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符雄助通讯员罗凤灵)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2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乐东男子冯某或因“无知”,买了一只猴子当宠物饲养在家中,不料这猴子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三亚女子彭某无视国家法律,开店卖珠宝还偷偷卖象牙、犀牛角、盔犀鸟头冠骨等饰品,两人终因触犯了法律付出了代价。
案例一:花千元买只猕猴当宠物饲养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冯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海南二中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冯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非法收购并出售象牙等饰品获利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彭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24916元,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海南二中院一审判决,彭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提醒:野生保护动物及制品别随便“碰”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海南二中院环资庭庭长羊茂明介绍,国家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收购、运输、出售有严格的规定,若没有合法的手续,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私自收购、运输、出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构成犯罪。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动物时,要事先了解品种,不要铤而走险,避免因“无知”而犯罪;在购买野生动物制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向有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购买。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全社会应自觉抵制购买、消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自觉抵制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买卖行为,保护濒危动物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