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工权益保障研究系列报告之二十
召之即来挥之即去
中国工人在新加坡的劳动权益状况报告
2011年5月
执笔人:ArisChan
目录
六月的一个傍晚,在新加坡郊区一大片工人宿舍外的路上,一位23岁的中国女工正在练习滚轴溜冰,她身着鲜艳的运动服,带着护膝,屈膝向前,小心翼翼地滑行着,偶尔她会停下来,向在附近打羽毛球的朋友招招手。这位名叫玉玲(音)的女工已经在新加坡的一家工厂工作了三年,尽管她可以享受着远离家乡的新生活,但并非无忧无虑。事实上,她想在雇佣合同到期之前,在这个城市国家找到另外一份工作,但是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她需要先回中国,然后重新申请工作签证。
本报告研究的重点是外籍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在新加坡的就业情况,这主要是因为此类工人比外籍专业技术工人更容易受到雇主剥削并缺少相对的资源,而且,新加坡政府对两类工人给予了极为不同的待遇,外籍的专业技术工人可以获得很多特权。
最后,本报告中所涉及的货币为人民币和新加坡元(以下简称“新元”)。在本报告写作时,美元与人民币的兑换率约为1:66,与新元的兑换率为1:1.3,依此比值计算,新元与人民币的比值约为1:5。
中国工人1860年代在美国中太平洋铁路工地
表11982—2009年中国在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外派劳务人员情况
年份
外派劳务人员(人)
1979-1981
20,000-30,000
1982-1983
32,000
1984-1986
51,000
1987-1989
67,000
2008
740,000
2009
778,000
表22010年新加坡一些产业的“依赖比”
产业
比率(%)
制造业
65
服务业
50
建筑业
87.5
加工业
航运业
83.3
新加坡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引进中国工人,此后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的营业额一直持续上升,见表3。
表3中国新加坡经济合作状况(百万美元)
承包工程
劳务合作
2005
767.58
398.28
2006
832.53
417.85
2007
874.39
450.66
1,320.48
527.34
当大部分中国内地贫困地区的农民向沿海发达地区转移的时候,沿海地区的人正在筹划着去海外打工。根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主编的《中国对外劳务合作发展报告2007—2008》,2007年,通过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向海外输出劳务人数最多的省份为:山东省(35445人)、江苏省(25973人)、辽宁省(25290人)、福建省(20288人)、吉林省(13870人)、上海市(12100人)、河南省(11986人)。
迄今为止,中国工人到新加坡打工的重要动机是,他们能够挣到比在中国国内打工更多的工资。正如一位40来岁的建筑工人所言:
我在家乡就是一名建筑工人,但每个月只能挣到1000块钱,这太少了。和我们村子里其他人相比,我的房子又老又破。为了盖座新房,我在三年前就决定到海外打工。这是我第二次来新加坡了,这次我的目标是给我儿子盖座新房。
还有一些工人出国打工是因为生活发生了变化,例如,结婚、生子或者子女要上大学,这些变化都需要钱。正如一位30多岁的工厂工人所言:
我是在结婚六个月后,有了出国打工念头的。我原来和父母一起生活,结婚之后,我妻子想要一个我们自己的单元。在中国的时候,我曾经在一家日资工厂里担任领班,有几个徒弟后来到新加坡打工,他们感觉不错。我就跟我妻子商量出来打工的事儿,她表示同意。我现在在新加坡打工已经五年了。
很多被访谈人在中国原有体面的工作,按照中国的生活标准,并非穷人。据一位来自福建就业中介机构的经理称,他的公司不会到福建省最贫穷的地区招工,因为这些地区的人支付不起中介的佣金,他们主要是在福建省的省会—福州市招工。
