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促物业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业主权益更明晰
新修订的《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1日起施行。据悉,《条例》的修订颁布,标志着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对于规范物业服务活动,维护业主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完善业主自治管理制度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业主自治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是业主自治的核心和关键。针对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细化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要求,在建设单位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基础上,加入了20%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申请也可以启动成立业主大会程序。对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及筹备组工作职责、工作时限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筹备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规定业主委员会人数、任期、职责、人员条件及委员资格终止等,明确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当向业主大会作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未能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时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新增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项目经理人制度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市物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要纳入银川市物业行业信用监管系统,有效实现资质取消后物业行业监管方式的转变和衔接。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实行项目经理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纳入物业信用监管系统的项目经理人。通过建立物业项目经理人制度,规范其管理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鼓励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公益性物业服务
《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补贴。同时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公益性物业服务,为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提供法制保障。
强化专业服务事项的移交和维护
《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建成后,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按照规定移交给专业经营服务单位进行维护管理。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
解决停车位、车库只售不租问题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且可出售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增加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规定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主要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小区服务的需要。
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多方面保障业主权益
从保障业主权益出发,《条例》还规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当向业主大会作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未能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时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夯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管理能力,建立解决基层物业纠纷有效工作机制;同时为防止个人信息外露,禁止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出售或非法提供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让文明养犬更进一步
养狗不能再任性
新修订的《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1日起施行。
限养区内一户只准养一只犬
《条例》扩大限养区范围,从城市区域延伸至乡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且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其他禁养犬;限养区内一户只准养一只犬;养犬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独户居住的方可饲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住地为单位、学校等集体宿舍的不得饲养;实行电子标签管理。通过提高养犬门槛,使一些无力承担养犬成本以及仅凭一时兴趣、责任心不强的人放弃养犬,从源头上限制养犬数量。
约束养犬人行为规范
《条例》细化养犬人的养犬行为规范,要求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的,养犬人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禁止在公共区域搭设犬舍、晒晾犬具;携犬外出必须使用1.5米以内的牵引绳牵引,避让行人并清理所携犬只粪便;携犬不得乘坐公交车,乘坐出租汽车的需征得司机同意,并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携犬乘坐电梯的,要避开高峰期;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游乐场、公园、公共绿地以及商业、餐饮等公共场所。
准养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尸体自行或者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准养犬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处理。禁止丢弃、售卖死亡犬只。
惩戒力度加大
《条例》表明,对未办理许可登记手续饲养犬只或者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的处五百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流浪犬以及伤人犬,由公安机关、综合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没收、收容,必要时可以捕杀;犬只伤人后,养犬人、管理人有过错的,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罚款一千元,没收伤人犬只),还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被伤害人给予赔偿;建立养犬人违法养犬行为记录档案,综合执法部门对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养犬罚款记录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对因违规养犬被没收犬只的养犬人,三年之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对有遗弃犬只行为的,再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禁止其再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每超养一只处一千元罚款,并没收超养犬只。
阻碍执法要受惩罚
养犬人或者管理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