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系亲属投靠落户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直系亲属投靠分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三种,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家庭户口。
(1)夫妻投靠落户:凭申请报告、结婚证明、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落户人的申请报告、《户籍证明》、当事人的《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3)老年父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一方达到即可)投靠子女落户:凭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落户人的申请报告、《户籍证明》、当事人的《户口簿》、子女关系证明、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子女的未婚证明和民警调查报告办理。未婚证明以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或街办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二、旁系亲属投靠落户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旁系亲属分未成年人投靠和孤寡老人投靠二种,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家庭户口。
(1)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因父母双亡或父死母改嫁等特殊原因需来我市投靠旁系亲属的,凭申请人的申请报告、落户人的《户籍证明》、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办理落户;病故的,凭县、市以上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交通肇事的,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其他死亡的,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或其他有效证件、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2)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来我市投靠旁系亲属的,凭原户口所在地街办、乡、镇出具确属孤寡老人的证明和赡养公证书或经单位或街办、乡、镇鉴证的赡养保证书,双方单位或街办、乡、镇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落户人的《户籍证明》,以及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申请办理落户。
三、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凭军队旅以上单位政治部签发的批复、婚姻证明及《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四、购房落户(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还建房、私有房和农民自建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可申请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落户,凭申请报告、《结婚证》、直系亲属证明、《房屋产权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办理;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子女需要未婚证明和民警调查报告。
(3)二人或多人共同购买的商品房要求落户的,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只允许一户落户(双方到派出所签订协议)。
五、工作落户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录用公务员落户:凭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单位证明、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件办理。
(2)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当事人《户口簿》、《户籍证明》、调入单位证明。
(3)行业及单位内部调动:凭本人申请报告、行业主管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六、人才落户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①分配落户凭省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开具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②到西部地区工作,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凭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及原派出所的户籍档案;③未分配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原派出所的户籍档案;④毕业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有迁移的,要求投靠父母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亲属关系证明予以办理。
(2)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落户:凭本人申请报告、《毕业证》或技术职称、技术等级证书,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
(3)凡属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急需的优秀人才、紧缺人才(优秀的技术工人、能工巧匠需经县、区人民政府认定)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需在我市落户的,凭聘用单位申请,县、区人民政府认可证明、落户人员《户口簿》、身份证、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对农民工中获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高技技工、技师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须将户口迁入本市的,参照本款第③条执行。
(4)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回本市的凭《户籍证明》和原迁出地户籍档案。
七、投资、兴办实业落户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并已形成经营性固定资产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员,凭本人或单位申请报告,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街办或乡(镇)村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件、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到帐证明和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证明及项目审批机关确认件,可办理投资者夫妇、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的落户。
(3)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境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一次性投资10万美元以上,其大陆亲属要求来我市落户的,凭本人申请报告,银行资金到帐证明、会计事务所验资证明、项目审批机关确认件,落户人的《户籍证明》、街办或乡(镇)村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申请办理。
八、纳税落户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本市第一年纳税5万元或连续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以上,凭本人或单位申请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税票,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街办或乡(镇)村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件,可申请办理业主夫妇、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的落户。
(2)市级重点企业和纳税大户的技术骨干及管理人员落户:凭单位申请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税票、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户口簿》、身份证办理。
根据先家庭户、再单位集体户、后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的顺序,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父母双方有一方属家庭户,小孩须落家庭户口;一方属单位集体户,另一方属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小孩须落单位集体户口;双方均属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小孩可落户在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
(1)计划内生育子女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件和生育服务证。
(2)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须经翻译后核定)、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按补录入户申请办理。
(3)夫妻双方均属学校集体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常住户口。凭父母的结婚证件、集体户口页复印件、学校证明,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和监护人《户口簿》办理。
(4)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常住户口,也可在部队所在地单独立户。凭父母的结婚证件、军官证,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和监护人《户口簿》办理。
(2)收养弃婴入户: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办理落户。
(3)漏登人员补录:凭申请报告、原始的户籍资料或民警调查报告和其他旁证材料办理。
十一、大、中专院校新生和技校新生(原属非农业户口)落户需如何办理?
大、中专院校新生凭新生《户口迁移证》、省发改委、省教委下达的当年度招生计划文件,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入学通知书》由学校统一办理落户手续;技校新生凭新生《户口迁移证》、盖有“江西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印章的《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和《入学通知书》办理。
十二、大、中专院校、技校新生(原属农业户口)落户需如何办理?
