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王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阳、李强向王涛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31日,张阳代理李强与王涛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李强将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号的房屋转让给王涛,总价款185万元,王涛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定金50万元,再于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剩余房款135万元。同时约定,如李强违约,应当向王涛双倍返还定金;如王涛违约,已付定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二)被告辩称
1.张阳辩称
张阳是房产的销售人员,李强的房屋是M地产折抵给李强的工程款,李强着急变现,便帮助李强积极找客户卖房子。王涛通过中介人员表示有意向购买,2021年8月31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当天交齐定金50万元,王涛以着急回家为由,表示晚上回家保证转定金,并强烈要求出具收据,出于对王涛的信任,张阳签写了收据,但是当天王涛并未转账。
9月1日,王涛转账20万元,张阳与李强沟通了转账情况和付款周期,李强表示不同意王涛的付款方式,并且表明要求张阳将20万元退还王涛,但王涛未予提供银行卡号无法将房款退回。9月2日,王涛报警并给出银行卡号,张阳将20万元房款返还给王涛。张阳不是房屋的产权人,也不是合同相对人,合同对于张阳不具有约束力,张阳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房屋转让协议》没有定金的约定,王涛支付的费用自己备注为购房款,王涛支付的20万元并非定金,合同亦无违约金条款,王涛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
2.李强辩称
(三)法院查明
同日,张阳出具收据,今收到王涛金额50万元,该笔款项作为其购置X号房屋的第一笔购房款,截止目前已交定金五十万元。但当日因手机无法完成转账,王涛并未支付上述款项。2021年9月1日上午,王涛通过手机银行向张阳转账20万元,王涛在转账时留有附言:用于买X号房款。王涛称当日因银行有转账限额,故仅转账20万元,张阳亦表示曾同意王涛分三天支付50万元。
2021年9月1日晚,张阳告知王涛李强不同意出售房屋。2021年9月2日,王涛因认为张阳涉嫌诈骗报警,张阳于2021年9月2日将王涛支付的20万元返还给王涛。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关于合同对李强的效力问题
1.代理行为的有效性判断依据
在涉及代理签订合同的情形下,关键要看代理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代理权。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本案具体情况分析
1.定金合同的成立条件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其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才成立。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时,定金的交付与否以及交付时双方对于款项性质的认定至关重要。
2.本案定金争议剖析
(三)关于违约金诉求的分析
1.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
《房屋转让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出卖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具体的违约金数额。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张阳在合同签订的次日就明确告知王涛不再履行合同,并且及时将已收取的购房款返还给了王涛。
2.损失证据方面
同时,王涛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情况。在既无明确违约金约定,又缺乏损失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法院对于王涛提出的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证据裁判原则的。
三、案件启示
(一)谨慎审查代理权限的重要性
(二)定金条款约定与履行的注意事项
1.定金条款的明确性
2.定金交付的规范操作
定金交付过程也要严格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实际交付定金是定金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交付时应确保双方对于款项性质明确认定为定金,避免出现自行备注与合同约定不符等情况,防止因定金交付及性质认定问题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
(三)合同违约条款及证据留存的考量
1.违约条款的细化与完善
在拟定合同过程中,对于违约条款要进行细致、全面的约定,不仅仅要约定违约行为的情形,更要明确不同违约情形下对应的具体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比如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等。清晰完善的违约条款能够在发生纠纷时为自己主张权益提供明确的合同依据,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导致诉求难以得到支持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