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两养狗市民各被罚100元;提醒:单位饲养烈性犬的,最高可罚5000元
夜间出来牵绳遛狗的市民(庄丽祥摄)
今年1月1日,泉州市首部城市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法规《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对居民饲养宠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至3月底,泉州城管部门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对遛狗不牵狗绳的行为进行处罚。1月22日,全市两例遛狗不牵狗绳的行为首次被各罚100元。
同日,张某娟在鲤城区海滨街道新门菜市场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被鲤城区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1月22日,也被处罚100元。
据介绍,《条例》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其携带者应当即时清除;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束牵引带,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烈性犬。
《条例》明确,群众带宠物外出,宠物排泄物未即时清除的,城管部门责令其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群众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予以配合。违法饲养烈性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烈性犬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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