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校各类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国(境)人员类型
(一)公派出国(境)人员
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以公派形式派遣到国(境)外学习和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通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政府间协议及学术交流合作等项目的资助,以公派方式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做访问学者、研修、访问交流、工作及从事合作研究和博士后研究等的人员。
除孔子学院外派人员外,其他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出国(境)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
因个人需要,经学校同意自费赴国(境)外探亲、旅游、留学和工作等的人员。
出国(境)探亲、旅游人员的期限按照学校现行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二、出国(境)申请原则
(一)公派出国(境)
学校按照“按需择优、学用一致”的原则有计划地选派,申请公派出国(境)人员除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一般应在校工作2年以上。
(二)因私出国(境)
按照学校现行考勤管理和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申请。
三、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单位组团出访
单位因工作需要组团出访,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出访计划,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出访计划应符合国家、湖北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内容包括出访任务、人员构成、出访国别和天数、行程路线、经费预算等。
(二)个人公派出国(境)
(1)处级干部(含双肩挑人员)将《审批表》交组织部及校领导签署意见。
(2)涉密人员还须填写《湖北大学涉密人员出国(境)审批表》等,交学校保密办公室签署意见。
2.《审批表》提交财务处签署意见。
3.完成上述程序后,将个人书面申请、《审批表》、《承诺书》及外方邀请函(附翻译件)提交人事处审核,并签订出国(境)协议书。
(三)个人因私出国(境)
完成上述程序后,将个人书面申请、《审批表》、《承诺书》等材料报人事处审批。
四、出国(境)日常管理
(一)证件申办
(二)协议书签订
(三)离校报告
(四)延期申请
(五)回校报到
(1)处级干部(含双肩挑人员)回校后同时向组织部报到。
(2)涉密人员回校后同时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报到、回访手续。
3.公派出国(境)人员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的任务证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六)服务期限
(七)逾期处理
1.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学校自逾期次月起停发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保证金不予退还。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2.涉密人员出国(境)逾期不归的,其原所在单位要及时向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校保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工资待遇
1.公派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工资待遇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按以下标准和方式执行:第1-6个月期间,享受在岗人员待遇;第7-12个月期间,享受国家工资,岗位性绩效工资暂停发放,按期回校后按岗位标准的1/2一次性补发;1年以上,停发所有待遇,回国后不予补发。
2.因私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工资享受在岗人员待遇,超过期限后停发所有待遇,回国后不予补发。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校人字[2010]15号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