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浙江省户籍人员办理护照条件:
1、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申请:
(1)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6周岁以下子女可不提交身份证);
(3)交验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户籍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杭就业、就学人员申请:
(2)交验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就业人员需提交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在杭连续正常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连续往前推算不短于12个月,补缴、未缴均不视为连续正常缴纳);
(4)就学人员(指16周岁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计划内正常在读学生)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加盖学校公章)。
3、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就学人员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申请:
(4)交验可以证明配偶、未成年子女与就业、就学人员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出生证等)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申请人现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市暂(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需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就业、就学人员的暂(居)住证上已登记同住人信息,且同时暂(居)住期限已满6个月。
4、年满60周岁(含)以上,且在杭暂住已满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申请:
(3)交验申请人现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市暂(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
5、在杭暂住已满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换(补)发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申请:
(3)换发证件需提交原持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交验申请人现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市暂(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
(二)浙江省非杭州市户籍人员办理护照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的四类具体对象和受理条件(不办理港澳个人旅游签注):
1、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换发证件需提交原持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证不需提交);
4、特岗报备人员需提交人事主管单位意见;
5、交验现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市暂(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
6、若暂(居)住证不满6个月(含)以上的,符合(一)规定1、2、3种情形的,也可以提供相应材料并提出申请。
2、经办人和持照人在领取护照时,应认真核对护照上的姓名、性别、出生地等,并检查一下汉语拼音是否正确,钢印、发照机关印章、签署是否齐全。持照人应用钢笔在护照持照人签名栏签名。如护照上的姓名有误,则暂不签名,向发照机关报告。
3、护照是出国人员的重要身份证件,持照人应妥为保管,护照上所有项目,均不得污损、涂改。
5、持一次有效因公普通护照的人员回国后,护照即失效。持多次有效护照的人员回国后,应将护照缴回原发照机关统一保管。领照后因故未出国者,也应将护照交回原发照机关。
6、再次出国人员借用老护照须凭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人员批件和派遣部门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