大、中专院校新生凭省发改委、省教委下达的当年度招生计划文件,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入学通知书》,学校印制的新生“农转非”名册办理;技校新生凭盖有“江西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印章的《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和《入学通知书》学校印制的新生“农转非”名册办理。
(1)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凭县、市(区)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本人《退出现役证》、《军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办理落户手续;自主择业军人落户还须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军队离、退休干部凭部队的《军队离退休人员落户介绍信》办理落户。
(2)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少管落户:当事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假释后,凭《刑满释放证》、《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到原户口所在地申请,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同意后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3)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研究生)转学、退学的户口迁移:转学的迁出凭转出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迁入凭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因故退学需将户口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的,迁出凭学校批准文件或学校证明办理,迁入凭《户口迁移证》和学校批准文件或学校证明办理落户。
(4)归国华侨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5)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
(6)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十四、如何注销户口?
(1)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或殡葬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非正常死亡的,可凭死亡地公安机关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2)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办理。
(3)出国(境)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办理。
十五、如何变更或更正登记事项?
(一)变更更正姓名:16周岁下人员凭父母或监护人的申请报告和当事人《户口簿》,在校生需凭学校证明。离婚子女更改姓名必须经父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办理。16周岁人员凭申请报告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无工作单位人员须街办或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证明;在校学生须学校出具证明。
成年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更改。
(三)变更民族成份:凭申请报告和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式批复。20岁以上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但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可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四)变更性别:凭申请报告、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死亡证件;兵役状况凭退出现役证明。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指南
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所需材料及联系方式
(1)本人《户口簿》
(2)二代证照相回执单(含合格彩色照相照片2张)
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即可。
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办理时限
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公民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公民丢失、损坏二代证补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40元。
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证流程
(1)申请:由申领人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二代证”。(2)受理:派出所户籍民警认真核对《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及申领人的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户籍民警受理申领人“二代证”,并当即上传制证信息。(3)制证: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派出所上传“二代证”信息进行审核,市公安局对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完毕的“二代证”信息数据打包并上传省公安厅制证中心,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制作“二代证”。“二代证”制作完毕后,发放至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通知申领人领取。
五、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证范围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3)公民需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办理时提供本人近期符合二代证标准的彩色相片图像,换领证的带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4)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申领临时身份证的公民,应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核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填写《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后办理。
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证依据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项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指南
一、办证对象
拟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领《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一)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
(三)已在居住地购买房屋的;
(四)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探亲、访友、旅游、治病、寄养等,只需申报暂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二、办证程序
(一)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二)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三)其他十六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四)居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为六个月、一年、两年和三年,具体期限由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根据流动人口申报及提交的材料确定。居住证有效期内,流动人口居住地址等项目发生变动,应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项目变更,填写《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变更申请表》;居住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有效期满,持证人需继续在居住地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办理居住证延期、换领、补领时,应填写《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变更申请表》。
三、办理时效
公安派出所接到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单》,经所领导审批后,自受理之日起五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居住证受理执单》一次性告知其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单》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证依据
2011年11月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第190江西省人民政府令《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交通管理篇
一、如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初次)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暂住人员的,只能申领小型车C1、小型自动挡C2、低速载货车C3、三轮汽车C4,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轻便摩托车F。还必须交验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不能着制式服装、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八张。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属驾校培训的,还应出具培训记录。
(二)提示:(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2)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3)符合下列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或者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业务流程
领取填写表格---检查身体-窗口受理---缴费--考试--领证
二、如何换发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一)申请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不能着制式服装、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三张
3、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4、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应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5、身份证号码与他人重号或错号需要变更的,还应出具公安机关户籍部门证明。
6、代理人代办换证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示:1、超过有效期两年以上未换证的,计算机内将自动注销驾驶证。2、属于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的,申请人在上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应及时提交。
3、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业务流程:
领取填写表格->窗口受理->缴费->领证
三、驾驶证遗失,如何补办?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不能着制式服装、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三张;
4、身份证号码与他人重号或错号需要变更的,还应出具公安机关户籍部门证明。
5、代理人代办换证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示:
1、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2、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3、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领表、办理的地点:
1、领表地点:可就近在南昌市车管所、南昌市各交警大队领取,也可在网上A4纸下载。
2、办理地点:南昌市车辆管理所及南昌市各交警大队业务窗口。
(四)业务流程:
(五)办结时效:一个小时
(六)费用:十元
四、驾驶证如何转入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1、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驾驶人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不能着制式服装、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三张。
4、代理人代办换证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业务流程:
领取填写表格---办理制证业务-缴费---领证
五、如何参加驾驶证满分考试?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3、机动车驾驶证。
(二)提示: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达到满分记录的预约科目一考试。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满分记录的预约科目一、三考试。
3、一次记满12分有四种情形:(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受理-缴费-学习-考试-清分
六、驾驶人如何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一)申请材料:1、驾驶证原件;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代理人代办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份条件证明》。
(二)提示:1、持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档C2、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两轮摩托车E、轻便摩托车F、轮式自行机械车M的驾驶人未满六十周岁时不须每年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有效期满换证时再提交当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2、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旧式A、B、N、P证和持有新式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必须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计算机将自动注销驾驶证。
4、车管所出具审验回执单,驾驶证副本上不再加盖任何印章。
领取填写表格---检查身体---受理--体检回执
七、如何注销驾驶证?
