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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使用条件适用于2021年9月1日(含)至2024年1月14日(含)填开客票。若有变更另行通知,未尽事宜按《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执行。
服务舱位等级
定座舱位
自愿变更手续费(每次)
自愿退票手续费
自愿签转
不定期客票填开
头等舱
F
免费
5%
10%
允许
商务舱
J
优惠
C
15%
20%
25%
30%
不允许
D
40%
50%
I
35%
60%
经济舱
Y
H
B
M
L
K
N
Q
V
70%
90%
T
R
U
Z
*以上各定座舱位可组合使用,适用条件按照各航段相应定座舱位票价级别的规定执行。
1一般规定
1.1销售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与定座舱位相对应的原则,不得擅自加价或降价销售。
1.2联程、缺口程由各航段对应定座舱位票价组合而成,各航段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应定座舱位等级对应规定执行。
1.3凡符合本条件规定的散客,优先按照本条件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执行。
1.5本条件适用于厦航国内散客舱位,舱位有其它用途按其它文件规定执行,其它未列明舱位、团体旅客、特殊票价、产品票价按具体运价文件另行规定执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由厦航实际承运及挂厦航航班号由其它航空公司承运的(即厦航代码共享航班)、使用厦航国内有效运输凭证(包括使用“731”确认的BSP中性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线运输,以及与厦航签有相互销售协议,并使用其它航空公司客票填开的厦航国内航线运输。
3客票有效期
3.1除另有约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客开始第一航段旅行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第一航段未使用或不定期的客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3.2若客票的第一航段已使用,则整本客票或连续客票的有效期自旅行之日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不论以后是否改变航程或换开客票,原有效期不变。若原客票完全未使用,客票换开后,新客票的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计算,一年内有效,换开后的客票第一航段未使用的,或不定期客票自客票换开之日起计算,一年内有效。
3.3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第一航段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4定座与出票规定
4.1必须按票价规定的舱位进行定座。
4.2出票时限以定座系统标注为准。超过出票时限未出票,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4.4票价即票面价,指机票上列明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包括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等税、费。票面按旅客实付款金额填写,金额以人民币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至十位,具体价格以定座系统中公布的票价为准执行。
4.5不定期客票
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的客票,按表中列明座位等级适用的规定;允许填开不定期的客票第一航段必须定妥座位,不允许填开不定期的客票所有航段均必须定妥座位。
4.6除优惠、产品、特殊票价另有规定外,客票乘机联必须按顺序使用,否则未使用航段按各乘机联对应定座舱位的退票规定办理自愿退票。
5散客变更及退票手续费收取规定
5.1变更:指包括航班、日期、定座舱位、航程、承运人的变更。
5.2变更手续费:是指根据各舱位客票使用条件,厦航对旅客自愿提出要求更改原订航班计划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对航班、日期、定座舱位等的变更收费。
5.3退票手续费:是指根据各舱位客票使用条件,厦航对旅客自愿提出要求取消原订航班计划退票而收取的费用。
5.4票价差额:指旅客自愿从低票价改为高票价的运价差额。
5.6变更手续费、退票手续费和舱位票价差额均按客票实际支付的票面价计算;变更手续费、退票手续费尾数四舍五入至个位,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5.8自愿变更
5.8.9舱位代码如用于除上述单程运价外其它优惠、产品、特殊客票时,变更收费按具体文件客票使用条件执行。
5.8.10如变更后未发生票价差额,则按规定收取变更手续费;如果变更后引起前后票价变化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a)不同舱位变更,从高票价变更到低票价,按自愿退票办理;从低票价变更到高票价,收取变更手续费和票价差额;相同票价仅收取变更手续费。
b)相同舱位或子舱位变更,收取变更手续费和票价差额,如新票价低于原票价差额不退(新客票填写原票价),只收取变更手续费,或按自愿退票处理。
c)每次变更均需重新计算票价,如所需舱位没有公布票价,即使舱位开放,不接受变更,或按自愿退票处理。
e)定座舱位更改后如需再变更,其变更收费按更改后的定座舱位适用条件办理。变更前所收的变更手续费不退。
f)变更时如遇公布票价调整,以定座系统实时票价为准,多不退少补,变更手续费按更改前的定座舱位对应规定办理。
5.8.11自愿变更航程:按自愿退票处理。
