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报检员考试章节重点精讲:入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

2.以下动物产品风险转低,无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动物疫区的情况,公布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输入动物及其产品清单。

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时限、要求:

(1)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l5日前报检;

(3)输入上述以外的动物产品在入境时报检。

2.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污染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并签发《入境货物单》,将货物运往指定存放地点。该批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不得加工、销售、使用。报检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加工、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地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检疫审批单规定的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在检疫审批单中对检疫地点规定的一般原则为: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2.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由人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指运地一般为转关货物运输目的地和最终报关地;

3.涉及品质检验且在目的港或到达站卸货时没有发现残损的,可在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验。

动物及动物产品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报检手续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需按检疫要求出具下列有关证单:

1.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铁路运单、原产地证等;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3.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需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销;

4.种用/观赏用水生动物、种畜禽等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审批证明;

5.输入动物产品的应提供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

6.输入国家(地区)规定禁止或限制入境动物产品,须持有特许审批单报检。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肉类产品及水产品报检范围:

1.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肉类、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熟制肉类产品,如熟制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油脂除外)。2.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不含活水生动物及其繁殖材料)及其制品,包括头索类、脊椎类、甲壳类、脊皮类、脊索类、软体类等水生动物和藻类等水生植物及其制品。

肉类产品及水产品检疫审批:

1.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不得进口。

2.水产品、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无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

肉类产品及水产品报检要求:针对本知识点提问1.境外产地预检。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地预检。

2.中转进口预检。

3.注册登记及备案。

4.检疫放行和处理。

肉类产品及水产品报检地点:

2.入境后需调离入境口岸办理转关手续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到达指运地时,应当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实施检疫。

3.进境肉类产品及水产品只能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进境。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1)肉类产品及水产品进境前或者入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水产品无须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产地证书、贸易文件(合同、协议、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单证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对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官方检验检疫证书或者检验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无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经港澳地区中转的肉类产品,必须加验港澳中检公司签发的检验证书正本。没有港澳中检公司的检验证书正本,不得受理报检。

(4)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报检时还应当提供注册编号。

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报检范围:

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源于动物或产自于动物的产品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主要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配合饲料以及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疫审批:

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报检要求:

1.注册登记及备案

(1)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者被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注册登记。

(2)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2.检疫放行和处理

(1)经现场查验及实验室检测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加工、销售和使用,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未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擅自加工、销售和使用。

3.其他

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

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报检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并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需要办理并取得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产品种类(详见教材第3章附件)、。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范围:

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1.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

2.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详见教材第3章附件)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3.弓l进禁止进境以外的种子、种苗和其他植物繁殖材料,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我国引进种子的审批规定,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还须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审批。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报检要求:

2.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单》。

3.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

从事进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人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适用于需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的种子、苗木)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检疫审批:

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报检要求:

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粮食和植物源性饲料报检要求:

1.报检地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需要办理并取得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产品还应提供《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粮食和植物源性饲料报检提供的单据:

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交样品、产地证及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并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

其他植物产品报检要求:

转基因产品报检范围:

“转基因产品”是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基因生物与产品,包括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贸易、来料加工、邮寄、携带、生产、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转基因产品。

转基因产品进境的报检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2.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3.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对于《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详见教材第3章附件),检验检疫机构核查标识,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的,准予进境;不按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进境;未标识的,不得进境。

4.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进境转基因产品,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5.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转基因项目检测。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1)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2)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入境,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检疫手续。转基因产品过境的报检要求:

过境的转基因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过境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申请表》。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国(境)外已进行相应的研究证明文件或者已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3.转基因产品的用途说明和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5.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并通知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签发不予过境转移许可证,并说明理由。

6.过境转基因产品进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持规定的单证和过境转移许可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准予过境,并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出境。对改换原包装及变更过境线路的过境转基因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过境手续。

入境食品报检范围: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入境食品报检提供的单据:

2.进口食品原产地证书。

入境食品进口食品换证:

进口食品经营企业(指进口食品的批发、零售商)在批发、零售进口食品时应持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应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申请换证时也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上“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一栏中注明需换领证书的份数。

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报检范围:

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

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

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报检地点:

作为商品直接进口的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及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应向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报检要求及提供的单据:

1.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同时随单提供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还应提交《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复印件)。经检验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列名包装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口食品

对未经备案企业进口或生产的食品包装应实施批批检验检测。

3.对已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可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换发《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必要时应对安全、卫生项目进行检测。对未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按照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监督抽查管理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应按照出口食品包装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报检范围:

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7年第70号联合公告须纳入《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的124种产品》(详见教材第3章附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还应该注意:

1.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报检时须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或用于动物饲料加工,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单》办理放行手续。

2.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企业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无误后,对检验检疫类别仅为R或S的,直接签发《出/入境货物单》;检验检疫类别非R或S的,按规定实施品质检验。

3.进口124种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时,外包装上须印明产品用途(用于食品加工或动物饲料加工或仅用于工业用途),所印内容必须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用途一致。

