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汽车三包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但不少消费者在经历修车、换车、退车时,仍感觉难上加难。“汽车三包”有哪些核心条款?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换车?如何通过技术专家来解决纠纷?新能源汽车又能否享受“三包”?《天天315·消费小课堂》邀请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结合真实案例详解《汽车三包规定》,最大化地保护车主合法权益。
央广网北京8月13日消息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报道,近年来,汽车消费已经成为大众消费的热点,特别是新能源汽车正越来越多地占有家用汽车市场,但随之而来的各种汽车售后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出现。
从2013年10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也就是“汽车三包”规定正式实施。消费者寄希望于“汽车三包”规定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不少车主反映并没有真正享受到“汽车三包”带来的诸多保障,维权过程困难重重。
那么,“汽车三包”规定中对于汽车包修的条件和换车、退车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如何解释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又如何通过技术专家来解决纠纷?
经济之声:什么是《汽车三包规定》?
芦云:“《汽车三包规定》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12月29日颁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也称‘汽车三包法’。该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之相配套的是《汽车三包标准》,全称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这是国家目前的推荐性的标准,和《汽车三包规定》相配套执行。也就是说,《汽车三包标准》为《汽车三包规定》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两者是不能分开而论的。
按照《汽车三包规定》讲,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三包责任内容是:包修、包换、包退。
经济之声:“汽车三包”中的核心条款有哪些是消费者需要清楚了解的?
芦云:“关于‘汽车三包’,其主要核心是‘包修期’和‘三包期’。包修期是指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三包期是指不低于2年或5万公里。
包修期和三包期是不同的。包修期是指经营者因家用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零部件等服务的期限。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算起,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是指经营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依照法定的条件和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服务的期限。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算起,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也就是说,自购车之日起,在2年或5万公里的包修期之内,经营者按三包规定对汽车质量问题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三种责任,而从第2至第3年或第5万至第6万公里之内,经营者对汽车质量问题只承担修理责任。”
经济之声: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哪几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者退货?而且,销售者必须负责更换或退货?
芦云:“在《汽车三包规定》面,这部分属于核心的条款,也是实践中,大家一直在探讨的条款。在《汽车三包规定》出台的过程当中,遇到了重重障碍,因为这其中涉及到方方面面,不仅有法律方面的问题,还有具体技术层面的问题。
具体涉及到是,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了以下的情形,消费者选择更换和退货的,销售者应当应允。《汽车三包规定》赋予了消费者更换和退货的选择权。那么,具体的情形包括: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经济之声:“三包”与“召回”有什么不同?
芦云:“‘三包’和召回是完全不同的。汽车召回是指生产者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选择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产品缺陷的过程。而汽车‘三包’是指销售者按照《汽车三包规定》,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的方式解决汽车产品质量的问题。
简单来讲,汽车召回处理的是批次的问题,而汽车‘三包’处理的是个案的问题。所以,两种情形的法律适用是不同的,具体的情形以及整个的流程也是不同的。”
经济之声:消费者退车能否办理号牌变更手续?
芦云:“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部令第124号)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可申请变更登记;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可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经济之声:退车时,如果已经行驶了一个月了,也买了一年的保险,保险怎么办?能不能退?
芦云:“对于保险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所以,退车或换车时,如果需要退保险,可以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进行操作。”
经济之声:购置税是否能退?
芦云:“购置税是我国税务总局出的通知,通知规定:因质量问题而退车的,已缴纳的税款每满一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一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经济之声:如果消费者和企业在汽车质量上产生争议,应该找哪一部门来解决?
芦云:“如果消费者和企业因汽车质量问题出现了争议,在消费者和销售商、主机厂不愿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或者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向各级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或向质检、工商等行政部门申诉的形式反映问题,通过消费者组织或行政部门的调解来解决争议。
以下是消费者的真实案例:
经济之声:平行进口车的销售者是否应该履行三包责任?
芦云:“《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汽车三包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所以平行进口车销售者应履行三包责任。”
案例二:广州某消费者反映车辆在包修期内出现车窗玻璃升降器损坏故障,要求4S店为其免费进行维修。但4S店偶然得知该车辆在某打车软件平台注册成为“专车”,并已经从事营运工作,所以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经济之声:您如何看待此案例?
芦云:“《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经营者对所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本案件中,虽然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了产品质量问题,但由于车辆用于营运,原则上符合三包的免责条件,所以4S店可以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经济之声:你认为此案例应该怎么处理?
案例四:消费者已交购车首付及保险等费用,但没有办理提车手续(未上牌),发现汽车生产日期离目前已有3个月,行驶历程达到了66公里(一般不超过20公里),而且汽车车身泛黄。
经济之声:对此,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换车?
经济之声:现在,新能源汽车的销售非常火爆,但是,我国新能源汽车在服务方面还是面临着“三包”难的问题,而这种问题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同时也让众多汽车厂商和流通企业十分头疼。对此,有什么办法破解?
2013年1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正式出台,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袁东阳说,目前来看,“汽车三包”规定并没有明确说明新能源汽车到底属不属于家用汽车。
258万辆次召回上半年汽车召回再创纪录,作为大件商品,汽车质量可谓牵动每一位车主的神经,2015年过半,上半年国内汽车召回案例频发,似乎比以往来得更凶猛。本土品牌中,长安汽车“自觉”因冷却液问题单次召回多款车型共计12万余辆。
据国家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调查,59%的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汽车4S店的销售人员没有介绍三包期限、三包责任等信息。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黄国梁是在16日举行的2014中国汽车流通行业年会上作出上述表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