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项支持广东省自贸区建设及全新驱动发展的出入境政策措施解读
(东莞适用的9项措施)
政策七:
在广东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外国人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一、申请对象
在广东已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国人,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式三份,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4张;
(二)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和签证证件;
(五)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配偶随同申请,简历中需列明共同生育子女的情况)。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六)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的工资证明原件(需列明每年税前工资性收入及缴纳税款数额);
(八)现工作单位出具的推荐函原件(推荐函应注明申请人已在广东工作满4年、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等内容);
三、办理时限
180日。
四、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须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提交原件;其他材料一式三份,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规格),注明提交原件的材料须按要求提交。
(二)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四)申请人如须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填写“制证时需要打印中文姓名:XXX”,否则填写“无”。
政策八:
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加注“人才”)
工作满三年后申请永久居留
A、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加注“人才”)
在广东省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
(一)《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外国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三)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18-70周岁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六)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证明及聘用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或广东省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广东省自贸办认可企业出具的担保函件;或广东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出具的证明函件;上述担保(证明)函件应注明申请人的岗位、职务、合同期限等信息;
(七)《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书;
7个工作日办结。
(一)聘用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公章及法人签名式样须在当地出入境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二)申请材料均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非中文的须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B、工作满三年后申请永久居留
经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广东省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和广东省自贸办认可企业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外籍人才,以及广东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雇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之日前持加注“人才”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连续在广东省工作满3年,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一)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式三份,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4张;
(二)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及在广东近3年连续办理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
(五)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六)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证明原件;
(七)现工作单位出具的推荐函原件(推荐函须注明申请人已在广东工作满3年等内容);
90个工作日。
(四)申请人如需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填写“制证时需要打印中文姓名:XXX”,否则填写“无”。
政策九:
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R字(人才)签证和
工作类居留证件(加注“人才”)
A、口岸办理R字(人才)签证
来广东省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
(四)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证明及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或广东省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广东省自贸办认可企业出具的担保函件;或广东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出具的证明函件;
当日办结。
(一)申请人须在抵达口岸时当面提交申请;
(三)申请材料均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四)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非中文的须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B、入境后换发R字(人才)签证
(五)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证明及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或广东省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广东省自贸办认可企业出具的担保函件;或广东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出具的证明函件;
(一)邀请接待单位须在出入境管理机构将注册登记证明、公章及法人签名式样进行登记备案;
C、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加注“人才”)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六)《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书;
(七)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证明及聘用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或广东省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广东省自贸办认可企业出具的担保函件;或广东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出具的证明函件;上述担保(证明)函件应注明申请人的岗位、职务、合同期限等信息;
(一)聘用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公章及法人签名式样须在当地出入境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政策十:
来广东省工作的外国人在口岸申请Z字(工作)签证和入境后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
A、在口岸申请Z字(工作)签证
来广东省工作的外国人。
(四)广东省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签发的工作许可证书;
B、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
在广东省工作的外国人。
政策十一:
在广东省长期工作的外国人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
在广东省已连续办理两次以上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五)《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
政策十二:
在广东出生或原户籍为广东的外籍华人
申请外国人签证证件
A、申请普通签证
在广东出生或原户籍为广东的外籍华人。
(五)本人曾经在广东出生或原户籍地为广东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出生证明等),或广东省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件;
(一)申请材料均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二)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非中文的须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B、申请居留证件
(六)本人曾经在广东出生或原户籍地为广东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出生证明等),或广东省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件;
政策十三:
来广东省创新创业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居留证件
A、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
具有在广东省创新创业意愿,并在我国高等院校(含港澳地区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的外国留学生。
(五)本人获得的我国高等院校(含港澳地区的高等院校)毕业证书;
(六)创业计划或拟创办企业的证明材料;
(七)出境后持其他签证入境的,还须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在广东创新创业期间被聘雇的外国留学生。
(四)经住宿地派出所确认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五)《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书;
政策十四:
广东中小学校招收的外国学生
A、在口岸申请X1字(长期学习)签证
广东中小学校招收的外国学生。
(四)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证明函件(注明学生类别和学习期限);
B、申请学习类居留证件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年满18周岁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六)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证明函件(注明学生类别和学习期限),《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办学许可复印件,已三证合一的单位只提供办学许可;
(一)招收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公章及法人签名式样须在当地出入境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政策十五:
外籍家政服务人员办理居留证件
广东省内已获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或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
(六)雇主入出境证件:外国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证或工作类居留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七)雇主本人: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外籍(或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证明;
(八)雇主出具的申请担保函和聘雇合同;
(九)经济担保(雇主名下在境内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存款证明)和为外籍家政服务人员办理的人身意外保险(国内购买);
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非中文的须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