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成达万、西渝高速铁路建设过程中的爆破施工管理,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工程施工中因爆破导致的损失,有效化解我县境内高铁建设路线外房屋及建(构)筑物等受损修复或补偿引起的各种矛盾纠纷,维护施工企业、个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确保高铁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我办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渠县境内成达万、西渝高速铁路建设施工炮损房屋及建(构)筑物补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2.通讯地址:0818-7321916
渠县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8月9日
渠县境内成达万、西渝高速铁路建设施工炮损房屋及建(构)筑物补偿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铁路建设过程中的爆破施工管理,及时、妥善处理工程施工中因爆破导致的损失,有效化解高速铁路线外房屋及建(构)筑物等受损修复或补偿引起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施工企业、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权属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确保高速铁路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施工爆破管理
(一)明确管理原则。炮损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在建高铁沿线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为主体,负责牵头组织高铁项目业主、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炮损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并报县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铁建办)备案。
(二)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组要认真履职,做好炮损处置的各项工作,对严重受损且危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要及时采取人员先行搬离等措施进行处理,不留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三)明确爆破标准。高铁施工企业因铁路建设需要进行爆破施工时,必须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的规定,制定爆破施工方案,报请公安部门批准后,严格按照批准的爆破方案实施。高铁施工企业承担不按《爆破安全规程》爆破所造成的炮损损失。
(四)完善基础资料。在施工爆破作业前,高铁施工企业负责组织所在乡镇、村(社区)对爆破点辐射半径300米范围内可能造成影响房屋及建(构)筑等设施采取拍照、摄影、测量、贴纸等方式,收集好房屋及建(构)筑等的原始资料。按一户一档一光盘登记造册,作为炮损认定和赔付的基础资料。
二、炮损处置范围和认定
(一)炮损范围。
炮损范围控制在以红线内炸点为中心,向外辐射半径200米(含200米)的范围内。其他区域原则上视为无影响区。
(二)炮损认定。
1.炮损范围内。炮损影响期结束后,由工作组对炮损范围内的房屋及建(构)筑等现状进行查勘取证,结合放炮前的原始资料(可使用乡镇安全排危资料及高铁施工企业爆破前的现状调查资料),形成炮损鉴定结论。
2.炮损范围外。炮损范围外的权属人认为房屋及建(构)筑等受到炮损,要求进行补偿的,由权属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炮损的,鉴定费用由高铁建设施工企业承担,炮损修复、补偿按本指导意见办理;若鉴定结果为非炮损的,鉴定费用由权属人承担,由权属人自行承担修复费用。
三、炮损补偿
(一)补偿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放炮前锁定证据,确系放炮引起房屋及建(构)筑等损坏的予以修复或补偿。
3.坚持一次性补偿原则。一是高铁施工单位对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的瓦房、简易结构房(含彩钢房、偏棚)等炮损部分及时修复,并登记造册,炮损影响期结束后由工作组查勘有无新增炮损,做出最终炮损结论,按《渠县铁路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炮损补偿标准》(见附件1,下同)一次性补偿。二是乡镇对砖混(含框架)结构房屋炮损,在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待炮损影响期结束后按《渠县铁路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炮损补偿
标准》一次性修复或补偿。
(二)补偿方式。
工作组按《渠县铁路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炮损补偿标准》计算的炮损修复费用或由高铁施工企业和权属人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修复费用,作为炮损修复、补偿处置的费用依据,权属人可任选择其中一种。
炮损修复采取集中统一修复或权属人自行修复,统一修复费用支付给施工方,自行修复则按上述确认费用支付给权属人,权属人可任选择其中一种。
正常施工爆破造成的炮损,修复或补偿费用为征地拆迁专项资金,高铁施工企业因违反《爆破安全规程》而造成的炮损,修复或补偿费用由高铁施工企业承担。
(四)分类处理。
1.一般受损房屋的处理。
(2)后续处理。炮损影响期结束后,属地乡镇负责与搬迁户签订《渠县铁路建设一般炮损补偿协议》(附件4),对房屋受损裂缝及墙(地)砖、门窗、堡坎、围墙等损坏统一修复或补偿。
2.严重受损房屋处理。
(3)临时搬迁安置程序。属地乡镇负责与搬迁户签订《渠县铁路建设严重炮损安置补偿协议》(附件5),临时搬迁协议签订后,属地乡镇及时向县铁建办报告备案。搬迁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工程施工。
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目录,对土坯(含土木)房屋只进行安全性鉴定,不进行房屋安全等级鉴定。
3.炮损致失水的处理。
(2)炮损影响期内,属非正常施工爆破造成生产、生活失水,由高铁施工企业进行恢复,恢复费用由高铁施工企业承担。
四、炮损补偿资料
(一)炮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二)炮损房屋户主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三)炮损房屋与炮点线路关系平面图(标注线路距离);
(四)房屋炮损现场确认表;
(五)房屋炮损鉴定书;
(六)渠县铁路建设炮损清理补偿备案登记表;
(七)渠县铁路建设一般炮损补偿协议或渠县铁路建设严重炮损安置补偿协议;
(八)有资质机构的受损房屋维修加固方案及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或有资质机构的评估报告书(C级炮损房用);
(九)危房鉴定报告(D级炮损房用);
(十)房屋炮损补偿资金申请拨付表;
(十一)乡镇关于房屋炮损补偿资金拨付的请示;
(十二)炮损补偿标准清单;
(二)厘清责任。因高铁施工企业施工爆破前未先行锁定房屋及建(构)筑等原始状况而引发争议的,其炮损修复或补偿费用由高铁施工企业承担。
(三)严禁阻工。修复或补偿协议签订后,受损户不得再以炮损赔偿问题为由阻碍工程施工。
(四)规范程序。工作组炮损现场核实、评估后,填制《高铁建设炮损清理补偿备案登记表》(附件2),然后与权属人签订《炮损补偿协议》(附件3),交县铁建办备案,由县铁建办实施监管。
(五)依法维权。工作组及受损户就补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受损户对修复、迁建补偿等补偿方式存在异议的,由属地乡镇代表工作组及时委托公证机构对炮损状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受损户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