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0日,张某将其宠物狗大妞卖给钱某,但是由于钱某出国旅游,于是约定钱某回国前大妞由张某继续照顾。在这期间,大妞产下小狗,张某的朋友陈某误以为是只柴犬,便向张某购得该小狗。陈某回家后才发现小狗是秋田犬而非柴犬,遂去找张某理论,两人因此产生争执,大妞为护主而抓伤陈某。
2016年2月15日,李某与钱某登记结婚。2019年,因与钱某关系不和,李某离家外出散心遇到孙某,两人交流了各自的情况。之后不久,李某与孙某同居,并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一栋房产送给孙某,并一起去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来,李某出车祸去世。在遗产分割中,钱某了解到李某将其一栋房产赠给了孙某,遂要求其归还李某的房产。
甲继承其父遗产,一架古董级的钢琴和一间林中小屋。收藏家乙意欲购买此钢琴和小屋,为此三顾茅庐。甲深受感动,遂于2021年2月5日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当即付清小屋款项并运走钢琴。合同约定双方于2021年2月10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届时乙应付清钢琴的款项。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1年2月9日夜降暴雨,引发泥石流,冲毁了该小屋。甲念及父恩,十分懊悔,向乙提出钢琴不卖了,要求退还。
【推荐1】2018年05月10日6时30分许,广西玉林市陆川县遭遇特大暴雨袭击,大型A商场洪水倒灌。洪灾发生时,正值商场购物高峰,许多人未付款就带着选购商品紧急出逃。洪灾结束后,A商场立即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希望未付款的购物者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付款,否则将不排除用法律手段挽回损失。
【推荐3】杨先生出生于1981年,张女士出生于1986年。两人于2014年8月登记结婚。
2022年5月11日,银行向杨先生发放贷款共计10万元。截至2023年6月,杨先生、张女士尚欠银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3164元。
银行万万没想到的是,法院还没宣判,张女士就以其与杨先生是近亲结婚为由,告上法庭,主张二人婚姻关系是无效的,且其诉求获得法院的支持。据此,张女士认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共同债务,其签字应属无效行为,故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推荐1】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的部分摘抄内容。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向某为修路施工,按提前约定到蒋某院墙边进行搭电工作。蒋某饲养的看门狗听到声响突然冲出,将向某咬伤,直至被工友徐某驱离。经报警,公安部门认定,涉案犬只为黄色马犬。事故发生后,向某住院治疗共花费66750.27元。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向某遂诉至法院。
蒋某辩称,向某明知家中有狗,还未经允许擅自前来,向某被咬与蒋某无关,蒋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向某陈述,搭电施工是和蒋某提前沟通好的,蒋某未将其泰养犬只进行拴养,也没有戴嘴套,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庭审中,经当庭询问向某工友徐某,工友陈述事发时犬只并未拴养。经现场勘查发现,若拴养,涉案犬只根本无法达到向某所在位置。
法院审理后判决蒋某依法应对案涉犬只咬伤向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蒋某赔偿向某各项损失合计71490.48元。
【推荐3】甲公司未按环保批文要求配套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生产经营期间直接排放废气,对大气环境造成损害。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科技公司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甲公司举证,甲公司认为所有的举证责任应该在原告,拒不提供其持有的证明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期间的环境信息。法院判令甲公司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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