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应当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条: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主体
符合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十名以上业主代表联名,也可以向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第三条: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第四条: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流程
按照规定递交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详见附件1)
附件1: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
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
小区地址:
联系人:
**小区业主(签字)
年月日
提示: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受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后,有义务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属于业主身份方可具备申请资格。
(申请附件需提供:申请人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附件2: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3月13日信访回复信函:
附件3: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1月1日信访回复信函:
二、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向辖区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函,通知其牵头组建业主大会并给予指导。
附件4:《关于成立***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通知
小区全体业主:
一、报名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本小区业主;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5、能够主动履行业主义务
6、(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报名方式:
本次筹备组中业主人员报名方式采用推荐(自荐)方式。
三、录取方式:
本次筹备组中业主人数为*名。报名人数超过拟定人数时,由全体报名人员投票选举,得票数最高的等额数量人员为筹备组中业主成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辖区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业主报名人员成立筹备组,筹备组成员由业主、建设单位、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详见附件:5)
附件5: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报名表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报名表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年龄
学历
专业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房屋位置
是否产权人
信息核实人签名日期:
五、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张贴筹备组成员名单并接受业主异议,无正当异议时筹备组正式成立,筹备组负责对业主提出的异议采纳或者解释。(详见附件6)
附件6:《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公告》
公告
序号
单位
备注
1
张三
**街道办事处
筹备组组长
2
李四
**街道办事处*社区
3
王五
4
李六
开发建设单位
5
业主
小区业主
6
7
8
9
主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六、筹备组召开第一次会议,拟定并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张贴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通知》,报名结束后公示候选人名单。(详见附件7、8、9)
附件7: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通知
通知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已经成立。根据筹备组会议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接受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希望**小区全体业主积极参与报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五)本小区常住业主;
(六)(各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方式采用推荐(自荐)方式。
本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数为等额(差额)*名。报名人数超过拟定人数时,由全体报名人员投票选举,经筹备组审核后,得票数最高的等额(差额)数量人员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附件8: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表
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表
身份证号码:
房屋位置:
是否产权人:
个人简历:
信息核实人员签名:
日期:
附件9: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公示
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公示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工作已经结束,经筹备组确认,以下业主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以9人为例),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后,符合法定选举数据后,成为正式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房号
*号楼*单元**室
党员
2、确定业主大采用的形式。
3、确认业主身份、统计业主投票数并公示数据。(详见附件10、11|、12)
附件10:业主身份确认表
小区业主身份确认表
楼号
单元号
产权面积(平米)
产权证号
使用性质
附件11:小区数据确认公示
小区数据确认公示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总户数:户;
总建筑面积平方;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年月日
《首次小区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详见附件12)
附件12:小区首次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五)本小区常住业主;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按以下第()种方式选举
(1)根据本小区业主户数参考,本届业主委员会由*人组成,实行差额选举,差客比例不低于*%,不足1人时按1人计算,但总候选人数不超过*人。
(2)根据本小区业主户数决定,本届业主委员会由*人组成,实行定额选举,以际得票权数从高往下录取。不足定额人数时按实际得选人数的单数录取,以不低最低人数为选举有效数。
(3)根据本小区业主户数参考,本届业主委员会由*+候补成员数组成,实行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不足1人时按1人计算。业主委员会设候补成员名,但总候选人数不超过人。
第三条候选人的产生办法:
(1)业主自荐
(2)业主或社区推荐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人数高于候选人数的50%以上时,由全体报名人员投票产生含差额人员在内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并经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确定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参与业主投票选举。
第四条投票和选举
1、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确定的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每户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套数计算,业主面积为本人票权对应房屋面积。
2、已出售物业的投票权归产权人,未出售或未交付的投票权归建设单位。两者
均可委托承租人、小区业主、直系亲属行使投票权,但以上被委托人不具有被选举权。委托投票时必须持业主的书面委托书方可行使投票权。
3、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只能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的投票及选举活动,方法自定,但必须有其他共有业主的书面同意函。
4、同一业主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多套房屋的,所有房屋按一票计算,面积累加计算。
5、本次选举为记名投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拥有的物业和代表的投票权并签名。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一票计算;未选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为弃权票。
本次选票记票方式按同意票、反对票和弃权票三种方式计数。
6、本次选举投票采用以下方式中的第()种方式进行:
(1)业主大会现场书面投票;
(2)书面投票,专人入户发放和直接回收;
(3)在满足业主实名制的基础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投票;
(4)委托第三方平台投票。
7、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投票,方为有效。
8、大会投票可经在场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人员监督下,进行公开点票、唱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9、《议事规则》、《管理公约》经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生效。
10、选票累计的投票权数和共计面积未达到全部物业区域投票权半数以上的,本次选举无效。
11、选票累计的投票权数、共计面积达到全部物业区域投票权半数以上;且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得票达到票权数和面积数双过半的,视为选举成功。
13、选举无效或选举成功,选举结果都应该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14、选举结束公示后,筹备组解散。
附件13:《首次业主大会表决票》
委托人(签字):受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业主管理规约》草案(详见附件15)
附件15:《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序言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范围内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权和共同管理权,维护本小区的生活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依法依规、业主自愿、服从多数意见并尊重少数意见为基本原则,制订本管理规约。
本管理规约经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本物业管理区划内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财产和共有秩序进行管理。
