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隐瞒实际情况,将未取得检疫合格证的活体宠物出售给消费者,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出售未经检疫合格的宠物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小萍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宠物店出售的宠物未做好必要的免疫、消毒等疾病预防工作,出售的宠物狗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存在健康问题,已构成消费欺诈,要求宠物店支付宠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4500元,并赔偿宠物治疗支出的费用。宠物店则辩称,出售宠物狗时确实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但该宠物经治疗已好转,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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