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株洲市宠速达宠物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MA4T03C210
经营场所:株洲市荷塘区东部美的城1期10栋702
法定代表人:龙金金
经营范围:宠物美容的服务;电子商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当事人与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商户入驻服务合同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大众点评”入驻商家,开展宠物托运服务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将网站内容进行了更改,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该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1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株洲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装备科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以下账号中(1.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3001502062050004457开户行:建设银行城南支行;2.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903208329024902290开户行:工商银行黄河路支行;3.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19901040005917开户行:农业银行营业部;4.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609357366288开户行:中国银行营业部)选择自己开户相对应的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缴款完成后可自行扫二维码打印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