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具有方便快捷、商品种类多、优惠力度大等诸多优点,吸引了广大消费者,但也存在着“所见非所得”、质量瑕疵等诸多隐患,导致由此产生的网络购物纠纷类案件也增势明显。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经开区法院梳理公布了一批网购维权典型案例,旨在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经营者诚信经营,促进构建和谐消费关系,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网购宠物病亡责任谁来承担?
【案情回溯】
【法官说法】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3条规定,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刘某将宠物犬卖给李某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依法应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等经营手续并提供法定检疫证明。
网购商品“标错价”谁为失误买单?
市民王先生在网上购物时,下单购买了两台投影仪,使用优惠券后实际付款2600余元。但商家却始终不发货,并在沟通过程中提出,王先生购买的投影仪价格应为1.3万元,店员标错了价格,通知王先生取消订单。王先生不能认可商家这一说法,认为对方违约,于是提起诉讼,请求其继续履行订单,保质保量交付所购商品及赠品。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在该商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了投影仪且订单支付完成,双方已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均应自觉履行。在后续货物交涉过程中,商家以标错价格为由拒绝发货,属于违约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该商家继续履行相应订单编号的网络购物合同,向王先生交付货物。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商家,作为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秉持审慎、诚信原则,尤其是涉及到价格说明、3C证书编号、产品参数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务必仔细核对,确保发布的商品信息真实、准确。对确因经营者自身失误发生问题时,亦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寻求解决途径,通过协商变更合同或依法行使撤销权来保障自身权益,避免因自身过错给双方带来更大损失。
网购“三无产品”如何挽回损失?
王某在某购物平台上购买了鹿茸片10盒,折扣后价格共2000余元。下单到货后,王某询问商家是否有检验检疫合格证等,商家答复为“农副产品,没有的”。王某认为自己购买的属于“三无产品”,提出十倍赔偿,双方产生争议,由此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王某所购“鹿茸片”外包装处无产品合格证、无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属于三无产品,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十倍赔偿,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网购“特产”遭欺诈如何索赔维权?
徐某在网上购买了外地一款小鱼干,平台上商家的详情页面宣传的产地是浙江某市,产品参数里写的产地河南某市,而当徐某收到货物后,他发现货品标签写的产地为广西某市。一款商品出现了三个产地,让徐某怎么能不怀疑?商家又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徐某认为商家进行了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于是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所购买的小鱼干系地域性特产,产地对于该类商品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系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商家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商品的产地进行准确标注,却故意隐瞒进行错误标注,行为构成欺诈,徐某有权要求商家赔偿其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