对很多年轻人来说,海外打工的动机并非是挣更多的钱,而是要实现他们的梦想,例如,回国之后开办自己的生意。一位23岁的餐馆工人告诉我们:
我从职业学校毕业后,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做职员,后来又到我家乡的一家制帽厂担任领班,每个月拿3000块钱的工资,再后来我就辞职了,呆在家里,帮助村里的人或者朋友修计算机,有的时候收钱,有时也不收。在家闲下来的时候,我就想,应当去国外找个工作,如果干得好,我就能存下一笔钱,就能用来作自己的生意,而且出国还可以看看外面的世界,学到一些技术。
我明年就要回国了,家里给我介绍了一个男朋友,我们要结婚了。但是在新加坡,我可以过着自由的生活,我喜欢这样。在这里我可以干任何喜欢的事情,我在去年夏天和我的朋友去马来西亚了,如果有可能,我结婚之后还会回来的。
对很多中国工人来说,新加坡并非是他们的第一选择。很多人在到这里之前,曾想去日本或者韩国打工。在我们的被访谈人中,的确有一位曾经在日本非法打工五年,在被日本政府驱逐之后,转到新加坡打工。其他被访谈人告知,他们来新加坡是受就业中介机构的鼓动,中介机构告诉他们,申请新加坡工作签证的费用要比日本便宜,而且对年龄较大的申请人来说,比较容易获得新加坡的工作签证。另外,新加坡有75%的人是华人,语言和文化也是中国人选择到那里打工的一个考虑因素。还有一些被访谈人称,他们是受新加坡这个国家的吸引,认为这是一个富有的发达国家。
还有几位被访谈人最终选择新加坡,仅仅是因为他们有亲朋好友在那里,不少被访谈人称,他们到新加坡打工是通过亲戚或者朋友安排的,当然,他们仍然要通过中介公司,并支付押金、佣金和其他费用。一位来自山东潍坊的被访谈人称:
我的朋友为我安排了一切,他有很多关系,最后他让我到青岛签一份合同,我其实并不知道那家公司的背景,但是我信任这位朋友。
这位被访谈人后来出示了那位朋友写给他的一封信,以下是这份信的部分内容:
有些公司还要求工人交纳押金,这笔钱相当于合同中工资总额的20%以上,押金要从工人工资中逐月扣除,有些公司更要求工人在出国前就把这笔钱先交上。
据一位中国就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介绍,造成佣金过高的原因是因为佣金要分给那些招揽工人的机构、个人以及新加坡方面的有关机构,有时,还要给新加坡雇主回扣。该机构一位高级管理人员解释:
现在日本的雇主要向我们付费,而新加坡的雇主却要求我们给他们钱……我们输出一个工人,只能挣到几千块钱,可他们却能挣到1.5万,这样一来,工人们就要支付2.5万元的手续费。
另外一个公司的主管证实了这种说法:
在80、90年代,我们公司向新加坡输出一名工人,那边的雇主就要给我们付3000到4000元。到了后来,我们反过来要向新加坡的雇主付费,这就造成了管理费的上涨。
这种说法也被一位工人证实,他在访谈中提到,为了在新加坡找到一份工作,他向中国的就业中介机构支付了5万元人民币,向新加坡的就业中介机构支付了7000新元。
我们家乡那边的很多中介机构都是骗人的,他们同你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但是到新加坡之后一年,这边的雇主就要解除合同,把你送回国,还有一些机构介绍你到这里给一些行将关闭的餐馆打工。它们只对佣金感兴趣……我的姐姐比我晚来几个月,她到新加坡之后,却没有工作做,最后只好回国。
在接受访谈的中国工人中,只有三个人在出国时是自己出钱支付的佣金,其他人的佣金都是从亲朋好友处筹集的。而且,由亲戚朋友为他们安排出国事项的情况较为普遍,一位被访谈人(第2号)表示:
我没有通过中介公司,我是由老板直接带到新加坡的,他是我叔叔的老板。就这样,我还给了他45000块钱。这些钱有2万块是我出国前支付的,其他的部分是我到了新加坡后给他的。
几乎在飞机降落到新加坡樟宜国际机场的同时,中国工人就失去了新加坡法律的保护。尽管新加坡的《护照法》禁止由他人扣留持有人的护照,而且新加坡人力部特别警告雇主不要扣留外籍劳工的护照,但雇主们普遍要求工人在报到上班的第一天就交出他们的护照。在一位雇主的雇佣合同中,居然明示了这种非法的要求:
当工人到达新加坡之后,应当将护照和就业许可证明交给雇主妥善保管,如果他看病需要护照的话,或者因为其他的原因需要护照的话,可以通过“借用”程序借出护照,并在使用后交还给雇主。如果他拒绝交还,则要被处以500新元的罚款,或者交由警方处理。
