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人才、国际企业家、特殊人才等“先进”外国高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A类,实行“绿色渠道”和“接受”服务。
(1)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或者备案的副省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引进计划。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以下奖项:国家科学奖章、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国家科研中心科研奖章;皇家金奖章;科普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建筑奖;工业设计奖。
3.各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4.担任过化组织(ISO)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国际科教组织委员、会员、理事。
5.国家研究所或国家实验室主任、研究员。
6.各国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主要成员。
7.曾担任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一一)、二区)正、副总编、会员。
8.JCR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同一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所在专业领域的《期刊引用报告》、第二区)发表论文3篇。
9.曾担任全球200名大学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教授、副教授或全球500名大学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教授。
10.曾任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高级管理职位、技术研发主要成员、二级公司或区域总部副总经理以上管理职位、技术研发负责人。
11.曾在国际金融机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12.世界音乐艺术学院校长、副校长、教授、副教授。
13.担任世界乐团首席指挥和声部演奏员。
14.曾在世界歌剧院或音乐厅以个人特场演出的艺术家。
15.曾获文学奖、电影、电视、
16.世界杯、世界锦标赛等重要国际赛事(见成就标准说明18)进入亚运会前八名或亚运会前三名的知名运动员,负责培训的主教练或教练组核心成员。
17.曾在外国政府机构担任部长级以上领导职务,在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见成就标准说明19)担任领导职务。
18.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或从事其竞赛项目培训的专业人员。
(3)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
1.中央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或地区总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门认定)、大型企业聘用的管理、技术人才和科研骨干。
2.经国家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改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管理、技术人才和科研骨干,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和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
3.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外中型企业聘用的副总裁以上管理人员、技术人才和科研骨干。
4.被聘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级以上管理职务或副教授、副研究员、职业院校所需的高水平职业技能人才。
5.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副省级以上城市专科医院或外资医院聘任高级以上管理职务或副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6.国内乐团等艺术团体聘请的首席指挥官、艺术总监、首席演奏员。
7.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聘请的编辑和主播。
8.、省级运动队或俱乐部聘请的主要运动员、主教练或教练组核心成员。
9.工资年收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标准的外国人才。
(四)创新创业人才
1.企业创始人以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投资稳定,企业实际投资不低于5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
2.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连续三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
(五)青年人才
35岁以下在全球200所国家(境)外大学(见成就标准5)或在中国境内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人才。
(6)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
二、外国专业人才(B)
符合中国外国人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是中国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B类。
1.在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特殊领域从事科研、教学、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2.执行中外政府间协议、国际组织间协议、中外经贸工程技术合同的人员。
3.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聘用人员和境外专家组织驻华机构代表。
4.跨国公司派遣的中层以上员工,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
5.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聘用的外国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中国高校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
(3)在国(境)外100名高校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
(4)外语教学人员。外语教学人员原则上应当从事母语教学,取得母语大学学士以上学位,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验。其中,取得教育、语言或师范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符合国际语言TEFL要求的,可以免除工作经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