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1.1需提供要件
1.2办理路径:
窗口办:太子河区婚姻登记处
1.3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2.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1需提供要件
2.2办理路径:
2.3办理时限:60天
2.4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二、社会救助
1、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一)具有我区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同时存在我区和外省户籍情况时可一同申请(外省户籍人员在户籍地不得享受社会救助待遇);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市级标准执行,目前,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1.5倍的低保标准确定。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不仅限于同一户籍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下同);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18周岁以上的重病、重残及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子女等);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按照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计算赡养费、抚养费);
符合上述情况的看守所羁押人员(含取保候审),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家庭财产包括哪些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存款、有价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市场主体、房屋和其他财产等。
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按照哪些程序办理
申办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按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区民政部门确认等程序执行。目前,我区低保、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权限已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低保金保障家庭的保障金额如何确定和发放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户。
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发放的其他救助补助资金,可按规定与低保金一同发放到户。
6、哪些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下列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简称“单人保”):
(一)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重病患者申请单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超过我区低保标准的5倍、重残人员申请单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3倍,申请单人保人员(低收入家庭对象除外)的个人收入扣除赡养费、抚(扶)养费后应低于我区低保标准。已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有符合单人保成员的,其他家庭成员身份可不再重新认定。
宗教教职人员申请低保,应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由宗教场所出具并经场所所在地县级宗教工作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在现任职宗教场所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证明材料。
7、城乡低保救助标准是多少
2022年7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1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8、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有什么行为要停止救助并责令其限期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
(二)在接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后,不如实申报收入、财产、支出的;
(三)各地依法确定的其他类似行为的。
9、如何界定重病患者和重残人员?
(一)重病认定:恶性肿瘤、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脑梗塞)、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脑瘫、病毒性肝硬化、难治性癫痫病、红斑狼疮、儿童甲低、器官移植后抗排斥药物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带结核的尘肺病(Ⅰ、Ⅱ)期、尘肺病(Ⅲ期)及县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辽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标准》认定的特病;
(二)慢性病认定:肝硬化代偿期、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三级以上)、股骨头坏死、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肺结核、在市传染病医院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布鲁氏菌病、尘肺病(Ⅰ期、Ⅱ期);
(三)罕见病认定:依据2018年5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第一批罕见病》目录认定,共涉及121种疾病。
患有慢性病、罕见病及其他病种的重病人员,根据病种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年支出在2万元以上综合界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认定为重病人员,以此认定的重病人员需按月或按季提供合规医疗支出凭证。
重残人员是指残联部门确定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下同)。
10、有没有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员的优待政策?
有。对低保对象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实行低保分类施保,通过下列方法之一提高救助水平:
(一)按照一定比例增加救助金;
1.下列人员在我区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20%。
(1)80周岁以上老年人;
(2)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
(3)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和重度残疾人。
2.下列人员在我区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15%。
(1)60周岁以上老人;
(2)双残户中的残疾人;
(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分类施保金个人有交叉的,按最高比例或数额计算,不重复计发分类施保金。
(二)在低保申请审批时,对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按当地分类施保额度上浮其低保标准,并按上浮后的标准进行低保审核确认。
11、正式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后,多久可以反馈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乡低保、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确认工作,特殊情况下,最多延长至45个工作日。
12、对审核确认给予低保救助的或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可享受哪些救助内容?
对审核确认给予低保救助的,自确认之日次月起发放低保金,并按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对审核确认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可按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13、低保金如何计算?
低保金额应按当地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乘以核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在此基础上,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再加上分类施保金额。
符合“单人保”低保救助的,低保金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分档确定,不再按照分类施保条件增加救助金。其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2倍以上低保标准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50%救助。
14、哪些人员不列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四)戒毒期为3个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五)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人员、军校士兵学员;
(六)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15、家庭收入的含义?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我区政府规定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
16、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一般情况下,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按申请当月前6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农村低保、农村低收入家庭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特殊人员或特殊时期的工薪收入有没有扣减政策?
有。对下列人员的工薪收入可以按50%扣减:
(一)哺乳期妇女(分娩后一年以内);
(二)有未成年人(不含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的单亲家庭就业人员;
(三)因照顾其他患病或残疾家庭成员6个月以上(含6个月)无法就业人员;
(四)受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6个月以上(含6个月)无法务工导致基本生活困难人员。
18、出国务工人员的工薪收入如何核算?
出国劳务人员工薪收入按实际收入核算,如确实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10倍核算。
19、赡养费、抚(扶)费如何核算?
赡养费、抚(扶)养费可按以下方法核算:
(一)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法定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核算;
(二)没有协议、裁决、判决或者协议显失公平的,每个家庭成员从每个赡养义务人得到的赡养费按照公式“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或年人均收入—当地低保标准)×50%÷2”计算;抚(扶)养费按给付方个人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按累计不超过给付方个人收入的50%计算,但最多不能造成给付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
20、什么情况下,赡养费、抚(扶)养费可以提高或降低标准计算?
