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世界环境日,四川南充顺区庆人民法院公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等案件。其中一被告使用猎夹、猎套等禁用工具和方法狩猎猪獾等野生动物,除了拘役赔偿外,法院还责令被告人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就其非法狩猎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在南充市顺庆区荆溪街道协兴村赵家坝的竹林坡附近,使用猎夹、猎套等禁用工具和方法狩猎猪獾等野生动物。4月21日,公安机关查获其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死体2只,经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均为:食肉目、鼬科、猪獾,猪獾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800元一只,共计价值1600元。
顺庆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对扣押在案的狩猎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判令被告谢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南充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就其非法狩猎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谢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狩猎的野生动物价值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400元。
2022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携带8副三重刺网、1个盆子、1根竹竿、1把抄网,划船由其居住屋外的南充境内西河水域往下游划行,次日凌晨到达新复乡“蓝城桃李春风”楼盘外的水域,将所携带的8副三重刺网全部下入西河中进行非法捕捞,后陆续收网,共捕获翘嘴红鲌6条共计6.56千克、乌鳢1条计1.14千克、鲫鱼2条共计0.28千克。后在罗某某家中鱼槽内查获其之前非法捕捞的鲫鱼7条共计1.07千克。经南充市顺庆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罗某某在西河水域利用三重刺网捕鱼,属于在禁捕区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
顺庆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查获的8副三重刺网、1个抄网、1个盆子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罗某某承担国家渔业经济损失5809.6元。
顺庆区法院判决,曾某等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25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退赔经济损失。
2022年6月初,因群众投诉,南充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部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粪污外泄到下方农田,田间黑色粪污明显,并流淌至大石岩村小河沟;6月8日,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向合作社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作社已停止粪污外排行为,但外排粪污清理不完全,整改不彻底。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合作社处罚款5000元。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缴纳罚款,向南顺庆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顺庆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南环法南部罚字〔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准予强制执行,即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