5.8.12使用散客公布运价的不同舱位、特殊票价或产品票价组合填开的缺口程、联程客票完全未使用或部分使用后要求自愿变更,客票变更按各舱位对应规定办理,按所变更航段的票面价计算变更费用,但签注栏仍按照较严格舱位变更规定标注。
5.9自愿退票
5.9.9舱位代码如用于除上述单程运价外其它优惠、产品、特殊客票时,退票收费按具体文件客票使用条件执行。
5.9.11使用散客公布运价的不同舱位、特殊票价或产品票价组合填开的缺口程、联程客票,如客票全部未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相应舱位的退票手续费,退还余额;如客票已部分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相应舱位的票面价,及未使用航段相应舱位的退票手续费后,退还余额。特殊票价、产品票价如另有规定的,按具体规定执行。
5.9.12旅客要求退票,最迟应在客票有效期满后30天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若客票已逾期,票款、民航建设发展基金与燃油附加费等税、费均不予退回。
6客票签转规定
6.2F/J/Y舱位客票(包含有直减优惠的),须补齐差额后进行签转。
6.3按F/J/Y舱票价计算的婴儿、儿童票允许自愿签转。
6.4如签转后的承运人适用票价高于厦航票价,需补齐票价差额后进行签转;如签转后的承运人适用票价低于厦航票价,允许签转,但差额不退,或按自愿退票处理。
6.6其它凡不允许自愿签转的客票要求自愿签转,需补齐优惠票价与普通票价的票价差额,同时收取变更手续费后,方可签转,或按自愿退票办理。
7其他客票规定
7.2使用除F/J/Y其他舱位销售儿童、婴儿客票,票价选择成人适用运价的,按该运价成人同等适用条件执行;使用C/D/I/R/U/Z舱位销售儿童客票,其运价与成人票价相同,按成人同等适用条件执行;票价选择儿童、婴儿正常运价的(即50%和10%优惠票价),按旅客实付款金额,及该运价原对应定座舱位(F/J/Y舱)的适用条件执行。
7.3儿童、婴儿客票,其机场建设费、燃油费均按儿童、婴儿标准执行。儿童旅客均须在姓名后面加注“CHD”字样,只有加注“CHD”字样的客票方可按照儿童旅客标准免收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减半收取。
7.4因航班安全运行的需要,每个航班可承运的婴儿旅客数量有限,故婴儿客票必须提前申请。如未提前办理婴儿定座申请或在航班起飞前至机场补票柜台临时购买婴儿客票的,可能会因超出航班安全运行对婴儿的数量限制而被拒绝运输,同行旅客所持客票如要求变更或退票则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办理。
7.5婴儿不占座位。婴儿如需占用座位,应购买儿童票。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限额的婴儿应按相应的儿童票价计收,可单独占座。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旅客不得单独携带婴儿乘机,但婴儿为未成年旅客子女的情况除外。
7.6儿童、婴儿购票必须至少与一位成年旅客在同一物理舱位内,不得单独购买经济舱、商务舱或头等舱客票。如果成人旅客单独携带婴儿、儿童旅客,成人旅客变更物理舱位等级时,必须同时办理婴儿、儿童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婴儿、儿童旅客所定物理舱位等级必须与成人旅客保持一致。
7.7除现有儿童、婴儿购票规定外,儿童须有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陪伴乘机,且每位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最多携带两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或婴儿)同舱位乘机。无成人陪伴、超过规定数量的儿童(含按成人票价购买客票的儿童)乘机,必须按无成人陪伴儿童规定办理(此条款仅适用于年满5周岁但未满12周岁的儿童),年龄在5周岁以下的无成人陪伴的儿童,不予承运。
7.8无成人陪伴儿童购票不得使用白鹭会员俱乐部会员积分兑换的免票。无成人陪伴儿童所定座位等级仅限F/J/Y,票价为F/J/Y舱普通票价的50%。
7.9因舒适原因须多占座位(EXST)或需额外购买占座行李(CBBG)的旅客仅允许使用普通票价或其他优惠票价,民航发展基金及燃油附加费等税、费照常收取。担架旅客(本人)购票不得使用优惠、产品、特殊票价,需购买九张经济舱普通票价客票,民航发展基金及燃油附加费等税、费按一张客票收取。
8非自愿变更/退票/签转
8.2其他事项按《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有关规定办理。
9旅客因病/身故退票
9.2旅客因病退票办理地点
9.3旅客因病退票办理要求
9.3.1旅客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9.3.2患病旅客同航班、同航程的随行成员应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座退票手续,不超过2人(含2人)时可免收退票手续费,超过2人的随行成员退票手续费不免,按所持客票对应客票类别的退票规定收取;如随行成员未与患病旅客同时同地办理退座退票手续,则不再享有2人免收退票手续费的优惠,退票手续费按所持客票对应客票类别的退票规定收取。
9.4旅客本人或其近亲属亡故原因退票规定
9.4.2旅客本人亡故,同航班、同航程随行人员(不超过2人),可一并办理退票手续,按非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9.4.3旅客的近亲属亡故(近亲属限:旅客本人的父/母/岳父/岳母/公公/公婆/夫/妻/子/女),仅限旅客本人的客票办理退票手续,按非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10生效与修改
10.2厦航有权不经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等任何条款。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购买机票的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