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不动产登记政策解答本地决策解读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的房产证、土地证是否需要更换?

答:不需要。原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证书依然继续有效,不强制更换新的证书。自2016年1月1日后办理转移、变更、换证等手续时再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二手房交易,土地证记载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过户是否必须转为出让?

答:申请人申请办理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因夫妻人身关系变化的,如夫妻析产、夫妻约定、夫妻之间继承,申请不动产登记及增加隐形共有人的更正登记,可以保留划拨土地性质;及因旧城改造,由市政府控管范围内的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的,可保留划拨用地性质;除此之外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购买的二手房,房产证已过户,但土地证仍是原卖方的名字,现在想用这套房屋向银行申请贷款,能否直接申请办理?

答: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同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需先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证书,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四、因房屋过户已办理房产证,现在想办理土地证的过户手续,但原行政服务中心已停止土地登记窗口服务,请问该去哪里办理?

答:我市城区从2016年1月1日起,已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再单独颁发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而是两证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您可以向宜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换证登记,具体地址在沿江大道129号金江银座3楼。

五、商品房对应的门牌号码已变更,但产权证、土地证上记载的房屋仍是原来的地址,现在向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银行要求地址一致,请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需提供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后再办理抵押登记。

六、多年前参加单位房改,购买了一套房改房,但是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现在进行房屋交易是否可以直接过户?

答:按照便民利民原则,若房改房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从未办理过土地使用证,可直接申请办理过户,但需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科查询该房屋对应土地权属信息,并出具土地权属联系函,确认土地权属信息,即可直接办理过户,无需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七、婚内取得的房改房,现在想加上配偶姓名,请问应该办理什么登记手续?

八、夫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领证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吗?

答:夫妻双方可以由一人凭结婚证、身份证、受理单、缴费单原件领取。

九、因政策原因房屋门牌号发生改变,但房产证上未作变更,现因小孩上学需要户口与房产证地址一致,请问需办理何种不动产登记业务?

十、拆迁征收范围内未办房产证的房改房,需要办理拆迁注销单,请问如何处理?

答:办理拆迁注销,需先办理个人产权登记。应提交单位产权证书及房改办审核通过的房改资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待不动产权证书领取后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一、两证齐全房屋抵押给银行进行商业贷款,需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吗?

答:房地权利主体一致且两证齐全的,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可直接办理。

十二、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时,地上无定着物的,请问应办理什么登记?

十三、购买二手房如何进行办证?

答:申请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买方身份证明到金江银座,2楼的房屋土地联合测绘窗口申报测绘,领取测绘结果后到,1楼宜昌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处做交易备案并缴纳税费及二手房资金监管,待领取《宜昌市房屋交易告知单》后到3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十五、不动产登记,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十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有哪些?可查询哪些内容?

答: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及原始资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十七、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或灭失了怎么办?

十八、以房产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办理抵押登记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3、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表

4、银行营业执照、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5、抵押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6、价值认定书

7、其他必要材料

十九、哪些情况需办理变更登记,如何办理?

答: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请先到金江银座2楼房屋土地测绘窗口申请测绘,再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及测绘结果到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办理相应手续。

二十、不动产权证书与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有何区别?

答: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是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合二为一,除有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房屋内容和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面积、使用期限等土地内容外,增加了二维码(防伪标识)、不动产单元号。其中不动产单元号具有唯一性,相当于证书记录的不动产在全国范围内的“唯一身份证号”。

二十一、赠与与遗赠有何不同?

答:“赠与”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遗赠”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两者的区别体现:1、在赠与为不动产权利主体“生前”完成;遗赠的前提是必须不动产权利主体“死后”才启动。2、赠与是一种合意双方的法律行为,需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登记申请;遗赠是由立遗嘱人单方设立,必须有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后,可由受遗赠人单方申请登记。

二十二、监护人能处分未成年人的不动产财产吗?

答:监护人可以处分未成年人的不动产财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因处分未成年人的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除需要提供他(她)与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的证明,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外,还要提供他(她)处分不动产行为是为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书面保证。注意一点,父母为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即使父母已离婚,在处分该未成年人的不动产依然需要父母共同申请。

二十三、小区内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怎么登记

答:对于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如实记载,不单独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十四、城镇居民因受遗赠取得的农村老宅应如何办理?

答:(1)受遗赠人对遗嘱人合法所有的房屋依法享有受遗赠权,其因受遗赠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农村居民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其合法财产。在农村居民死亡时,该房屋属于《继承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遗产。《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律上将此称为“遗赠”。要注意的是,《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2)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与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一并进行确权登记,我国原则上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即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赠与、出资入股、抵押等原则上均不允许。但是,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与宅基地事实上不可分割,承认和依法保护城镇居民因受遗赠而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就必然要肯定其继续使用宅基地的事实。《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表明,在房屋所有权遗赠的同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一并转移。

二十五、申请人在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是否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如何撤回?

答:根据《不动产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如果是共同申请的,则需共同申请撤回;已记载至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不能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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