所有接受访谈的工人都谈到,他们的护照要交雇主“保管”,有些人说,雇主还要扣留他们的就业许可证明,仅给他们一份复印件。这种扣留证件的行为在新加坡是非常普遍的,而其非法性不但外籍劳工不知道,就是那些为劳工们提供法律援助的新加坡公民也不清楚。
淡滨尼地区一个政府批准的商业性宿舍的外观
在淡滨尼地区宿舍区的一个食品广场
芬微尔地区一个小型商业性宿舍
芬微尔地区宿舍的另一面
尽管政府批准的工人宿舍应当达到规定的卫生和安全标准,但实际上这些宿舍的条件和设施相差甚大。例如,在淡滨尼地区的一所宿舍,就非常整洁,并且有饮食广场和网吧;相反,在芬微尔区的一个女工宿舍,则非常拥挤与脏乱(见上面的照片)。
芬微尔地区工地宿舍餐厅外的垃圾桶
通往厨房、浴室、厕所和住房的走廊
宿舍
浴室
海洋工程公司用集装箱改装的宿舍DamienChngs摄
表42009年6月新加坡各种职业的月平均工资
职业
月平均工资(新元)
管理人员
8,245
专业技术人员
5,339
专业技术辅助人员
3,529
白领工人
2,001
服务业、商业和市场销售人员
2,082
农业和渔业工人
1,921
生产技术人员
2,290
工厂机器操作工人和安装工人
2,012
清洁工及各种非技术工人
1,132
新加坡没有最低工资制度,接受访谈的中国工人的工资明显低于当地工人的工资水平,被访谈人(主要是建筑工人或者技术工人)每月的工资收入在780到1500新元之间,这个工资水平已经包括了加班工资。
在一份建筑公司的雇佣合同中规定:
另一份雇佣合同称:
一位建筑工人告诉我们,他在到了新加坡之后的几个月内,只领到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则被拖欠了三个月,当然,雇主不会明示这种拖欠。表5来自一份工资单,制作这份工资单的雇主是新加坡国际承包协会的会员,工人们反映,他经常拖欠和克扣工资,并将应缴纳的保险费用转嫁到工人身上。在这份工资单上,并没有工人的加班工资数额,只有按照每天26新元计算的月基本工资和雇主扣除的部分。工人们说,这些扣除项目都是在雇佣合同中规定的。
表5一份新加坡建筑工地2010年5月的工资单(部分)(新元)
编号
姓名
出勤天数
基本工资
代扣
饭费
代扣税
宿舍费
实发工资
xx
xxx
31
806
120
250
386
30
767
347
686
12
312
48
264
28
728
112
616
另一家公司在雇佣合同中规定,工人应当“请求”雇主从工资中扣除部分工资作为押金。
为保证乙方在新加坡不会从事任何犯罪行为,保证乙方按照法律的要求纳税,服从雇主的领导,为确保雇主的经济利益和商业声誉不受侵害,乙方请求雇主扣除部分工资……从第一年第一月起,每月扣除450新元;第二年每月扣除300新元;第三年每月扣除200新元。
工人被告知,如果他们在合同期间没有如下行为,可在合同期满后拿回“工人保证金”,这些行为包括:
-转换雇主、失踪;
-参与各种非法活动或者有不道德、不礼貌的行为;
-赌博或者嫖娼;
-制造麻烦;
-参与任何形式的罢工。
实际上,如果雇主认为工人们的病并不严重,是不会允许工人去看医生的。即使他们允许工人去看医生,也要求他们在看病之后,立即返回工作场所。如果工人拒绝工作,则要被扣除一天的工资,在一些个案中,甚至有可能被雇主以“旷工”为由罚款。还有些工人被迫与雇主签约,放弃病假和年休假的权利。
一位在咖啡馆打工的年轻人讲述了他的遭遇:
一位公交车司机告诉我们,她的雇主拒绝为其丈夫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也不给病假:
我和我丈夫都受雇于一家私营的公交车公司,我们开同一辆车,他做夜班,我做白班。有天夜里,我丈夫与一位乘客发生了争吵。当那位乘客下车时,他把车厢给划了。我丈夫下车去追他,在快要追到的时候,摔了一跤,把腿给摔伤了。当时情况很严重,他疼得不能走路。我把他接回宿舍,并通知了老板。老板让我丈夫休息,但要求我替他做夜班。我告诉老板,要带我的丈夫去看医生,并且要照顾他。但老板坚持说,当我丈夫不能上班的时候,我应当代替他。后来,当老板发现我丈夫的病情没有好转时,就把我们都解雇了,他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用,也没有给我丈夫病假。
按照《工伤赔偿法》,工伤赔偿依据“无过错”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无论工人是在工作期间还是工作前后受伤,都应予以赔偿。但是,一些雇主却误导工人,让他们相信,在受伤之后是没有赔偿的。例如,在一份雇佣合同中写明:
