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办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招投标文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专用条款-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政府投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隐蔽性工程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报经政府批准同意。属于承包人的原因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程序提出工程量异议却在施工期间却提出工程量异议的,不予变更,由承包人承担工程量的完成;投标人在招标质疑期间及异议期间已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程序提出异议,而招标人没有做出正确澄清、解释的,经查证属实的按程序进行变更。
2.六安市城市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城建办〔2019〕12号),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控制工程成本,加强重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并加快施工进度,优化工程设计。
二、承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各施工、监理企业及设计单位
四、申请条件
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变更、签证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工程技术联系单、工程变更申报表、工程变更(前、后)图纸等;
2.工程现场签证申请表、有关论证会议纪要、有关勘测资料、现场影像图片资料、签证工程量及造价估算等。
六、服务流程及时限
设计变更的办理: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工程技术联系单》形式书面提出,申请时须说明变更提出的原因和依据、拟采取的变更方案、以及此项变更增减估计金额。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审查核实,由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类变更初审由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直接组织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类及三类变更由建设单位会同发改、住建、财政(城投)、审计等部门组织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工程结构变更或单项变更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审查时,建设单位须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技术经济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组论证意见。一类变更必要时也可组织专家对设计变更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审查核实工作由市城市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并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应自审查单位收到《工程技术联系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需组织专家论证的5个工作日完成。
初审意见同意变更的,由施工单位以《工程变更申报表》上报审批。申报变更时须附: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查资料、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图纸、工程变更方案有关论证意见、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估算、试验资料和测量资料、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等。
初审意见不同意变更的,施工单位依原设计施工。
设计变更审批:
设计变更申报资料经项目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以及对工期的影响、估算投资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分类报批。一类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批;二类变更报市城市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批;三类变更由市城市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所有设计变更完成审批流程后,一律按规定由监理单位签发变更令。
现场签证的办理:
工程现场签证由项目施工单位申报。申报时应提供签证项目《工程现场签证申请表》、有关论证会议纪要、有关勘测资料、现场影像图片资料、签证工程量及造价估算等。
项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对申请资料中签证事项的原因、合理性、内容以及对工期的影响、估算投资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批后,方可办理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工程量经签证后方可实施,并据实列入工程结算。
为保证工程进度,现场签证工作应在接到签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因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现场签证的予以顺延)。
七、办理时限
3-5个工作日(因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现场签证的予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