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锡林郭**限责任公司(简称白马饭店)诉被告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马饭店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租金计算至2014年12月24日止,计3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陶*辩称,对原告所诉事实均认可,但现在情况特殊,不能和外界联系,不是不给拖欠的房租,而是将交给美食城的房租投入到洗浴方面,对此双方经过协商,原告也同意。此前对餐饮这投资一千多万,不可能因拖欠房租而放弃继续租赁。之后肯定要继续履行,不是恶意拖欠,不同意解除合同。再者,租房以来暖气没有热过,对取暖费不认可。
本院查明
庭审中,原告提交锡林浩特市鑫晨新能源投资有**公司出具的《发票联》,证明取暖费收费标准为4.2元/月.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美食城房屋租赁合同》、《发票联》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及审查,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7月1日签订的《美食城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陶*支付拖欠原告锡林郭**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1500000元、取暖费99960元及按欠付租金1500000元支付自2012年7月1日起至交清款项时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00元,由被告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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