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门前三包”的意义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门前三包”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一)包卫生:门前责任区无散落垃圾、无痰渍、无烟蒂等问题。
(二)包秩序:门前责任区无乱停车、无出店、无占道经营等方面问题。
“门前三包”针对哪些主体进行?
“三包”责任区范围包括哪些?
答:“门前三包”责任区划定具体为:横向为各产权单位、个体经营门店左右相邻交接处,纵向为墙体外立面、墙基或围墙至人行道道牙以内。具体范围由街办(社区)负责划定。
由哪些部门对“门前三包”进行监督,会怎样监督?
答:按照市创文办工作安排,目前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分别成立“门前三包”专项工作督办组,一是每天上路对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街办(社区)“门前三包”工作督导落实情况进行常态检查,重点检查“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台账、工作机制、组建专班以及“四个一”落实情况;二是紧紧围绕创文申报点位,同步抽查农贸市场周边、重点道路沿线的产权单位和经营业主履行三包责任情况;三是加大对各区、市直重点考核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城市管理考核排名重要依据。
如何保障“门前三包”责任落实?
如何确保“门前三包”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具体来讲,就是对机关、企事业单位拒不服从管理、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的,由监管主体书面提请市文明办停止其三个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出租门店一个月内有3家或3次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辖区街办(社区)列出名单报送监管主体,提请市文明办取消其年度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门前三包”奖惩处理是怎样的,涉及额度范围是多少?
答: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
(一)违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等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四)违反“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1、随地吐痰、便溺;2、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3、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4、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5、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6、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当及时清除”规定之一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措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按50元/m2标准罚款。
(八)违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规定的,责令整改,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