第二条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包括享有平等的建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质询权及罢免权等;按其专有部分占全部建筑面积的份额,享有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供分配的公共收益的分配权。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权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权。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内与共同管理权有关的事务,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方式共同决定。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六条物业区域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小区
坐落位置:
小区总面积*平方米
1号楼*户,二号楼*户,三号楼*户,四号楼*户,略,共有业主户*户
物业类型:商品住宅
第七条规划用地许可确定的区域为本物业区域,其共有部分指全体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及占用道路、空地或绿地形成的且没有明确权属的地面停车场;不为单个业主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等),楼顶、外墙面,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垃圾房、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地下室、楼梯间、变配电系统、照明灯具、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电视天线系统,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其它单位或其它部分共同使用的装置;本物业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第八条本物业区域内共有物业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坚持共有利益优先原则。任何业主不得借专有部分的使用、装修、改造而损害建筑物共有部位和共有设备设施。任何业主不得侵犯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空间、场地、场所和设备设施。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业主的其他权利:
(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以下称“本小区公共区域”或“公共区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且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享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提议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的建议权,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物业区域业主自治活动的参与权。
(四)享有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的选举权和
(六)有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和因占用或使用公共区域所产生的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有权要求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公开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的收支账目。
(七)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专有部分的装饰装修。
(八)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专有部分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九)有权根据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状况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及时进行修并对修缕工作进行监督。
(十一)单个业主有权利主张本小区公共区域内其相应份额的利益,其结果对全体业主有效。
(十二)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业主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物业区域的规章制度。
(二)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四)接受依照本管理规约及议事规则规定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电、煤气、暖气等能源费用。
(七)分摊因共有而产生的维修、养护费用。
(八)对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其他业主的合理请求应予以配合。
(九)保护本物业区域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共有建筑和本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十)如果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使用,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说明服务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讯地址以便物业服务企业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等;同时,应关好门、窗、水、电、燃气总阀门等,以确保安全。
(十一)业主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房屋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十二)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在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若因业主原因导致的联系中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泄露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住址、通讯、身份证等个人信息。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十四)业主应根据地方政府要求,自觉配合小区实施垃圾分类工作、科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牢固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
第四章物业服务方式的选择和服务费用的缴纳
第十二条本物业区域业主有权决定本区域物业管理服务的方式,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可以聘用不同企业进行分项服务,也可以聘用其他个人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对选聘方式、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依法续聘(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受聘为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机构及其聘用人员,不得介入和干涉本小区业主共同管理权事务,包括业主委员会选举、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等;不得拒绝业主委员会监督和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业主有权随时查阅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缴或及时补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八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水、电、气等费用缴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业主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一条业主应合理使用本物业区域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公共建筑和本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自觉维护木物业区域的整洁、美观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本物业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二)侵占或损坏外墙面、楼顶、院墙、道路、绿地、园林、围栏和文娱、体育及休闲等共用设施设备;
(三)在公共区域随意堆放、遗撒、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四)在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害物质;
(六)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影响建筑物整体外观的门窗;
(七)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
(十一)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十二)其它被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业主饲养犬及其他宠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机动车在住宅区域行驶时,应低于5公里/小时速行驶,主动避让行人。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机动车和自行车应在合理的地方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施;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发出噪音应迅速解除。
第二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因搬迁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或人员实施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修复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如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害、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应当在维修作业前通知相邻业主。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害、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必要时,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业主进行入户维修,如因维修而损害该业主利益的,责任人应承担修复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条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损坏时,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规定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人员,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三十一条业主对其专有部分及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如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人员有权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分区业主应充分考虑共有部位及其设施设备等的失修对直接相邻业主的危害大于非直接相邻业主之事实,非直接相邻业主不得拒绝直接相邻业主提出的合理维修要求。