入境化妆品报检范围:

化妆品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入境化妆品报检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检验检疫机构对10%的报检批次的放宽级化妆品实施全项目检验,其余报检批次的仅检验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等项目;对所有报检批次的正常级化妆品均实施全项目检验。

2.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3.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4.进口化妆品的标签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对化妆品的标签审核,检验检疫机构与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5.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分等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6.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

(1)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分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2)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

(4)标签是否符合进口国使用要求。入境化妆品报检地点:

报检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入境化妆品提供的单据:

入境玩具报检范围:

列入《法检目录》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玩具。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目录》外的进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入境玩具报检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验证管理。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报检人已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玩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提供的有关单证与货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核。对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经审核发现有关单证与货物不相符的,泣当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玩具实验室检测。

2.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

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3.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4.国家质检总局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入境玩具报检地点: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入境玩具提供的单据:

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有关单证。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入境机电产品报检范围:

入境机电产品(包括所有的旧机电产品):

1.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2.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1)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2)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4)新旧部件混装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报检要求:

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

度。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提供的单据: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外贸证单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报检要求: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入境时由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须的证明文件。在《法检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中,标有“L”标记的进口商品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认证文件进行验证,必要时对其货证的相符性以及认证标记进行查验。

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提供的单据:

办理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有关进口许可的证明文件。

旧机电产品报检要求:

1.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有的旧机电产品可在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而有的则须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各格后再到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备案。

(1)凡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目录外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

(2)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之外,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2.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旧机电产品提供的单据:

2.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用于销售、租赁或者专业维修等用途的,备案申请人在提交规定的备案申请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除外。

3.须经装运前检验的产品,应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正本)、《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正本);无须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须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

进口电池产品报检要求:

自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汞含量专项检测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实施并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确认书的有效期为一年,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该确认书审核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进口电池产品提供的单据:

进口电池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成套设备报检范围:

成套设备报检要求:

1.对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以氯氟烃(CFCs)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压缩机等机电产品报检范围: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公告规定,从2006年3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进口、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

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是指包括家用电冰箱(家用冷藏箱、家用冷冻箱、家用冷藏冷冻箱)、冷柜、家用制冰机、家用冰激淋机、冷饮机、冷热饮水机、电饭锅、电热水器等产品。氯氟烃是指包括CFC-11(CFCl3)、CFC一12(CF2C12)、CFC-113(C2F3Cl3)等在内的、所有可用作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的氯氟烃类消耗臭氧层受控物质的一种或几种。

氯氟烃(CFCs)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压缩机等机电产品报检要求:

入境汽车报检范围:

列入《法检目录》的汽车,以及虽未列入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的汽车。进口机动车辆必须先报检,经检验合格后发给证明,才能向当地公安部门的交通车辆管理机构申报领取行车牌照。

入境汽车报检要求:

1.大批量进口的汽车,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监装,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在出口国的检验。

2.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对进口汽车实施品质检验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须加附“品质检验报告”。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部门对外索赔。

3.进口汽车必须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贴有认证标志,并须经检验检疫机构验证及检验合格。

4.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时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

车发票,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5.各有关单位在办理进口机动车辆的有关事宜时,按《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规定的进口汽车、摩托车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文译名进行签注和计算机管理。对未列入《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的进口机动车制造厂商及车辆品牌,在申请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时,进口关系人应向国家指定的汽车产品认证机构提供进口机动车制造厂商和(或)车辆品牌的中文译名。经指定认证机构审核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6.2008年3月1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机动车实施车辆识别代号(简称VIN)入境验证管理。进口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l6735--2004)的要求。对VIN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进口机动车,检验检疫机构将禁止其进口,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国家特殊需要并经批准的,以及常驻我国的境外人员、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自带的除外。

入境汽车报检地点:

1.进口汽车运抵入境口岸后,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证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

2.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视所在地为口岸,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

入境汽车提供的单据:

报检时,应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列明车架号)、《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非氯氟烃(CFCs)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器压缩机的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配额证明等证单及有关技术资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签发《入境货物单》。

单位用户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复印件;私人用户自用的进口机动车辆报检时须提供车主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入境石材、涂料报检范围:

进口石材(《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2515、2516、6801、6802项下的商品)和涂料(《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3208、3209项下的商品)。

石材报检要求提供的单据:

1.报检人应在货物入境前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还应提供符合GB6566--2001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注明石材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类别和适用范围等;报检人未提供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中未注明的,均视为使用范围不受限制,检验时依据GB6566--2001规定的最严格限量要求进行验收。

涂料报检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涂料的检验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和进口代理商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备案申请应在涂料进口之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

2.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口涂料备案机构和专项检测实验室,分别负责进口涂料的备案和专项检测。备案机构和专项检测实验室须具备检测能力和相应的资格。

涂料提供的证单: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涂料入境前,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已经备案的涂料应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或其复印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核查《进口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核查内容包括品名、品牌、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标签等。

(2)专项检测项目的抽查。同一品牌涂料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l0%,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所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

