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近期,一些国家的入境政策仍有变动。合合君为大家整理了东盟国家的最新入境政策,供大家安排行程参考:
文莱
柬埔寨
针对近期有部分中国公民咨询经柬埔寨境内国际机场转机回国事宜,中国驻柬大使馆在此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印尼
日前,印尼外交部照会各国驻印尼大使馆,通报印尼政府加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组会议决定如下:
一、入境印尼的外国籍人士应携带载明新冠肺炎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的健康证明,并允许在各自居所进行自我隔离。
二、未携带载明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的健康证明的外国籍人士,须在入境口岸接受核酸采样检测,并在指定酒店等待检测结果。
三、上述第二条所述外国籍人士,应在印尼政府人员陪同下,乘坐印尼政府有关工作组提供的交通工具前往检疫场所。有领队的入境团体(如游轮船员)不受此限。
五、前来印尼短期访问的外国籍人士(1至2天,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印尼有限居留许可(KITAS)或长期居留许可(KITAP)的商贸人员),如果未持有载明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的健康证明,可以选择自费在雅加达西罗亚(Siloam)医院接受核酸检测,并在12小时内获得检测结果,以便随后进行自我隔离。如选择这种安排,有关外国籍人士应在接受入境健康检查时直接与机场检疫人员沟通确认。
新加坡
近期,新加坡宣布自6月17日23时59分调整入境防控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新加坡有关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快捷通道”(目前仅限中新之间)短期访客可入境,其他外国籍短期访客仍不得入境。所有新加坡长期居留准证持有人仍须事先获得批准才可入境。
二、所有入境新加坡人员,包括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和长期准证持有者,须在居家隔离结束前接受新冠肺炎检测,去往指定地点检测时应使用自有车辆或指定车辆,避免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三、如入境前在澳大利亚、文莱、中国(含港澳台)、日本、新西兰、韩国和越南连续居留14天及以上的入境人员,可不必在指定设施居家隔离。其中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可在本人住所居家隔离,持长期准证者可在其家人住所或酒店居家隔离。其他入境人员均须到指定设施接受隔离。
四、所有居家隔离和检测费用均由入境人员自行承担。
7月2日,新加坡航空公司对6月22日发布的转机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乘坐新航集团航班(包括新航、酷航、胜安航空)的乘客暂不能经新加坡转机前往中国内地航点城市。
老挝
经向老挝外交部了解,根据老挝疫情期间颁布的总理令以及最新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人员出入境要求的通告,老挝政府目前尚未开放口岸,落地、过境等签证亦未恢复办理,迄未批准任何航空公司承运转机旅客。提醒中国公民充分了解老挝政府疫情期间采取的特殊出入境政策,近期谨慎选择经老挝转机回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中国驻老挝使馆)
马来西亚
缅甸
自3月15日起,入境曼德勒的中国、韩国、意大利、伊朗、法国、西班牙、德国等7国公民须居家或在酒店隔离14天。个别省邦还可能有不同做法。暂停办理所有电子签证和落地签证。
自3月25日零时起,所有外国公民如入境缅甸,须在登记前出示实验室证明,表明当事人未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有关证明在登机前72小时内颁发方为有效,入境后还须在指定场所隔离14天。
菲律宾
泰国
一、目前泰国仍未开放国际转机。请勿购买经泰国中转的机票,以免行程受阻。
二、根据泰方公告,目前仍禁止商业航班载客来泰,但特许以下11类人员入境泰国:
(一)泰国公民;
(三)外交、领事使团或国际组织人员,或来泰履行职务的外国政府代表,或外交部允许的其他必要的国际机构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或孩子;
(四)运输必要货物的人员,任务完成后应立即返回;
(五)执行任务进入泰国的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及工作人员,并有明确的离泰日期;
(六)泰国公民的非泰国籍配偶、父母或子女;
(七)持有有效的泰国永久居留证或被许可在泰国居住的非泰国籍公民;
(八)拥有工作许可证或得到政府机构许可在泰国工作的非泰国籍公民,包括其配偶或子女。
(九)经泰国当局批准的教育机构的学生,包括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但根据私立学校法规定的非正规教育机构的学生和其他类似的私人教育机构的学生除外。
(十)需来泰接受治疗的非泰国籍公民及其随从人员。不包括治疗新冠肺炎的患者。
(十一)根据与外国的特殊安排被允许进入泰国的非泰国籍公民。
三、上述11类人员,可向所在国的泰国使领馆申办入境许可。由于入境许可须报泰国外交部审批核发,通常须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提交申请,同时须按要求提交覆盖在泰停留期间新冠肺炎治疗且保额10万美元以上的医疗保险单据、出发前72小时内排除感染新冠病毒的RT-PCR法核酸检测报告及泰方指定隔离酒店的14天订单等材料。具体规定及要求请与所在国的泰国使领馆咨询确认。
四、赴泰办理值机手续时,须向航司出示入境许可、覆盖在泰停留期间新冠肺炎治疗且保额10万美元以上的医疗保险单据、出发前72小时内排除感染新冠病毒的RT-PCR法核酸检测报告等材料。具体规定及要求请与航司咨询确认。
越南
越南政府刚颁发关于《外国人出境、入境、过境和居留越南法》修改补充若干条款法详细规定的第75/2020/N-CP号议定。
该议定规定获免签入境各口岸经济区、沿海经济区并有前往越南其他地方的需求的外国公民(根据《外国人出境、入境、过境和居留越南法》第3款第12条和《外国人出境、入境、过境和居留越南法》修改补充若干条款法第7款第1条的规定)。根据越南作为缔约国,但未在越南设立商业机构或合作伙伴的国际条约,为入境越南的外国人签发签证;为入境越南的外国人签发临时居留证的形式等。
对于获得越南单方面免签的国家入境各口岸经济区、沿海经济区并有前往越南其他地方的需求的公民(根据《外国人出境、入境、过境和居留越南法》第3款第12条和《外国人出境、入境、过境和居留越南法》修改补充若干条款法第7款第1条的规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对临时居留少于15天的公民,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旧的临时居留证盖章无效,并签发自入境之日起有效期15天的新临时居留证。对已居留15天以上的公民,按规定办理签发签证手续。
对于根据越南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获免签入境各口岸经济区、沿海经济区,若临时居留证到期并有前往越南其他地方的需求的外国公民,将按照国际条约进行签发签证。
议定也明确规定向入境越南的外国公民签发临时居留证的形式。据此,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在护照或单独签证上盖章的形式向外国公民签发临时居留证。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向通过自动监控门入境的外国公民签发临时居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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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港澳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