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如有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
4
无犯罪记录证明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
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5
申请人体检证明
成都体检机构:四川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成都市桐梓林北路1号,TEL:85197251
6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原件及
复印件
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
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
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
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
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7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8
申请人所持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电子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9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JPG格式,大小40K-120k字节之间,不低于354(宽)*472(高)像素,不大于420(宽)*560(高)像素、24真色彩。
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10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
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11
随行家属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12
其他材料
备注:
1.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2.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4.通过计点积分达到高端人才标准的,须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以及工作资历证明等材料。
5.已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材料(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材料项(2)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6.国籍变更的,须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7.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可不提交材料(4)无犯罪记录证明。
8.采用承诺制的证明材料可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9.近一年内毕业的申请人需提供学校开具的在校表现证明以及申请人成绩单
一、以下情形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A类高端人才(指与我校签订的合同中聘用职位为副研究员/副教授及以上职位的外教、40岁以下的外籍博士后);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
(3)在华工作外国人的家属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
(4)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二、办理流程
1需要的材料
2国家外专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进行线上申报
3提交纸质材料
网上预审通过后,请各学院外事秘书将以上纸质版材料交到外事办证服务中心,外事办证中心将把材料递送到成都市外专局进行业务受理。纸质材料自成都市外专局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地址:望江校区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
邮编:610065传真:85403260
86-28-85404131(港澳台事务科);86-28-85407080(出国派管科);86-28-85403116(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