(3)对未经备案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并由报检人将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专项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

(4)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对专项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须将其退运出境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报检范围:

定义: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是指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含废料)。根据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物理特性及产生方式可分为:

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对进口废物的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管理,国家将进口废物分两类进行管理:一类是禁止进口的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一类是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1.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2.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详见教材第3章附件)内的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详见教材第3章附件)内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详见教材第3章附件)内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报检要求:

1.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作原料利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2.申请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已被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或《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前,进口单位应事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单位与境外贸易关系人签订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合同中,必须订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品质和装运前检验条款;约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必须由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到货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收货人提供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检。

5.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注册登记。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注册的,不能从事和经营向我国出口废物原料业务,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受理其装运前检验报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申请。

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项目主要是检疫病媒昆虫、啮齿物、病虫害及致病微生物等。废旧物品到达口岸时,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疫要求:

1.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检验检疫规程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等项目的检验检疫。

2.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出具《入境货物单》,并在备注项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检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单》验放;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理通知单》和《检验检疫证书》,及时通知海关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对进口废纸,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报检地点:

进1:3废物原料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提供的单据:

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口岸办理报检时除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以下证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装运前检验证书》、《废物原料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以及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纸质或者电子单证。

入境特殊物品报检范围:

出入境特殊物品指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

1.“微生物”是指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

2.“人体组织”是指人体胚胎、器官、组织、细胞、人体分泌物、排泄物;

3.“生物制品”是指细菌类疫苗、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各种诊断用试剂、干扰素、激素、酶及其制剂以及其他活性制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重组DNA产品、抗原一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核酸制剂等),以及其他生物材料制备的有关制品;

4.“血液及其制品”是指全血、血浆、血清、血细胞以及由血液分离、提纯或者应用生物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或者血细胞组分制品。

入境特殊物品检疫审批:

1.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实行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2.入境特殊物品,必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入境。入境、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交运前向入出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入境办理特殊物品审批手续。

3.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l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准予许可的,应当签发《卫生检疫审批单》,不准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出入境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限为90天。

5.供移植用器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入境、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6.邮寄、携带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因特殊情况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截留,要求按照规定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受理报检的Vl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现场查验,对需抽样检验的入境特殊物品,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先运至有储存条件的场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移运或使用。

7.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后续监管。需要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凡国家禁止进口的特殊物品禁止入境。

入境特殊物品报检地点:

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入境货物单》,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

入境特殊物品提供的单据:

入境展览物品报检范围:

参加国际展览的入境展览物品及其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

入境展览物品报检要求:

1.需进行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手续。

3.入境展品不必进行品质检验和免于3C认证。

4.入境展览物品在展览期间必须接受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管理,仅供用于展览,未经许可不得改作他用。展览会结束后,所有入境展览物品须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管下由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退运、留购或销毁处理。

5.留购的展览物品,其性质已由展品变为货物,报检人应重新办理报检手续。重新报检的要求和同类入境货物报检要求一致。检验检疫机构按标准进行检验,对合格的货物予以放行。

6.退运的展览物品,需出具官方检疫证书的应在出境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或除害处理合格后,出具有关证书,准予出境。

入境展览物品提供的单据:

展览物品入境前或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证单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参展函电)、发票、提(运)单等有关证单。

入境来自疫区的货物报检范围:

在我国,疫区就是世界卫生组织(WHO)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或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公布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符合传染病流行特征或动植物疫病流行特征的发生传染病或其他疫情的国家或地区。疫区分为动物传染病疫区、植物疫区、人类传染病疫区。一般而言,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是不能入境的。来自疫区的其他货物在报检要求上与非疫区相同。但是,为防止疫情的传人,对来自疫区的货物要进行严格的检疫处理。来自疫区货物的检疫要根据疫区及货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而言,与疫情有关的对应产品是不能进口的。例如,美国发生了禽流感,我国禁止直接和间接从美国进口禽鸟及其产品。对于与具体疫情无关的货物.检疫要求没有特别的变化。入境来自疫区的货物检疫要求:

1.动物检疫处理

动物检疫处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所采取的强制性的处理措施。检疫处理的方式有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或封存、不准出境、不准过境等。

根据检疫结果.对需要进行检疫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2.植物检疫处理

在上述入境物品中发现疫情,作薰蒸、热处理、消毒等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能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或过境,已经入境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对能够通过除害处理达到要求的货物,作除害处理;不能进行除害处理或除害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入境检疫物,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单》,

准予入境。

3.卫生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范围:

输往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及木质铺垫材料。这里的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衬木等。经人工

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以下简称IPPC)专用标识。

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要求:

1.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

4.旅客携带物、邮寄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标识的,经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准予入境;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5.进境船舶、飞机使用的垫舱木料卸离运输工具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如未加施标识,或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活体的或害虫为害迹象的,将在进境口岸实施除害或销毁处理。

不卸离运输工具的,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实施除害或者销毁处理。

(I)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

(2)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4)其他违反《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2)未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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