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对外合作研究审批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22年10月30日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蜂种、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销售的蚕种应当经检疫、检验合格,并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和标签。”
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
山东省鲁丝桑蚕种质量检验所有限公司
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请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
1.【法律】《畜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第二十三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2.【部门规章】《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第五条:“申请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畜牧兽医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3
检验检测报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9号,2017年3月1日第五次修订)第十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文件】《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2012年1867号公告,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令修订):“(十三)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3.【文件】《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2012年1867号公告,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令修订)(十三):“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4.【文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2012年1867号公告,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令修订)(十二):“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5.【文件】《关于宠物饲料管理的公告》(农业农村部2018年20号公告)附件5:“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九)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附件6“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八)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生产企业或专业检验机构或供应商
4
兽药生产许可证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2.【文件】《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GMP改造的兽药生产企业及新建、改建、扩建和GMP改造兽药生产车间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新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须在筹建前向农业部提交筹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按兽药GMP要求设计和建设。”第五条:“申请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填写《兽药GMP检查申请表》(见附录1),并按以下要求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式三份:(一)新建企业和新增产品剂型的企业。9.农业部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洁净室检测报告书(报告书有效期限6个月)。”
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5
进口兽药通关单审批
2.【部门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根据《海关法》和《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五条:“兽药进口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兽药通关单》由中国境内代理商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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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报告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的审核转报
1.【法律】《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销售、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
2.【部门规章】《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5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
7
中试报告或者试验单位的证明
2.【部门规章】《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5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五)中试报告或者试验单位的证明材料。”
试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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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优良种畜登记
1.【法律】《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5月农业农村部令第66号)第七条:“申请优良种畜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以上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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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确定
1.【法律】《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第十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调整并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
2.【部门规章】《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5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第6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第十条:“申请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保种场和活体保种的基因库还应当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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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证书
【法律】《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第二十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有关培训机构或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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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名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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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证明
2.【文件】《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2012年1867号公告,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令修订):“(十五)环保证明。”3.【文件】《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2012年1867号公告,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令修订):“(十六)环保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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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与原料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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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
2.【文件】《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2012年1867号公告,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令修订):“(十四)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
3.【文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2012年1867号公告,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令修订):“(十六)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
省级以上饲料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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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
2.【文件】《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2012年1867号公告,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令修订):“(十二)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
3.【文件】《关于宠物饲料管理的公告》(农业农村部2018年20号公告)附件5:“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八)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
生产企业或专业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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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农业部备案的相应兽药产品标签说明
2.【部门规章】《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二条:“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农业部公告第2066号(规范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一、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要求印制标签和说明书,《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未收载的产品按照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印制。在不改变批准内容、符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项目顺序和背景颜色(不包括图案)自行进行调整,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说明书印制在包装袋或包装盒上。”
17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第三十五条:“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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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第三十五条:“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2.【部门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兽药进口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兽药通关单》由中国境内代理商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兽药通关单》的,还应当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部依据本办法第七条核发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复印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
所在地兽药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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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1.【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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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件】《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2023年1月22日起施行,鲁农法字〔2022〕30号,SDPR-2022-0190002)第十一条:“申请审查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三)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及平面图;(五)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六)守信承诺书;(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的,已经受理审查审核的,终止本次审查审核;已经形成审查审核意见的,撤销审查审核意见,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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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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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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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1.【行政法规】《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第五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第六十五条:“…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2.【文件】《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附件2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提交申请材料清单,第4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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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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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光
船租赁登记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三十条:“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三十二条:“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主办单位:齐河县人民政府承办单位: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齐河县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