如果乙方因个人原因生病或者受伤,应自己负担医疗费用。乙方如果未获得医生的病假证明,将视为旷工,在此期间,雇主无需支付工资。
那位眼部受伤的工人也有类似的经历,他说:
我在工地上干活的时候,突然有个东西砸在我的左眼上。老板把我送到了一家他指定的医院,经过医生的初步诊断,我的左眼可能失明。我又去了另外一家医院,那里的眼科医生说他们可以帮助我恢复一部分视力。我告诉老板,但是老板拒绝支付医疗费用,他知道,如果我的左眼失明了,那么他要支付的医疗费会比恢复我的视力要少得多。
在新加坡,雇主将工伤工人送到他们指定的医院,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在一份雇佣合同中写明:
如乙方出现工伤,他应当遵从雇主的指令,到指定的诊所就医和做工伤评估。未经雇主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到其它诊所或者医院就诊。如果乙方违反此项规定,则雇主无需承担医疗费用。
这种由雇主指定医院的做法对雇主有利,他们可以对那里的医务人员施加影响,让他们仅仅给工人开两天的工伤假,这样就可以规避《工伤赔偿法》的要求,无需因休假超过三天而向政府报告工伤事故。
新加坡人认为他们自己地位高,看不起来自中国的人。
-一位37岁的工人(山东)
的确,在很大程度上,新加坡当地人都与外籍工人保持一定的距离,那35座为外籍工人准备的宿舍,绝大部分都坐落在城市的郊区。
在林厝港墓地旁的外籍工人宿舍DamienChngs摄
位于石龙岗花园的外籍工人宿舍StephanieChok摄
很多接受访谈的工人,特别是在服务业工作的工人表示,他们在工作中和工作之余都遭到歧视。一位在咖啡馆工作的妇女说:
一位在同一家咖啡馆工作的新加坡妇女也证实:
我的老板对中国工人态度很差,经常骂他们,说他们太笨,干活太慢。他对我们可不敢这样。一些中国工人被气哭了,到我这里抱怨,我只能告诉他们,是你们自己要来新加坡的。
一位在计算机公司负责送货的工人告诉我们一种更恶劣的情况:
我的老板在我们住的地方安了一个喇叭,他会突然放一些振耳的音乐,或者突然通知一些事情,这个人脑子有病,病得厉害。
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雇主都要求外籍劳工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他们的指令。在一些公司的雇佣合同中甚至规定,如果工人不能无条件地服从指令,就要被罚款或者解雇。例如:
如果乙方实施了无理行为或者多次违反雇主的规章制度,将被遣送回中国,甲方将不予退还乙方交纳的管理费…..因此而发生的遣送费与管理费也将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另外一份雇佣合同要求工人:
无条件地遵守雇主的规章……如果工人违反规章,将受到双倍的处罚甚至被遣送回中国。
我花了4万块钱,把我自己卖给了中介机构和老板,现在我的命攥在他们的手里。
—一位来自山东的29岁工人
这种外籍劳工投诉比例低的情况并非表明他们受到比当地工人更好的保护,或者说明他们的权益受到较少的侵害。这里更可能的解释是,与当地工人相比,外籍劳工更不愿意投诉,尽管他们的确想使纠纷获得公正地解决,他们更想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尽管几乎所有接受访谈的工人都有过权益受到侵害的经历,例如,被雇主扣押护照、被拖欠加班工资、被克扣工资等等,但是他们大部分人都选择了忍受或者直接找管理人员交涉。有一位被访谈人说,她在出现问题时,会直接与雇主沟通。但是,大部分雇主都会对抱怨采取拖延策略,许愿策略或者支付几百新元的方式敷衍工人。工人们通常是在几次遭到雇主拒绝或者拖延之后,才决定向政府投诉的。
很多外籍劳工在遇到麻烦的时候,都不会请求中国国内的亲朋好友提供帮助,因为他们害怕被人家视为无能或者被嘲笑。例如,前面提到的那对公交车司机夫妇曾经表示,在出国之前,他们的亲朋好友都表示反对,说你们虽然不富裕,但日子过得小康,没有必要再冒险出国。那位丈夫告诉我们:
我现在根本睡不着觉,也不能集中精力。每当我想到现在发生的一切,就不由自主地想哭,我根本就不应该到这里来,我的朋友都说,你在中国什么都有了。我不该到这里来啊!