第三十三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到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环楼部,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场(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提坏或置自拆除,裁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题:禁及停车管理系统、监控系统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晚间21:00时至次日上午6:30时锻炼时播放音乐(其他时段锻炼时应注意关小音量);晚间21:00时至次日上午6:30时大声开启电视、功放、家庭影院等。
(十四)高空抛物及在小区公共区域晾晒衣物及其他私人物品。
(十五)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六)在小区道路和其它公共范围内遛狗;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共有资产管理与公共收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全体业主应遵守本规约及其他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共同管理事务、保障小区安全生活环境,确保全体业主共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合同签订和费用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下列项目可以用于共有收益的支出:
(一)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支出;
(二)用于业主委员会聘用专员等的薪酬支出;
(三)用于小区公共部分环境的改造与优化;
(四)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五)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三十七条获选成为业主大会常设机构成员的业主,应认真履行对共同事务和共有资产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在业主大会上报告本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七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第四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指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归集的用于房屋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以外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资金,即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二条业主按照规定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共有,由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并按照业主大会决议或者各独立建筑物业主的共同决定使用和续筹。
专项维修资金孳息属于已缴纳公共维修资金业主共有。
第四十四条业主没有按照规定归集维修资金的应当补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售但未售出的房屋,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归集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应经业主大会决议。但只涉及部分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需要使用资金的,该幢建筑物或单元的全体业主可以共同决定。
第四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急支取方案和续筹方案可由业主委员会制订,经过业主大会决议批准后执行。
物业转让、出租
第四十八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
第九章违约处理及纠纷解决
第五十条业主大会常设机构应制定专门办法,协调和解决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纠纷、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相邻权导致的纠纷。
第五十一条业主提出的修缚请求被分区业主表决否决的,可提请业主委员会或社区调解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业主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可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也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
第五十四条挪用或不按程序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在各种场所(渠道)谩骂、侮辱或用武力袭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委员会所聘请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
(二)、阻挠业主委员会召开各种合法会议,情节严重的;
(三)、其他严重妨碍业主委员会工作、危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及业主委员会所聘请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者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业主违反本规约,造成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受到损害的业主可依法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当第三方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并可能导致侵害全体业主权益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大会及时汇报,并决议本小区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和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应急预案
第六十四条为应对任何包括突然大面积的断水、断电及水灾、火灾等突发性的灾害,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制定紧急避险措施。
第六十五条为防止因跑水、燃气泄漏或电器过载发生的火灾及其他突发性灾害,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需主动向物业服务公司预留紧急联系方式,并应在上述灾害发生时配合物业服务公司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约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业主部分可为发送的电子文档或拷贝文件,其他均为书面。
第六十八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条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小区的实际情况变化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约,可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第七十一条本规约报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抄报街道办事处。
第七十二条本规约执行中若出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以法律、法规为准,但不影响其它内容、条款的执行。
**小区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详见附件16)
附件16:《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小区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代表并维护本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小区内的公共秩序,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小区和谐建设工作。
第一章业主大会
第一条本业主(代表)大会名称为**小区业主(代表)大会。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合理化建议。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解决不了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条【表决事项】:业主可以通过共同决定的形式,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小区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四)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七)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九)决议申请变动建筑主体和拆改承重结构;
(十)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三)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五)决议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
(十六)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七)、(八)、(十)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业主(代表)大会决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业主(代表)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并不得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小区共有收益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五)公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在业主(代表)大会定期会议召开
*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
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当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处理或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含)以上委员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
(四)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第十四条在换届选举时,需提前组成换届筹备组,换届工作由筹备组主持,筹备组成员由时任业委会成员组成,也可由半数以下业主共同参与,并负责组织新一届业委会成员的报名和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与业主委员会成员补选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其程序与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方式相同。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及表决
第十五条表决票送达方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
(二)业主代表当面送达或投送至业主专有部分内;
(三)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投送至业主专有部分内;
(四)长期空置住宅业主,按其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送达截止日业主尚未收到表决票时,可向业主委员会查询。
