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第二章航空货物收运第一节航空货物托运人第九条航空货物托运人托运航空货物时,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航空货物托运书。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应当予以提供。托运属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航空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航空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托运根据国家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可申报作为非限制货物运输的危险品,应当提供民航局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文件,并对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航空货物托运人托
5、运航空货物时,应当如实、规范申报航空货物种类、品名和数量,并对航空货物托运书、航空货运单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托运的航空货物种类和品名无法在航空货物托运书、航空货运单货物品名栏内全部列明的,托运人应当提供航空货物品名清单附件,作为航空货物托运书、航空货运单的组成部分第十一条航空货物托运人不得托运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不得使用泛指品名、商品代号申报运输航空货物,不得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不得伪报品名托运危险品、违禁品。第十二条邮政企业交运航空邮件时,应当如实提供航空邮包路单和航空邮件品名、数量清单。不得在航空邮件中运输危险品、违禁品。第二节航空货运销售代
6、理人第十三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接收托运人托运的航空货物时,应当告知托运人危险品运输要求和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要求。第十四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应当要求托运人如实、规范填写航空货物托运书、航空货运单,并对航空货物托运书、航空货运单进行审核。第十五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应当核查托运人有效身份证件、航空货物托运书、航空货运单等有效航空运输文件。收运属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航空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航空货物,应当要求托运人随附有效证明。收运根据国家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可申报作为非限制货物运输的危险品,应当要求托运人提供民航局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文件。第十六条航空
7、货运销售代理人应当对托运人托运的航空货物及其包装进行查验,确保托运的航空货物与航空货物托运书申报内容相符,确保包装符合运输要求。第十七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对收运后尚未交付承运人的航空货物,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混入违禁品和其它危险物品。第十八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不得接收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不得接收使用泛指品名、商品代号申报的航空货物,不得接收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的航空货物,不得接收伪报品名的危险品、违禁品。第三节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第十九条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收运航空货物时,应当认真核查托运人证件、航空货物托运书、航空货运单等文件资料。收运属于国家
8、规定限制运输的航空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航空货物,应当要求托运人随附有效证明文件。收运根据国家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可申报作为非限制货物运输的危险品,应当要求托运人提供民航局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文件。第二十条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不得收运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不得收运使用泛指品名、商品代号申报的航空货物,不得收运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的航空货物,不得收运伪报品名的危险品、违禁品。第二十一条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收运航空邮件时,应当要求邮政企业提供邮包路单和详细邮件品名、数量清单,并进行审核。第二十二条承运人及其地
9、面服务代理人收运航空货物时,应当进行安全核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核查的,承运人及其地面代理人应当拒绝运输第三章航空货物安全检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安检机构负责对进入航空货物控制区的航空货物、人员、物品及车辆实施安全检查工作。第二十四条进入航空货物控制区的航空货物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民航局认可的其它安全保卫措施。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应当主动向安检机构提交航空货物运输文件,并配合安检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提供本规则所要求的航空货物运输文件的,安检机构不得放行。第二十五条进入航空货物控制区的人员、物品及车辆应当接受安全检查。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检机构不得放
12、检现场秩序,影响安全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或者其它严重影响航空货运区公共秩序的。第二节特殊规定第三十二条航空邮件应当接受X射线安全检查。对经过X射线安全检查仍无法排除疑点的,安检机构应当会同邮政企业开箱检查。对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当在航空邮包路单上加盖安检退运标识,退回邮政部门处理。对在航空邮件中发现的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寄递的物品,安检机构应报告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处理,不得做退运处理。第三十三条对单体超大、超重等无法接受X射线安全检查的航空货物,在采取隔离停放至少24小时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还应当采取爆炸物探测等其它检查措施。第三十四条对申报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安检机构应根据航空货物
13、运输文件,对交运危险品的物理形态等进行符合性检查,防止夹带、隐匿运输与申报内容不符的危险品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品。第三十五条对根据国家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可申报作为非限制性货物运输的危险品,安检机构应当在核查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文件后,按照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航空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第三十六条对运离机场控制区的中转货物,重新进入机场控制区时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第三十七条对属于国家规定免予安全检查的航空货物,有关部门应当持有效证明文件向民用机场公安机关换发免检证明。安检机构凭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出具的免检证明,对航空货物免予安全检查,并留存免检证明。除特殊规定外,免检证明格式由
14、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确定,但免检证明至少应当包括托运人名称、托运物品品名、数量、出发地、目的地、日期和批准决定和编号等内容。第三十八条对其它属于国家法律规定运输的特殊航空货物,安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第三十九条对已经安全检查的航空货物,安检机构可以实施二次抽检第四十条安检机构应当建立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不良行为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托运的航空货物可以采取从严安检措施。第四章航空货运区第四十一条航空货运区实施分区管理。航空货运区的安全保卫设施、设备建设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
15、003-XX)要求。第四十二条航空货物公共区应当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实施安全保卫控制,对进出人员和车辆采取通行管制措施。第四十三条航空货物控制区应当实施分区封闭管理,保证进港货物和出港货物、已检货物与未检货物、单体超大或超重货物与普通货物、危险品与普通货物隔离存放。第五章航空货物装运第四十四条待装航空货物在航空货物控制区与航空器之间的运输途中,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航空货物,防止混入违禁品和其它危险品。第四十五条短期存放在机坪的待装航空货物,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航空货物,防止混入违禁品和其它危险
16、品。第四十六条航空货物装机前,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对飞机货舱进行检查,确保货舱内无可疑物品。第四十七条在航空货物装卸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采取监装监卸措施,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航空货物,防止混入违禁品和其它危险品,直至航空器货舱门关闭。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定义:“航空货物托运人”,是指为航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物托运书或者航空货运单或者航空货物记录托运人栏署名的人。“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航空货物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航空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航空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它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航
17、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取得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接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航空货物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在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从事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代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货物进出港,航空货物地面存储、运输、装卸服务的单位。“航空货物”,是指经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主要包括普通货物、邮件、单体超大超重货物和其它货物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危险品”,是指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危险品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