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广州发生多起因主人未牵狗绳致人受伤的纠纷,常引起诉讼
■新快报记者何生廷通讯员荔明张鸣鸣
案例1
市民散步被狗咬伤腰部“现在看到狗就怕”
2017年8月21日零时30分许,广州男子曾某在花都区花都广场散步,在路过广场时,一只黑熊犬突然快速向他跑去,并攻击了他,曾某受到惊吓躲闪不及,被狗咬伤左侧腰部。
事发时,狗的主人谢某正坐在花丛拐角的路基上玩手机,谢某没有牵好狗绳,而是把狗绳坐在屁股下面。当谢某抬头查看时,狗已经咬到了曾某。
事发后,曾某要求及时就医,谢某陪同他去花都区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当时入院治疗费368.42元,可谢某拒绝支付之后的治疗费用。
事发当天,曾某就其被狗咬伤一事向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城东派出所报警。同年8月25日,曾某和谢某前往城东派出所调解,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在事发后的8月25日、8月27日、9月1日、9月2日、9月11日,曾某多次前往花都区人民医院就诊,并在花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了3针狂犬病疫苗。
今年3月,曾某向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7项费用,合计17750.14元。
谢某在庭审时称,事发后,他带曾某去医院治疗,曾帮曾某清洗伤口将近半个小时。在调解时,曾某要求支付2万元,“我当时被气到只肯给500元”。
花都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曾某在广场上正常行走,并未故意逗弄谢某饲养的狗,也没有其他重大过失。谢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花都法院于今年5月29日作出判决:被告谢某向曾某赔偿医疗费等5项费用,合计6248.38元。
案例2
七旬老人被狗扑倒主人被判赔偿13万余元
2016年2月29日上午,73岁的李某(事发时年龄)在广州市天河区住处附近晨练,在晨练结束后回家的途中,一只未拴绳的黑色犬只从背后将她扑倒,导致她左胫骨平台骨折。
在事发后,狗的主人邓某(事发时71岁)将李某送回家,并和李某家属将她送到医院检查治疗,李某要求邓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为受伤,2016年2月29日至3月19日,李某一直住院治疗。同年4月26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李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的标准。
在沟通无果后,李某向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6项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134110.14元。
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上述录音以及事发地点的监控视频。邓某对上述赔偿内容均提出异议,并在庭审中否认录音为本人的声音。他说,事发时牵着狗绳,他的狗并没有扑倒或咬伤李某,实际上是因为她不熟悉路况自己摔倒的。在看到李某摔倒后,他才上前查看李某,并在将李某送到医院后支付了500元,给李某先治疗。
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邓某对于其饲养的犬只未依法采取相应的防范管理措施,致使李某受伤。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李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邓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为此,天河法院作出判决,综合上述多项费用,邓某应当赔偿李某132523.32元,扣除已支付的596元,还应赔偿131927.32元。
邓某对此判决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认为:根据监控视频录像,可以看到邓某牵狗散步、李某被狗扑倒以及前往就医等影像,上述证据构成证据链,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为此,今年2月5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荔湾法院:遛狗不牵绳应依法处罚
新快报记者从荔湾区人民法院获悉,今年以来,荔湾法院受理数起因养犬人对犬只管理不当导致犬只伤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量比2017年大幅增加。
荔湾法院分析称,此类案件主要有3个特点:受害者多为女性,伤人犬只多为体重20公斤以上的大型宠物犬,事发地点大多集中在住宅小区或休闲广场。
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荔湾法院建议,区县公安机关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养犬行政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联合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及时准确公布养犬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信息,接受公众咨询、求助。此外,对于不清理犬只粪便、不使用牵引绳、不按规定给犬只佩戴口罩的养犬人,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处罚权,通过处罚来实现有效管理。
说法
律师:福建将“遛狗不牵绳”写进法规值得推广
马锦林称,针对宠物狗未牵绳致他人受伤的纠纷,侵权责任法设置了专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此外,马锦林提到流浪狗的问题,因为流浪狗伤人事件同样频频发生。他认为要真正解决流浪狗问题,也必须制定更为统一、完善、高层面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