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租赁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市户口,并在本市居住;
(二)持有民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辽宁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承租公有住房家庭申请租金核减的,不受家庭公有住房面积的限制);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低收入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沈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信息表》;
(二)《沈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核准(复核)表》;
(三)《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辽宁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以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持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五)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资料起4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房屋登记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