个月后,徐某丙果真帮他弄到一只母猴子,并将这只母猴以1000多元的价格卖给了柴某乙。
此后,柴某乙把两只猴子当做自己的宠物,偶尔也会带着它们出门遛弯。2017年5月,两只猴子生下一只幼猴。
追根溯源,“爱之名”实为“强加害”
很快,当地民警接群众举报,发现了这一情况,并在柴某乙的饭店后院找到了这3只猴子。经调查,3只猴子为猕猴,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民警追根溯源后发现,公猴子和母猴子的老家在遂昌县。据徐某丙交代,母猴子是以600元的价格从遂昌人柴某甲处购买来,而柴某甲则表示,这只猴子是他在遂昌的路边,从一路人处购得的,当时花了200元。至于那只公猴子,则是柴某甲在遂昌的山上用铁夹夹来的,之后以6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了徐某丙。
2017年9月,这起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得以查清,柴某甲、柴某乙、徐某丙均被森林公安采取强制措施。此后,衢江区检察院现场监督森林公安将猕猴一家3口运至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的一座大山脚下放生。
近日,被告人柴某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衢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徐某丙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柴某乙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说法:
猕猴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在《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兽类卷》被列入易危种。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