(五)在满足实名制的基础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投票;
(六)委托第三方平台投票;
第十六条表决票的收回按以下第()形式:
(一)在业委会办公室或指定位置设置票箱提供业主投票;
(二)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上门回收选票;
(三)单元(段)业主代表上门回收单元(段)业主选票;
(四)通过邮件收回选票。
(五)在满足实名制的基础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接收投票;
(六)由被委托的第三方投票平台提供投票结果;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盖章后存档。
第二十条表决结果应在3天内在本小区公布,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对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业主人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日内自行核查或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核查,并作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二条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自行核查的结果有异议的,业主可以于自行核查结果公示后日*内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核查。
第二十四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方式或采用业主公共决策平台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方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可以全体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方式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由全体业主代表大会成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启动业主(代表)大会程序前,可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要求其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提供相应支持。
第二十六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表决:
1、若出现独栋或单元需单独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业委会必须组织该独栋或单元业主代表初拟维修基金使用方案,并经该独栋或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后方可使用。
2、若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业委会可初拟维修基金使用方案,并经全体业主(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业主以(楼、层)单元为单位,推荐并选举产生本(楼、层)单元产生业主代表。小区各(楼、层)单元双过半以上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与业主大会相同职责。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负责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形式;
2.会议日期、地点;
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公告期间,业主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对公告内容的意见和建议,由业主委员会议审议。
(三)会议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投票日期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也可采用业主公共决策平台的形式,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四)表决形式
(五)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三十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亲属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业主的表决权数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
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但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对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表决权的业主所拥有的专有面积不计入建筑物总面积。
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但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对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表决权的业主人数不计入总人数。车库、车位不计算投票权;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也不计算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在业主大会会议征集的表决意见已经计票统计并公示结束后,投票业主不得再更改本人表决意见。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征集的表决意见包含废票的,去除废票后重新计票。重新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小区议事规则规定的做出决定所需票权的,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依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业主(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业主(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二)对业委会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费、专职人员及聘请业主大会秘书工资。因小区治理需要业委会成员的出差及培训费用。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工作的经费,依据管理规约之规定筹集。资金使用必须经业委会审批,必要时并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账目于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业主行使建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知情权、质询权及罢免权时,如遭到业主常设机构或其他单位人员阻止,业主可采用任何不违反法律的手段保护并恢复自己的权利。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代表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全体业主利益,不得以减免物业费、停车费或其他任何方式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取得利益。
第四十一条业主(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成员和聘用工作人员对因工作而接触到的业主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由于特别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在解散前,业主委员会应在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30天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或移交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七)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督促业主按照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九)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为业主提供查阅、抄录和复制档案资料的便利;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二)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定;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
(十四)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业主。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的,即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只写明夫妻一方的,另外一方也可以业主身份加入业主委员会,但是夫妻双方只能有一人加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行使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七)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八)长年居住在本小区。
除上述条件外,主任委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由★名正式委员组成。具体组成为:主任委员★名、副主任委员名、委员★名。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为保证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持续性,建议每次换届选举保留半数以上委员连任。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半数时,应当换届改选。
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议;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五)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五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筹备组成员可有本届业委会成员担任,也可由半数以下业主共同参与,并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起草任期届满的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详细信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未换届的,业主可以建议业主委员会组织更换,仍不更换的,20%以上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责令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定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以下方式产生: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采用推荐、自荐的方式产生正式的候选人。
候选人数超出预设候选人数时,由已报名的候选人投票,选出最终额定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根据业委会工作需要增补业委会成员的,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增补:
(1)换届选举时直接增补;
(2)由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3)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决定增加;