其他接受访谈的工人对过去的疏忽也很自责,说他们本应妥善保管各种证据,说他们在纠纷没有结果的时候,不应签署任何收款的证明,还有人说不应在纠纷发生之后,与雇主签订和解协议,总之,许多工人都感到孤单和孤立无援。
中国工人也经常被要求通过他们的中介机构解决劳资纠纷。但是大部分工人发现,这类机构无济于事。这些中介机构通常和新加坡的雇主有密切的关系,有些机构就是承包商的下属部门。为了保持与新加坡雇主的良好关系,中介机构经常要求工人要采取忍受的态度,或者要求工人放弃索赔,正如以下这份雇佣合同的条款所言:
乙方应郑重承诺,由雇主负责处理所有的赔偿要求。乙方同意,人力部对争议的裁决属于终局裁决,不会再向雇主寻求额外补偿。乙方郑重承诺,不会直接向有关机构(如人力部、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乙方不会寻求律师的帮助或采用其他方式,或通过法律途径,提出赔偿要求......。否则,雇主有权追究乙方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
尽管在雇佣合同或者中介机构的合同条款违法时,要以新加坡的法律为准,很多工人仍然要受到这些合同条款的制约,在发生纠纷后仍然不愿意提出申诉。另一方面,雇主可以通过这些合同条款来控制,威胁或恐吓工人。
根据新加坡的法律规定,外籍劳工获得就业许可在新加坡就业期间,未经现在雇主的同意,是不可转换雇主的。但是,如果雇主不再需要劳工了,他可以撤销劳工的就业许可。一旦就业许可被撤销,外籍劳工就必须回国。
新加坡的《雇佣法》规定,当雇员认为被无理由解雇的时候,他们可以向人力部部长提交书面申诉文件,要求雇主召回;但是,雇主解雇外籍劳工则无需给出任何理由,只需给予他们一个合理的回国期限并支付回国费用即可。
可以说,只要工作的权利与雇主有关,只要所有的权力都掌握在雇主的手上,外籍劳工就通常会对维护自己的权利持谨慎小心的态度。在我们访谈的工人当中,只有一名有数年出国就业经验的技术工人在新加坡成功地转换了雇主,但因为他的就业许可被新的雇主扣押,他不得不超时工作。
另外有两名工人投诉他们的中介机构,尽管新加坡小额钱债审裁处作出了雇主补偿的裁决,但只有一个来自重庆的技术工人获得了补偿。
在接受访谈的工人中,有四名工人要求工伤赔偿,其中两名工人要求雇主支付医疗费或者给予赔偿,有一位工人申请了民事赔偿,另外一位则在新加坡人力部的调解下,与雇主达成了协议,但是雇主事后又拒绝赔偿。
所有工人都在申诉时得到了非政府组织的协助,很多工人说,没有这些组织的协助和法律建议,他们根本无法提出申诉。
另外,新加坡人力部在2010年9月22日给中国劳工通讯的一个电子邮件中称,大约90%的申诉都可以在登记之后的六周内得到处理,但在这个邮件中,该部并没有对如何处理这些申诉个案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对劳资争议的调解是在一个自愿和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但是,当工人们提出申诉的时候,他们已经被拖欠了数月的工资,实际上陷入生活困境,一些人甚至无家可归,只能依靠朋友或者慈善机构解决食宿问题。而且,在纠纷没有解决之前,他们是不允许从事新的工作的。为了避免冗长的纠纷处理程序,工人们经常被迫接受小额补偿,而这笔钱要远远少于他们应当得到法定补偿金额。
雇主在支付工资时使用了各种罚款、交费以及其它扣除工资的手段,使工人很难了解到他们的工资是如何计算的。而且,在这些繁多的名目下,工人们也很难知道雇主是如何将本来应当支付的费用转嫁到他们头上的,加之新加坡没有最低工资标准,致使雇主很容易在扣除工资方面作弊。
新加坡《工伤赔偿法》规定了对工伤工人的“无过错”赔偿原则。同时,工伤赔偿的数额也是有限制的,赔偿仅基于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评估和未来医疗费用的评估,最高在2.5万新元处“封顶”;那些永久性伤残的工伤者还可以获得最高为18万新元的赔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另加25%的赔偿。如果工伤工人想得到更多的赔偿,则要经过民事诉讼程序,这个程序耗时、费钱而且法律要求非常严格,加之外籍劳工是没有资格在新加坡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这样就使他们几乎不可能在没有非政府组织或者其他团体的支持下,提起民事诉讼。而且,新加坡也不允许外籍劳工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之后滞留在那里,这样就使这种程序变得愈加麻烦。
