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单位地址: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20号(东大桥路口东北角市民政局大楼一层)
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乘车路线:乘坐28、350、420、433、440、快速公交2线路,在东大桥下车;乘坐43、110、120、403、673路在东大桥路口北下车;乘坐109、112、750、846、855、858路在东大桥路西下车。
二、北京涉外结婚登记办理的条件有哪些?
1.婚姻当事人一方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且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4.均无配偶;
5.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三、北京涉外结婚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北京居民须持以下证件:
1.本人的户口簿(户口卡上婚姻状况一栏应与实际婚姻状况一致,不一致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集体户口须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
2.居民身份证。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须持以下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香港同胞须持以下证件: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四)澳门同胞须持以下证件: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五)台湾同胞须持以下证件: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六)华侨须持以下证件: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七)出国人员须持以下证件:
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
1.本人护照;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除此之外,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张,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四、北京涉外结婚登记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一)北京涉外结婚登记的受理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北京涉外结婚登记的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北京涉外结婚登记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五、北京涉外结婚登记注意事项有哪些?
收费标准是多少?婚姻登记证工本费9元/对;其他费用另计。
其他注意事项:
1、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出国人员提交无配偶证明,以上证明未载明当事人无配偶的,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予以采用,需同时附有以下材料一并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1)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需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3)已经照会我国,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该国出具的上述证明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例如法国、爱尔兰、韩国。
3、华侨、出国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居住国使(领)馆直接出具本人无配偶证明,该证明为中文格式,无需翻译。
4、当事人在北京翻译的,自行联系翻译机构。凡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翻译机构,依据翻译规范出具的中文翻译文本,均予以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