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福航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条件**条第(四十一)款定义范围内的物品。福航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包括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第六十七条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也不得作为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
(一)危险品
1、**品;
2、气体,包括易燃气体、非易燃无**体、有**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
8、腐蚀性物质;
9、磁性物质,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10、具有**、令人不快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物质;
11、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
12、锂含量>2克或额定能量值>160WH(瓦特小时)的充电宝、锂电池(除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以及燃料电池(除符合福航规定的为轻便电子设备提供电力的燃料电池外,其它的燃料电池禁止运输);
13、福航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
(二)**,含各种类型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但体育运动用器械除外。
(三)军械、**。
(四)管制刀具。
(五)**动物,但本条件规定的小动物及导盲犬和助听犬除外。
(六)小型锂电池平衡车,以锂电池为动力,可载人的单轮或多轮移动辅助工具。
(七)自热米饭(方便米饭、食品专用发热包)。
(八)三星GalaxyNote7设备。
(九)传染病病原体;
(十)内装锂电池和烟火装置等危险品的保险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等保密设备禁止运输。
(十一)液体氧气装置。
(十二)枪式电子干粉灭火器。
(十三)医用气态氧气瓶或空气瓶(如旅客因病确需在机上使用氧气瓶,需提前48小时向福航提出申请)。
(十四)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十五)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
(十六)国家规定的其它禁运物品。
第六十八条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在托运行李中夹带,对托运行李中放置或夹带下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福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一)重要文件和资料;
(二)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汇票等有价证券;
(三)珠宝、贵重金属(金、银等)及其制品;
(四)古玩字画;
(五)易碎和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
(六)样品;
(七)电子数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相机、笔记本电脑);
(八)旅行证件;
(九)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的物品,在符合福航关于行李重量、体积限制的情况下,可作为自理行李或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由旅客带入客舱并自行保管。
注:个人自用内含锂金属电池或锂离子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具体以各机场安检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限制运输的物品
福航对运输下列物品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和包装要求,只有在符合福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福航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一)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符合福航要求及该类物品应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逾重行李费收取运费。
(二)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和**,必须出具**运输许可证或者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证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必须卸下**和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装。
(三)小动物、导盲犬和助听犬等工作犬。
(四)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五)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电动轮椅。
(六)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镰刀、演出用刀、剑、矛,古董或者作为旅游纪念品的刀、剑以及钢锉、斧子、短棍、锤子等,不能随身携带,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七)干冰、液态物品(包括酒类物品及含有酒精的饮料等)、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液态物品的容积、容量应符合政府当局、福航及有关承运人、机场的限制要求,酒类物品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随身携带须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八)额定能量值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电池。
(九)医疗所需的气态氧或者空气小型钢瓶;旅客穿在身上供操作机械肢体用的小型二氧化碳气瓶;含有碳氢化合物的催化卷发器,每个旅客不能超过一个。
(十)装入自动充气的个人安全装置(例如救生衣或救生背心)的小型气筒。
(十一)雪崩救援背包。
(十二)化学品监视装置。
(十三)产生热量的物品。
第二节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第七十条托运行李
(一)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栓挂其他物品;
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6、带有危险品标记、标签的包装件一般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二)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福航的同意才能托运。
第七十一条非托运行李
手提行李的重量,每位旅客以每件5公斤为限。持公务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且应能置于旅客的前排座位之下或封闭式行李架内。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第三节免费行李额及逾重行李费
第七十二条免费行李额
(一)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
1、托运行李: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10公斤。
2、手提行李:公务舱的旅客限于携带两件,每件重量不超过5公斤,经济舱旅客只能携带一件,总重量不超过5公斤。
3、如福航其他服务产品有明确规定,则以福航现行服务产品规定为准。
(三)限制旅客乘坐民航班机,对其必须携带的辅助器具(折叠轮椅、手杖、假肢等)给予免费携带,担架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为所占座位的免费行李额。
(四)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舱位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五)构成国际中转联程客票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国际中转非联程客票的国内航段为旅客国内段客票票面上规定的免费行李额。
(六)额外占座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其所占座位的票价等级和占用座位数确定。手提行李占座的客票没有免费行李额。
(七)要客、金鹏贵宾会员旅客在享受客票对应正常免费行李额的同时,额外增加免费行李额如下:白金卡、金卡会员可享受额外30KG免费行李,银卡会员可享受额外20KG免费行李。VIP旅客20KG,CIP旅客10KG。
(八)包机航线的免费行李额按包机协议确定。
第七十三条逾重行李费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重量总和,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二)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填开逾重行李票。
(三)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普通票价的1.5%计算,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第七十四条