驾驶证持有人死亡的;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提出注销申请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人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不能着制式服装、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一张。
1、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2、驾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需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受理
八、如何进行驾驶证注销恢复?
机动车驾驶人因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或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人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不能着制式服装、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四张。
4、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领取填写表格---身体检查---受理--缴费--考试--制证
九、如何增加准驾车型?
(一)申请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暂住人员的,只能申领小型车C1、小型自动挡C2、低速载货车C3、三轮汽车C4,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轻便摩托车F。还必须交验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不能着制式服装、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八张。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二)提示:1、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轻便摩托车F。
2、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3、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无满分记录。
6、增加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中型客车B1车型,不得有下列情形:(1)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3)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4)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7、增加中型客车B1,需取得驾驶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或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A3、大型货车B2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8、增加牵引车A2,需取得驾驶中型客车B1,或大型货车B2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或取得驾驶大型客车A1准驾车型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9、增加大型客车A1,需取得驾驶中型客车B1或大型货车B2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或取得驾驶牵引车A2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十、如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延期手续?
3、延期事由证明
1、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三)业务流程:受理
十一、如何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证许?
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仅适用于下列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需临时进入中国境内驾驶机动车的境外人员。
1、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2、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3、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驾驶其自带的临时入境的机动车或者租赁的中国机动车。
1、用中文填写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
2、入境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必须在有效期内),非中文表述的,还需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4、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
6、属于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还需提交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中文翻译文本。
7、驾驶人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不能着制式服装、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六张。
8、代理人代办换证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1、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得申请。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符合规定的,需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3、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当与机动车驾驶人入出境身份证件上签注的准许入境期限的截止日期一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并且不得延期。
4、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还应当与其自带机动车车型一致。驾驶租赁中国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5、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中国道路上驾驶自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指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出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领取填写表格---身体检查---组织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办理制证业务---领证
出入境管理
护照申领
一、如何申领因私普通护照?
(一)申请条件
凡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除法定不准出境的通报备案人员外,均可申领因私普通护照。申请人须亲自办理。
(二)申请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照片规格为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半身白(蓝、灰)色背景彩色证件照);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所有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下列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交任命单位意见: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事业单位在职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副县以上干部;
(2)金融机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
(3)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家股权代表;
(4)单位自行确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5、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三)办证时限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2、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应材料,对批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1)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2)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
(3)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4)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二、如何换发因私普通护照?
(一)申请条件: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6、申请人须亲自办理。
(二)申请材料:
3、提交原护照及其资料页,签发页的复印件;
4、下列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交任命单位意见
三、如何补发因私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申请补发的。申请人须亲自办理。
3、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4、因普通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
5、下列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交任命单位意见:
6、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关于港澳旅游(申请港澳通行证)的有关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受理、审批、签发工作,提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水平,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一、受理工作
(一)受理部门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4、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5、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二)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并对外公布。(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3、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5、逗留。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
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探亲。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另行规定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4、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五)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该意见由工作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签署,该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意见。
3、已满16周岁的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出具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本人免交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6、未满16周岁,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7、常住户口在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且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的内地居民,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抚州已属“按需申领护照”地区)。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市公安局二楼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临川公安分局一楼临川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金巢公安分局一楼金巢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资溪县公安局三楼资溪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崇仁县公安局一楼崇仁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金溪县公安局一楼金溪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南丰县公安局二楼南丰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东乡县公安局二楼东乡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南城县公安局一楼南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乐安县公安局一楼乐安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广昌县公安局一楼广昌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宜黄县公安局一楼宜黄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黎川县公安局一楼黎川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七)受理内容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3)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4)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等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材料的核验。受理人员应当认真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查验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意见是否规范、各类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同时核查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是否属于登记备案人员、是否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是否属于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门人员。认为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询问。经查验,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符合申请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所缺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材料与原件(免交原件除外)核对一致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签名。