第五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暂时保管。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及时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务账目等的
移交。第五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正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不具备业主身份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五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六条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做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十六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五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五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通知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七)业主委员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六十条涉及以下重要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当先行召开业主意见征求会,公开听取业主的意见,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旁听业主委员会议:
(一)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
(二)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
(五)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
(六)对政府实施垃圾分类的工作进行细化的实施方案;
第六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委员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六十二条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派专人保管。
业主委员会印章需专人保管。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由业主委员会议决定暂时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
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印章使用需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同意使用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依据职责范围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记录应当存档。
第六十五条未按规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十六条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及业主委员会产生、委员产生、备案及更新备案的材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十七条本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二)财务管理人员由出纳、会计和负责人组成。出纳负责现金的提取和存入;会计负责账目的记录和核对;负责人负责现金和账目的吻合性。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元(含本数)时或每月累计超过*元(含)时,需经业主委员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费用支出,应提前预算并公示,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后使用。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于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视情况进行年度审计,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七)在财务总结年度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侵占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资金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保管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业主委员会重新确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保管人,并完成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交接工作。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二)全体业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三)业主自愿捐赠;
第四章财务人员和专职秘书
第七十条为加强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业主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专员)一名,业主大会设业主大会秘书一名(兼职),在业主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一条聘任专员实行个月试用期,正式聘期与当届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业主大会秘书聘任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
第七十二条专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身体健康,热爱社区工作,能坚持坐班制工作,能独立处理问题,有较好协调、沟通能力,文字工作能力、运用电脑工作能力较好。
第七十四条专员的职责: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议的会议通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
(二)负责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三)协助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四)接收业委会委员的书面辞职申请;
(五)负责保管业委会的档案资料及财物;向业主提供有关业主委员会议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的复印件。
第七十五条财务人员(专职或兼职)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二)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做好现金和银行账目;
(三)负责到银行办理经费领取手续,支付和结算;
(四)负责支票签发管理;
(五)保管现金、空白支票、空白收据;
(六)做好津贴、补贴的造册发放工作;
(七)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汇报财政收支情况;
(八)做好财务收支明细表;
(九)收取合理复印费,向业主提供业主大会预算的复印件、业主大会财务报表的复印件等财务资料。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七十七条本议事规则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议事规则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七十八条本规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业主部分可为发送的电子文档或拷贝,其他均为书面。
第七十九条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按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
小区业主(代表)大会
8、确定业主大会召开日期并张贴《公告》(详见附件17)
附件17:《业主大会召开公告》
**小区全体业主: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大会议题
1、表决通过《业主规约》
2、表决通过《议事规则》
3、投票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投票及表决方式
****年*月*日现场投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向专人入户发送和回收选票方式。(具体方式按照《表决规则》约定方式实施)
****年*月*日筹备组成员组织人员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开唱票计票并公开选举结果,并在唱票结束后3日内以公告形式张贴选举表决结果。
业主身份核查:
会议联系人:
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大会筹备组
***年*月*日
9、需要筹备组共同商议并表决通过的其它事项和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条件的小区,在筹备组成立后,由筹备组在《首次小区业主大会表决规则》中制定关于业主代表推选的项目内容,并按制定内容张贴业主代表报名《通知》,报名结束后公示业主代表候选人名单,由业主代表所在区域内全体业主书面票推选,双过半业主同意即为该区域内业主代表推选成功。
附件18:《首次业主(代表)大会决议》
首次业主(代表)大会决议
小区首次业主(代表)大会在全体业主的积极参与下,于*年*月*日完成投票表决,对各表决事项经过统计票权数量,已经达到相应标准,选举产生了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为本次表决数据汇总:
表1、表决项目票权统计
总有效票:
是否通过选举
表决总有效面积数:
表决项一:《管理规约》
同意户数:
占比
不同意户数:
同意建筑总面积:
不同意建筑总面积:
表决项二:《议事规则》
表2、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票权统计
总
附件19:《首次业主委员会职务选举备案》
首次业主委员会职务先举备案
经**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义,会议应到保山*人,实际到会人员*人,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选举产生以下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名:
附件20:《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物业
服务
区域
情况
管理区域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所在街道(乡镇)
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
总建筑面积
总套数
人住户数
入住率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任期
主任姓名
副主任姓名
业主在会会议表决情况
应到票权数
《业主议事规则》通过票权数
《业主管理规约》通过票权数
业委会通过票权数
备案人
说明
本人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填写本备案表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
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首次业主委员会议记录;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小区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
业主委员会成员及任职名单: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十、业主委员会备案之后,申请刻制**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小区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印章和其它根据工作需要刻制其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