第五节行李的收运
第七十五条拒绝运输权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福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二)旅客的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福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三)旅客携带了属于限制运输的物品,如旅客没有或拒绝遵守福航的限制运输条件,福航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的运输。
(四)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如因其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原因不符合福航运输条件,福航应请旅客加以改善,如旅客不能或拒绝改善,福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第七十六条检查权
福航为了运输安全原因,有权要求旅客接受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在旅客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会同机场安检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福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第七十七条收运要求
(一)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福航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或者在行李识别联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
(二)福航只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
(三)福航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经福航同意的非托运行李,在与托运行李合并计重,交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
(四)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福航应向旅客说明情况,应经旅客同意后,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福航相应的运输责任。
(五)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手提行李应分别称重,计算重量,行李重量以千克为单位,不足1千克的,尾数四舍五入。
(六)福航只承运旅客本人的托运行李,拒绝承运值机旅客帮他人托运的行李。因安保原因或拒绝接受安全检查而不准登机的旅客,其托运行李必须从飞机上卸下。
第七十八条行李载运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福航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
(二)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福航可拒绝收运旅客的逾重行李。
第七十九条宠物运输
(一)宠物是指在重量限制范围内,可随主人同机托运的家庭驯养的狗、猫。其它观赏动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狼狗、藏獒等,不属于宠物运输范围,只能作为货物运输。
(三)旅客应在乘机当日自行携带宠物及其宠物托运箱以及2份《宠物运输协议书》和其他证明文件于航班起飞前2小时到达机场福航所属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六)装运宠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为牢固且性能良好的专用航空宠物托运箱,能防止宠物破坏、逃逸和防止宠物将身体某一部位伸出容器以外损伤人员、行李、货物或飞机;
2、能保证宠物站立和适当活动,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宠物窒息;
3、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机上设备以及其他物品。
(七)托运类的宠物重量、托运宠物箱及携带食物的总重量,均不得计算在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内,应按逾重行李单独收费,其逾重行李费每千克收费标准为单程直达经济舱普通票价的1.5%。
(九)除福航原因外,在运输中出现的宠物患病、受伤和**,福航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条外交信袋
(一)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福航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福航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二)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三)外交信袋运输需占用座位时,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经福航同意,方可予以运输。
(四)占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总重量不得超过72公斤,总体积不得超过40×60×100厘米。占座外交信袋的票价均实行见舱销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
(五)机要交通人员携带的机要文件,按本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违章行李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福航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福航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二)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十二条行李退运
(一)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第六节行李交付
第八十三条行李交付
(一)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二)如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福航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福航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三)福航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四)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福航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对延误行李不收取保管费。
(五)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应即认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第八十四条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认领,表明旅客已遗弃该行李,福航可做遗弃物处理。
第八十五条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二)因福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旅客临时生活补偿费供旅客在等候行李到达期间临时购买必须的日用品,一般情况下,公务舱旅客为500元/每晚,经济舱旅客为100元/每晚,*多不超过两晚。
第八十六条行李运输事故索赔
(一)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发现有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场提出书面异议,取得《行李运输事故记录》,作为提出索赔的原始依据。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应认为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二)确认托运行李发生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旅客*迟应当自取得《行李运输事故记录》之日起七日内提出索赔要求;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异议,但事后发现托运行李有损失的,应当及时向福航提出异议,对于确实有证据证明,系福航原因造成的损失,旅客*迟应当在收到托运行李7日内书面向福航提出。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迟应自托运行李到达目的地机场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异议或索赔要求;旅客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索赔的,视为放弃延误损失索赔或没有造成损失。
(三)提出异议或索赔要求时应附客票(或复印件)、行李牌的识别联、《行李运输差错事故记录》、“旅客行李索赔单”、逾重行李票旅客联(或复印件)等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