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5月20日消息(记者杜倬荷通讯员黄馨奥陈欣颖)近年来,蛇、蜥蜴、蜘蛛等动物作为“异宠”逐渐流行,部分国内爱好者或经营者开始携带、邮购国外的活体动物进境,甚至是濒危物种。这些在爱好者们眼中时髦、刺激的“异宠”们,可能会引发公共卫生安全、物种入侵等一系列问题。
什么是“异宠”?
常见的“异宠”种类有哪些?
根据不同类别,“异宠”主要分为水生类动物,如海星、魟鱼、鲟鱼、海葵、水母、寄居蟹、巨骨舌鱼等;哺乳类动物,如龙猫、香猪、垂耳兔等迷你哺乳动物以及赤狐、雪貂、猴、羊驼等大型哺乳动物;爬行类动物,如蛇、鳄鱼、蜥蜴、龟等;昆虫类动物,如鸣虫、甲虫和一些水生昆虫等;节肢动物,如蜘蛛、蜈蚣、蝎子等以及鸟类、两栖类动物、植物类生物等。
饲养“异宠”的风险和危害
危害我国生态安全。一些在国内没有自然分布,属于外来物种的“异宠”,一旦逃逸或被遗弃,由于它们在新环境中缺乏本土天敌等生物制约和非生物制约的因素,且部分生物具备极强的适应和繁衍能力,可迅速发展成种群,极有可能破坏我国的生态系统,危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部分以“异宠”为名,流入国内的动物如巴西龟、鳄雀鳝等,已经给国内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存在非法交易风险,危害濒危野生动物。“异宠”交易链中,很多都是非法交易,部分消费者在购买“异宠”时,由于存在对自己所购买的宠物认识不清的情况,这导致消费者们很可能因此触犯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即便是作为宠物饲养,也涉嫌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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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输入、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应当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未经检疫的,不得进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中规定,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禁止携带、寄递入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海关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