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就是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
3.“大棚房”清理整治重点主要有哪些?
重点对在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等设施,在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大棚房”、商品住宅等,坚决予以打击,全面拆除、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的,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问题反映较多的大中城市周边、经济发达地区、风景名胜区、各类农业园区的“大棚房”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4.“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是什么
“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三类问题:
第一类,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搞非农业建设,特别是“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住宅等,或以设施农业为名按设施农用地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设施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的。
第二类,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破坏耕作层的非农设施。
第三类,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
5.哪些“大棚房”问题必须坚决彻底整治
“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要重点聚焦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建设的非农设施。对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坚决彻底整治。
一是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住宅、别墅、商业性地产、餐饮、度假酒店、养老设施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是工商资本和个人打着设施农业的旗号,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在大棚内建房,严重超标准建农业大棚看护房,用于居住、出租、出售,或搞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
三是农民或合作社建设的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并将其变成住宅,或从事与设施农业无关的经营性活动的。
7.“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主要包括完善补齐备案手续、设施恢复农业用途、拆除违法违规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复耕)、其他方式等。可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处理。
8.各地“大棚房”监管有哪些做法可借鉴?
从各地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做法:一是树立警示标牌。在设施农业集中区域,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要树立禁止违法违规改变设施用地用途的警示牌和标语,增强经营者遵法守法的自觉性。二是层层落实责任。县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将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用地纳入日常管理,乡镇政府切实履行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用地的监管主体责任,组织乡镇、村、生产经营者层层签订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管理责任书。三是建立巡査制度。建立省级抽査、市县级定期巡查、乡镇级月巡查、村级日常巡查的检査制度,建立巡查工作记录,责任落实到人。四是设立负面清单。将违法违规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主体列入负面清单,取消其农业项目申报资格。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的资格审査制度。在鼓励服务好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同时,加强対其农业技能、经营项目、土地利用规划、设施建设设计、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监督审查。五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要在乡镇备案,乡镇要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合同审核,做到百分之百有审核。重点审核甲乙双方资格、耕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流转年限等条款。
9.“大棚房”整治整改后的土地如何处理?
10.出租给别人的大棚,因清理整治被铲平如何处理?
“大棚房”清理整治中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双方按签订的流转合同处理,合同中赔付条款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调解或走司法程序。
11.“大棚房”整治后恢复土地原貌(复耕)要达到什么标准?由谁认定确认?
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单位,依据《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恢复至原种植条件和本地区平均地力水平。
12.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整治措施是否一致?
耕地范畴大于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是划定需要特殊保护的耕地,两者的整治措施基本一致,但不同的地块(如水田、早地)恢复到原貌需采取的整治措施略有不同。清理整治复垦后,通过加强培肥改良和地力提升后,按照《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达到符合农业生产的耕地地力等级。
13.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停车场、仓储、晾晒等设施是否属清理整治范围?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不在本次清理整治范围之内。农机库、临时仓储、晒场等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要履行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并按标准建设,确保用于农业生产。停车场必须是建设用地。
14.什么是大棚看护房?
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部门联合督导工作手册”明确:有门通向大棚内的才叫看护房,超过20平方米为严重超标。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俗称“耳房”),一般北方地区才有。简易的生产看护房为单层,小于15平方米,属于生产设施用地范围,要与必需的管理用房区分开来。
15.农业大棚看护房能否住人,是否能有家电、厨具等生活用品?
主要看是否服务于农业生产,即居住者是大棚的看护人,生活用品是为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且面积和硬化(包括看护房周围)都符合标准。
16.农民在自家耕地上建设自用住宅类房屋是否属“大棚房”清理整治范围?
占用耕地建设农民住宅属于农村“两违”建设,需农地转用,但不在此次”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内。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住建、城市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17.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上建设的非农设施是否需要整治整改?
此次”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不含耕地以外的违法违规建设设施。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8.移民搬迁和扶贫项目等涉及占用耕地的问题如何处理?
对于政府统一实施的移民搬迁和扶贫项目等涉及占用耕地的问题,可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治整改意见,并报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和省领导小组备案。
19.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別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
20.耕地与基本农田的区别是什么?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即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21.什么是设施农用地?
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根据“127号文”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可以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22.什么是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一是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二是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三是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四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3.什么是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如何控制?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一是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二是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三是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标准,其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4.什么是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如何控制?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规模需要严格控制。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25.哪些设施农用地要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一是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二是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三是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26.设施农业用地怎么管理?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27.非农建设能占用设施农用地吗?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建设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28.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如何办理?
可按照“127号文”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细化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7〕44号)办理。其中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范本、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范本、设施农用地备案流程示意图等可按照闽国土资综〔2017〕44号文要求办理。仅使用各类设施温室大棚、水肥一体化物联网、水泵配电等用地的,可不履行备案手续。
29.设施农用地如何服务与监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农用地的实施跟踪,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县级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合同指导、管理和服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实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村委会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变更。县级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做好设施农用地使用信息统计报备工作,每季度分别向设区市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报备设施农用地信息,设区市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汇总后每年向省级国土和农业部门上报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不符合规定进行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0.如何认定设施农用地利用是否属于违法用地?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标准、用地政策,主动办理相应的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设施农用地使用中需要办理的是“备案”而非“审批”手续。因此在日常执法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对于“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不宜按照一般建设项目处理,而应当在对项目是否属于设施农业项目、是否符合设施农用地标准和要求、是否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等进行综合判定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对确实属于设施农业项目,但未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办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做好指导服务;拒不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其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中涉及改变农用地性质的部分,应属于违法建设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已经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备案手续,但其中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严重超过规定比例和面积的,超过部分属于违法建设用地,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已经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备案手续的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中涉及的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非农业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属于违法建设用地,应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以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为名擅自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的,属于违法建设用地,应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