在被访谈人中,有些工人提出过工伤赔偿,那位在2010年左眼受伤的建筑工人,最终在11月份按照《工伤赔偿法》获得了85900新元的赔偿;那位公交车司机最终从雇主那里获得了医疗费。但是,建筑工人崔肇伟针对新加坡和中国就业中介机构提起的诉讼至今尚无结果,崔认为,考虑到他在认知功能方面的损害程度,他的赔偿不应适用《工伤赔偿法》的赔偿标准,因为这个标准难以补偿他的损失。他还要求新加坡的中介机构退还2.8万佣金,理由是,他在新加坡仅工作了两个月就受伤了。崔肇伟现在在山东家乡养伤,尽管他的外伤在2010年3月份已经痊愈,但现在仍然有头疼、听力障碍、失眠、食欲不好和性格变化等方面的问题。他的朋友和同事都说,他现在的行动变得迟缓,据精神科医生的诊断结论,在恢复期间,他不适合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作,而且根据他的身体条件和精神状况,未来从事建筑行业工作的可能性也很小。
大部分经历过劳资纠纷的被访谈人认为,新加坡的调解机构和劳动法庭在证据和程序方面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而且他们认为劳动法庭是公正的。那位受伤的公交车司机的妻子说,在新加坡,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她的丈夫获得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尽管他们夫妻要求的加班工资尚无结果。
在一位年轻女工就加班工资纠纷写给劳动法庭仲裁官的信中,她指出:
这一事件让我看到了人性丑恶的一面,而接下来,又让我看到了新加坡法律和司法的公正与公平。让我相信,在这个世界上,仍然有正义存在。总之,假的就是假的,仲裁将为无辜者主持正义。
但是,这位女工对离开新加坡之后,法律是否仍然能够保护她的权益表示怀疑,她现在的顾虑是,雇主可能会向人力部报告,这样一来,她将无法再到新加坡就业。
有些接受访谈的工人指出,即使是他们的雇主违反了法律,受到处罚的最后还是工人。例如,当两名工人就被拖欠工资一事投诉之后,被雇主取消了就业许可,此后,他们因非法在新加坡打工而受到处罚。
一位来自福建的工厂技术工人就中国和新加坡两国的司法程序方面进行了比较:
问:你对新加坡的司法制度怎么看,你觉得这一制度是否有助于解决劳资纠纷?
答:如果在中国发生老板拖欠工资的事情,我会找我的朋友或者亲戚去追讨。
问:在新加坡能不能这么做呢?
答:警察会抓的。
问:在中国,警察就不管吗?
答:在中国,警察也有可能抓,但首先他们会要求老板把工资还给我。在新加坡,你要有充分的证据,还要通过投诉程序。但是,对我们来说,难以找到需要的证据,也没有精力和资源去打这些官司。在这里,我们什么都不能做,但老板却可以违法。
的确,当这位工人到新加坡的中介机构那里去抱怨时,该机构报了警,警察警告他不得再实施此类行为。此后,小额钱债审裁处虽然做出了有利于他的裁决,但雇主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
不论外籍工人的处境如何,他们的人权应当受到促进与保障
—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劳动力迁移多边框架》第八项原则
为增强外籍工人的法律意识,近年来,新加坡政府发行了用外籍工人母语编写的法律信息和小册子,新加坡工会与雇主协会也联手建立了一个专为外籍工人服务的中心,帮助他们适应新加坡的生活,并提供培训、法律援助和庇护所。
新加坡承认一些国际劳工标准,例如,它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劳工公约,包括,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第29号)、1951年的《同酬公约》(第100号)、1947年的《组织权利与集体谈判公约》(第98号)和1925年的《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第19号)。但是,在新加坡的法律和实践中,这些公约中规定的很多权利是不适用于外籍工人的。
在《移民就业公约》和《保护所有迁移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中,都规定了外籍工人在海外就业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按照这些公约的要求,社会保障包括了工伤、怀孕、疾病、老年、伤残、死亡、失业、家庭抚养以及其他一切国际公约所规定的范围。但是,在新加坡的《外籍劳工雇佣法》中,很多由该国《雇佣法》和《工伤赔偿法》规定的权利都不适用于外籍工人。例如,这两部法律中的孕期假、照顾儿童假、无薪照顾婴儿假等,都不适用于持有就业许可的外籍劳工。在新加坡《外籍劳工雇佣法》中规定,怀孕的外籍劳工必须回国;该法还规定,外籍劳工如果体检不合格,其就业许可将被取消。
联合国1990年的《保护所有迁移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要为外籍工人提供法律援助。但在新加坡,目前仅为该国公民和永久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制度,外籍工人在民事诉讼中是没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的。这样一来,在缺少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很多中国工人无法就被拖欠的工资或者赔偿提起民事诉讼。
