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对拟聘用的外国人应在其入境前向单位所在地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部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2、用人单位持许可证书等材料到省商务厅为其拟聘用的外国人申请来华工作签证函;
3、外国人持许可证书和申请来华工作签证函及本人有效护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Z);
4、获得工作签证(Z)的外国人在入境十五日内,凭许可证书、工作签证和劳动合同及本人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到省人社厅申请《外国人就业证》;
5、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后,外国人应在3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方可在省内就业并受法律保护。
二、申请许可证书条件和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办许可证书条件
1、年满18-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须的两年以上专业技术知识的相应工作经历证明;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6、国内确实短缺的高管技术人才;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许可证书提交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聘用高级管理技术人才,需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省人社厅网站下载),向其与人社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2、提供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聘用意向书(副总以上职位要有董事会的决议);
4、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分公司要有总公司意见);
5拟聘用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学历和资格证明;
6、出入境检验局出具或确认的近期健康证明复印件;
7、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及复印件;
8、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机构代码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外国人就业证》条件
(一)申请就业证条件
1、提供《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2、提供许可证书;
3、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和工作签证(Z);
4、出入境检验局出具或确认的近期健康证明;
5、提供聘用外国人就业原因的报告
6、提供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
(二)申办就业证需提交证明材料
1、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省人社厅网站下载);
2、提供《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3、提供许可证书原件;
4、外国人有效护照正本及工作签证(Z)原件;
5、聘用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6、聘用外国人就业原因的报告(分公司由总公司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
7、出入境检验局出具或确认的近期健康证明原件;
8、营业执照副本和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9、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需提供代表机构登记证及本人有效《首席代表证》和《代表证》原件。
10、提供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四、申请就业证延期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省人社厅网站下载)后,向其单位所在地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备案公章;
2、拟续聘外国人就业原因的报告(在吉分支公司由总公司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续签的劳动合同原件;
4、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原件;
5、出入境检验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原件;
6、提供《就业证》。《就业证》附页用完,须提供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7、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8、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需提供代表机构登记证和本人有效护照及《首席代表证》和《代表证》原件。
五、台港澳人员就业政策和工作流程
(一)台港澳人员就业政策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第26号令)和原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5】232号)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向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颁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在省内就业,并受法律保护。
申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超过60周岁);
2、出入境检验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应的资格证明;
5、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是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
6、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供有效的《首席代表证》和《代表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提交材料
1、填写《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申请表》(省人社厅网上下载);
2、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
3、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供《首席代表证》和《代表证》正本及复印件;
6、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