3、申请材料的报送。受理部门审验合格并出具意见后,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送审批部门。
二、审批工作
(一)审批部门
(二)审批内容
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备及符合规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属于登记备案人员、是否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是否属于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门人员、是否有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认为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2、异地核查。(1)内地居民符合本规范规定异地申请商务签注的,由受理审批的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传真进行核查。(2)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由受理审批的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传真进行核查,或者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提交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原内地工作单位出具的意见。核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曾申领过往来港澳通行证、是否属于登记备案人员、是否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是否有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收到《异地申请往来港澳地区核查函》(式样见附件二)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传真回复发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视为同意。
3、特殊情形。被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门人员,如其有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形,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报我局备案,并在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将被限制人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签注种类、批准事由)通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
4、审批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后,根据受理审核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式样见附件三)。
三、签发工作
(一)签发部门
(二)签发要求
1、未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应签注。
2、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与申请事由相应签注。
3、签发的签注出境有效期不得超过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如签注的出境有效期超过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重新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并将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剪去右上角后,发还申请人。
4、不得向申请人签发两本(含)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签发两个(含)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签发机关签发新签注时,应当将前一个仍有效的同一前往地的签注注销。
5、申请人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发证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信息资料通报给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签注种类、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数和备注
往来港澳签注分为5个种类: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其他(Q)和逗留(D)。根据申请事由分类签发。
1、探亲签注。(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2、商务签注。(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根据各地制定的审批条件,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交通工具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团队旅游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4、其他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5、逗留签注。签发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2)赴澳门就学,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四、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吊销和宣布作废
(一)内地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1、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
2、为不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3、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4、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遣返人员。
5、原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吊销的形式有两种:收缴证件;剪去证件封面的右上角,发还持证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证件收缴证明。
(三)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确须吊销但无法采取上述吊销形式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签发部门应当宣布往来港澳通行证作废,并将宣布作废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基本资料录入中国公民出国境信息管理系统,上传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信息中心。
五、工作时限
(一)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制作。
(二)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三)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六、特殊情况
(一)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其居住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除按本规范规定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申请人签发其他签注。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制作错误或者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可向原受理审批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
(三)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应当向原签发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由原签发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委托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为申请人换发相同签注。
(五)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八)申请人重新申请领取往来港澳通行证时,签发新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应将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剪去右上角,发还申请人,如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所附签注仍在有效期内,或者需保留原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的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有效进入许可等标签的,持证人可与新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使用。
五、关于大陆居民因私赴台的问题
一、申请条件
1、抚州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抚州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也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代办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已经过国务院台办审核,以下简称应邀赴台),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地(市)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张,规格为33mm×48mm。
3、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赴台湾团队旅游,需提交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的服务性发票,及复印件;我市赴金门、马祖、澎湖个人游,不需提供发票;
6、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7、单位意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的有关规定,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具体审批办法详见《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须知》)。
持国台办“赴台批件”的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但申请表上粘贴的申请人相片要加盖单位公章。
8、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赴台批件”复印件。
户口所在地不在福建省内的,可由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其赴台申请。属异地交流、挂职锻炼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需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或经省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复印件。
四、工作时限
1、首次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
普通件15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办理签注:
普通件10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台湾居民申办来往大陆签注须知
一、申请条件:在抚州停留不超过1年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3个月、1年一次出境有效或多次入出境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收费20元人民币,
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收费100元人民币。
三、注意事项:申请人应亲自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1)年满60周岁或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2)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办外国人签证业务
七、外国人来抚旅游申请L签证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审批表》;
3、如有接待单位,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内容,申请期限),接待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回程机票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4、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5、境外人员在住宿地派出所办理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住宿在酒店须提供酒店住宿证明);
6、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办证时限:材料递交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外国人在抚留学申请居留许可
一、申请材料
1、就读院校出具的公函(须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内容、申请期限)、《录取通知书》、省教育厅发的JW201表或JW202表;
2、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境外人员在住宿地派出所办理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住宿在酒店须提供酒店住宿证明);
5、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的居留许可,须提供江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检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免办);
6、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7、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办证时限:材料递交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外国人护照报失手续
一、办理条件
在本市遗失、被盗被抢护照的外国人。
二、办理手续
1、护照遗失的外国人填写遗失经过说明,回答有关询问;护照被盗、被抢的外国人应提交案发地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2、有接待单位的,需提供有关情况说明;
3、在抚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宾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4、提供身份证明(护照复印件,有照片的身份证件、驾驶执照、入境机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