国际劳工组织一直大力推广“体面劳动”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核心是,所有劳动者,包括外籍工人,都应当在自由、公正、安全和有尊严的条件下工作。但是,按照新加坡的就业许可制度,雇主有权监督工人的“不道德”或者“不良”行为,包括“破坏新加坡家庭”的行为,这种要求显然侵害了外籍工人的自由、安全和基本的尊严。如果外籍工人实施了所谓的“不道德”或者“不良”行为,将被取消就业许可,并被记入黑名单遣返回国。这一制度本身缺少透明性,也不给工人申诉的机会,有些工人直到再次申请到新加坡工作的时候,才知道自己上了黑名单。
联合国《保护所有迁移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规定,“迁移工人或其家庭成员不应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但在新加坡,雇主扣押外籍工人的护照,任意罚款、处罚以及任意遣返甚至私自拘留等行为是普遍存在的,这些行为都与该公约第十条的规定相违,而警察和政府官员则对这些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李显龙
在2010年新加坡国庆日,新加坡总理李显龙的这番讲话精辟地反映了新加坡政府和公民对外籍工人的态度。当新加坡需要他们的时候,可以让他们来;当劳动力市场不再需要他们的时候,就可以让他们走,简而言之,在新加坡人的眼中,外籍工人就是一群“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劳动力。
尽管新加坡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去保护外籍工人的权益,但是很清楚,政府一直将他们视为经济发展所需的工具,并且是应当由雇主严格控制的工具。而这种态度正是外籍工人在新加坡所面临问题的根源。工人基本上是受雇主任意支配的,雇主可以随意扣除他们的工资,随意取消他们的就业许可且无需告知理由。
对很多中国工人来说,导致他们所面临问题的原因可以追溯到出国之前。为了两年的雇佣合同,他们在出国前就要先支付3万至5万元人民币的佣金,几乎所有的人都要向亲朋好友借钱。在他们签订的雇佣合同中,充斥着违法的条款,这些条款又限制了他们出国之后的人身自由。
到达新加坡之后,他们的护照会被雇主扣押,他们要在危险的工作条件下超时工作,而且领取非常低的工资;他们的住宿条件很差,并要忍受在工作场所和社会中歧视。
他们的劳动权益普遍受到侵害,但是很多人选择了忍受,因为他们缺少采取法律行动的知识和信心。很多人感到孤单和孤立无援,还有人害怕因为申诉而被雇主遣返回国。
那些申诉的工人又必须面对无数的障碍,包括不了解诉讼程序和难以收集到有效的证据。尽管工人们有权根据“无过错”原则获得工伤赔偿,但是这种赔偿是有限的,迫使很多工人被迫放弃申请。总之,本项目访谈过的工人都认为,在新加坡,有两套法律,一套是给工人的,一套是给雇主的。
无论是中国还是新加坡,都没有签署三个主要的关于迁移工人的国际条约,即,《移民就业公约》、《移民虐待限制及平等机会与待遇促进公约》和《保护所有迁移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两个国家不签署这三个条约,明显地表明,政府仍然将国家的利益置于外籍工人的利益之上。
根据以上分析,中国劳工通讯对中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提出以下建议。
中国方面
-中国政府应当签署以上三个条约,并确保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的有关条款也可以适用于劳务输出人员。
-目前中国的劳务输出行业秩序非常混乱,中国政府应当及时加强这一行业的监管。在中国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和就业中介机构未能履行与外派劳务人员的合同或者未能保护他们权益的时候,政府应当要求它们承担责任并给予严厉的处罚。
-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以及驻其他劳动力主要输入国的大使馆,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在中国工人与当地雇主发生劳资纠纷至后,为工人提供协助。中国外交部应在驻外使馆内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中国工人的劳动事务。