(一)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车辆、房产、存款等财(资)产数额较大要适当增加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额度;
(1)车辆购置款(含税和保险)5万元~10万元(不含)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增加50%;10万元~15万元(不含)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增加80%;15万元~20(不含)万元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增加100%;20万元以上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增加200%;
(2)家庭房产包括普通居住类住房和非居住类房屋(含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家庭房产位于城镇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一人户按两人户计算)2倍以上的(含2倍),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增加100%;3倍以上的(含3倍),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增加200%。家庭房产位于农村且有两处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增加100%;有三处以上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增加200%;
(3)存款金额10万元~15万元(不含)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增加100%;15万元~20万元(不含)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增加200%;20万元以上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增加500%;
(4)家庭投资经营企业的(包括以家庭成员名义登记或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注册资金5万元~10万元(不含)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增加100%;10万元~15万元(不含)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增加200%;15万元~20万元(不含)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增加300%;20万元以上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增加500%;
(5)有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增加500%。
(二)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有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情形的,可按50%降低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额度。
21、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扶)养费?
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计算赡养费、抚(扶)养费:
(一)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
(四)在监狱内服刑的无固定收入的人员(不包括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
(五)部队服义务兵役人员、军校士兵学员;
(六)领取残疾抚恤金的1至4级伤残人员和5至6级退役军人精神病患者,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领取生活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入朝民兵民工和烈士老年子女;
(七)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中有2名以上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且其他家庭成员均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赡(抚、扶)养义务人超出法定劳动年龄,且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22、家庭的刚性支出可以扣减么?
可以,下列支出可在家庭收入中扣减:
(一)因家庭成员患重病,造成家庭负担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区低保标准的家庭(以下简称“因病致贫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定时期内(一般为12个月,最少为6个月)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100%扣减;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诊疗所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将重病尤其是慢性病和罕见病患者根据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医疗机构(药店)自费购买的维持日常治疗必需的特定药品费用,视为合规医疗费用。对在县级以上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病门诊)发生的上述合规医疗费用之外,个人负担的其他必需的医疗费用,按20%纳入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二)家庭成员中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的教育费用按低保标准50%扣减;
(三)灵活就业人员因在异地打工期间增加的生活成本按打工地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50%扣减。
23、家庭财产如何认定?
区分家庭财产类别,按以下方法认定:
(一)存款按照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金融机构账户金额和个人持有金额总和(包括应收借款)认定。
(二)基金、股票、期货、权证、保险等投资产品及互联网金融资产按照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金融资产市值(或净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四)房屋按照房屋、土地产权部门所认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认定。
(六)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按照申请后的市场价格认定。申请人对认定不认可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4、什么情况下会停止发放低保金或停止给予社会救助?
对成员死亡、失踪、户口迁移等人口变化以及收入或财产状况超过标准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自停止保障决定之日次月起停止发放低保金或按规定停止给予社会救助。
三、社会福利
1、特困供养人员怎么认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特困供养人员怎么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3、特困供养人员审批流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4.什么是农村留守儿童?
答: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5.困境儿童分哪几类?
答:(1)孤儿;(2)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3)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4)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5)贫困家庭儿童;(6)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6.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7.送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8.什么样的人可以被收养?
答:下列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9.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答: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是指哪些人?负责人的年龄有限制吗?
答: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需为专职。
11.理事会是什么?理事会人数有限制吗?
答: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12.社会组织需要延期(提前)换届的话如何操作?
答: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13社会组织需要年检吗?
答: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每年3月份起将依法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凡上年度12月31日前在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都必须参加当年的年检。年检均采取网上申报方式。
14.社会组织年检的时候需要财务审计吗?
答:社会组织年检时是否需要财务审计,请根据每年下发的年检通知要求执行,如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则财务审计报告应由具备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三表一注”的财务审计报告。(“三表”为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15社会组织多年不年检、活动不正常会有什么影响吗?
答:区民政局对2年及以上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会对其进行撤销。
16.申请成立社会组织,有哪些办理程序?
答:(1)申请人根据拟举办社会组织所属行(事)业的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2)申请人持可行性报告、章程草案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等,向民政部门申请名称核准;(3)申请人持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会议通过的章程等材料,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17.社会团体名称有哪些要求?
答:(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18.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9.什么是社会团体?
答: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0.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材料?
21.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2.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23.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什么材料?
24.什么是社会组织变更登记?
答:社会组织成立后,其依法登记或备案的事项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遵循一定的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确认、核准登记,使需要改变的事项具有合法性的过程即是社会组织变更登记。
25.社会组织的哪些登记事项改变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答: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这些都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26.什么情况下社会组织需要注销?
答:(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27.哪些对象可以享受高龄津贴?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具有我区户籍且年龄在90周岁(含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为:90-94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95-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28.高龄津贴的停发有何规定?
答:因领取对象户籍迁出、去世等原因退出发放范围的,从次月起停发。
29.养老服务补贴申请的条件和标准?
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低保、低收入家庭中,年龄在80周岁的老年人,和60周岁至79周岁经过医疗卫生机构确定为失能、半失能的老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发放养老服务补贴50元。
四、社会事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辽阳市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辽宁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可自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