-中华全国总工会应当为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协助工人向外国雇主和国内就业中介机构追讨他们的权益。
新加坡方面
-新加坡政府也应当签署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的三个公约,并确保国际劳工公约中有关条款也可以适用于外籍工人。新加坡政府还应将1965年签署的国际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即《组织权利与集体谈判公约》中的有关条款适用于外籍工人。
-新加坡应当取消工作签证依附雇主的政策,该政策给予雇主过多的控制外籍工人的权力。政府应当允许外籍工人在雇佣合同期内,在就业许可列明的行业范围内转换雇主,应当允许那些权益受到侵害的外籍工人无条件地转换雇主。政府应当取消雇主监督雇员道德行为的责任,并建立外籍工人可以就随意解雇进行申诉的制度。
-外籍工人应当与当地工人一样,实行同工同酬的制度。在他们的雇佣合同中,应当明确注明工资数额、有关权利和福利待遇,合同应当使用外籍工人的母语,并应将合同副本提交人力部审查。政府应当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保障那些处于弱势的工人。外籍工人应当与当地工人享有同样的社会福利待遇,包括孕期假、医疗服务和公积金中的养老金。
-为使工人免于陷入复杂冗长的工资追讨程序,政府应当在外籍工人税收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基金,使他们可以及时获得被拖欠的工资。政府应当简化工人追讨工资的程序,如果雇主在政府支付令下达后的某个时期内仍然拒绝支付,则工人可以申请基金先行给付。另外,新加坡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追究那些故意克扣工人工资的雇主的法律责任。
-新加坡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展到外籍工人,以确保所有工人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索赔。
-为进一步促进上述措施的实现,新加坡人力部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翻译发行所有与劳资纠纷有关的法律文件的中文版本和其他语言的版本。这些文件应当免费登载在政府的网站,或者可以从政府的办公处获得。通过这种途径,所有的外籍工人的法律意识从理论上应当有所提高。
被访谈的工人
性别、工种、年龄
婚姻家庭状况
家庭所在地
劳动权益要求
1
男、技术工人、35岁
已婚、3个子女
福建省福清市
2
男、餐馆清洁工、24岁
未婚
山东省青岛市
加班工资、被拖欠的工资
3
男、建筑工人、35岁
已婚、2个子女
山东省临沂市
-
4
女、餐馆服务员,20岁
江苏省徐州市
加班工资
5
男、建筑工人、40岁
江苏省
6
男、建筑工人、36岁
山东省
工伤赔偿(民事诉讼)
7
男、工厂技术员、47岁
已婚、1个子女
重庆市
诉就业中介机构
8
男、工厂技术员、35岁
江西省九江市
9
男、修道院的临时工、37岁
山东省潍坊市
追讨加班工资
10
女、工厂工人、23岁
11
女、餐馆洗碗工、47岁
辽宁省沈阳市
加班工资、被拖欠工资
男、公交车司机、40岁,13号被访谈人的丈夫
已婚、无子女
山西省太原市
工伤赔偿、加班工资
13
女、公交车司机、40岁,12号被访谈人的妻子
14
男、建筑工人、46岁
江苏省启东市
15
女、餐馆清洁工、39岁
山东省威海市
16
男、工厂技术员、28岁
不详
福建省南安市
要求新加坡中介机构退还佣金
17
男、送货员、30岁
吉林省长春市
18
女、餐馆清洁工、48岁
吉林省延吉市
19
江苏省盐城市
20
男、建筑工人、47岁
江苏省东海县
工伤赔偿
21
男、清洁工、35岁
山东省章丘市
22
男、清洁工、39岁
23
男、职业不详、29岁
注:第2号、第11号和第18号被访谈人受雇于同一雇主,但在不同的咖啡馆打工
其他被访谈人
基本情况
商业注册地址
24
持牌海外就业中介公司经理
面谈,2010年3月15日
福建省
25
YeoGuatKwang先生
面谈,2010年5月19日
新加坡
26
持牌对外劳务合作公司总经理
江苏省常州市
27
持牌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分包公司经理
河南省焦作市
持牌对外劳务合作公司经理
江苏省扬州市
29
对外劳务合作公司经理
四川省内江市
新加坡牧师,其教堂为中国建筑工人提供外展服务
协助中国工人的法律专业人士
面谈,2010年6月10日
32
非政府组织职员
面谈,201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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