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为外国驻华领馆和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便利,并保证外国驻华领馆和领事官员享有《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双边领事条约(协定)所赋予的特权与豁免。为便于各国驻中国内地领馆及其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方便领馆成员的日常生活,我们编印了这本《领馆指南》,实践中如有不详之处,请向外办咨询。若一些内容与有关规定和程序不尽一致,请以主管部门的解释为准。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今后外交部领事司将对《领馆指南》进行增补或修改。祝各位在中国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外交部领事司2003年2月
目录
一、签证签证的申办签证的换发签证的延期
二、身份证件身份证件的颁发身份证件的申办身份证件的变更身份证件的补(换)发身份证件的交回
三、居留登记居留登记的申办居留登记的延期
五、领馆馆舍领馆馆舍和住所的购买(租用)领馆馆舍和住所的建造
六、通讯无线电收发信件的安装卫星电视接收站的安装
七、免税可退还增值税的中国产物品办理退税的手续车辆牌照和汽油的免税路桥费和机场建设费的缴纳
八、海关领馆和领事官员运进运出物品的通关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运进运出物品的通关免税运进物品的转让文物入出境的管理
九、携带动植物入出境携带宠物入境携带宠物出境携带植物及植物产品入境禁止携带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十、外汇兑换携带外汇的入出境外汇的兑换
十一、枪支弹药枪支、弹药的入境手续枪支、弹药的处境手续枪支、弹药的保存
十二、雇用人员雇用中国籍服务人员雇用派遣国公民担任私人服务人员雇用第三国公民担任私人服务人员私人服务人员来华后应办理的手续私人服务人员在华工作的期限短期雇用在华外籍人员本国武装人员担任领馆保安工作
十三、配偶在华任职领馆人员配偶在华任职的机构领馆人员配偶在华任职的申办手续
十四、接受学校教育进入中国高校学习的申请手续学习结束或退学后恢复领事地位身份的手续子女在普通中小学校的学习
十五、机动车辆机动车牌照的申办机动车牌照的延期汽车驾驶证的申办与换领交通违章的处理交通事故的处理
十六、外出旅行旅行证件的携带赴西藏自治区旅行的手续交通工具的乘坐
一签证1、签证的申办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领馆人员)及随任亲属来华赴任前,请持派遣国外交部照会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申办3个月一次入境有效、无停留期的W系列签证(有双边协议的按协议办理)。2、签证的换发领馆人员及随任亲属到任后,请在3个工作日内照会外办,申请换发新的多次入境签证。3、签证的延期领馆人员及随任亲属的签证有效期满后如仍须继续在领馆工作或随任,请在签证有效期满前15天照会外办申请延期。
二身份证件
三居留登记
四领事职务
五领馆馆舍
1、领馆馆舍和住所的购买(租用)(1)领馆和领馆人员可自行在市区范围内寻找合适的房子,也可以委托当地外国机构服务处代为寻找;(2)找到中意的房源后,应尽快通过领馆照会外办提出购(租)房申请,写明购房(租用)人姓名(如作馆舍,应写明馆名)、职务、拟购(租用)的房屋用途、地址(具体的路名、门牌和单元号)等;(3)外办经向有关部门核实认为该房屋法律手续完备,防火、安全等措施符合要求,适宜居住,将复照答复同意;(4)收到外办答复同意的复照后,可与出售或出租方签定购买(租赁)房屋的合同。具体手续可请当地外国机构服务处协助办理。2、领馆馆舍和住所的建造领馆如要建造永久馆舍和住所,应由派遣国驻华使馆照会外交部提出申请。双方通过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后,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建设。
六通讯
1、无线电收发信机的安装领馆如欲设置无线电收发信机,应由驻华使馆照会外交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各国驻华使馆无线电收发信机申报表》一式两份,经同意后,方可运进、安装和使用。使用过程中,申报表中任何一项技术资料的变动,均须事先征得外交部的同意。如需增加或替换设备,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新设备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后,被替换的原有设备应予拆除。2、卫星电视接收站的安装领馆和领馆人员如需在馆内或住所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站,应由驻华使馆照会外交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站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同意后,方可运进、安装和使用。如需增加、替换或进行其他任何变动,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经外交部同意设置的卫星电视接受站仅限于接收中国和国际卫星转播的电视节目,所接收的内容仅供领馆和领馆人员使用。
七免税
八海关
九携带动植物入出境
十外汇兑换
1、携带外汇的入出境领馆人员及其随任亲属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存入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携带出境。2、外汇的兑换领馆和领馆人员及其随任亲属可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在华使用,也可将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如领事规费、个人自用物品售后款项等,兑换成外汇或会出境外。上述兑付手续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和收费清单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十一枪支弹药
1、枪支、弹药的入境手续如有十分特殊的理由需要由境外运进枪支弹药(包括猎枪以及可以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应办理以下手续:(1)通过驻华使馆提前15个工作日向外交部领事司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2)凭外交部领事司同意的复照到入境的边防检查站核实枪号,领取携运枪支许可证,海关凭证放行。(3)入境15天内,将携入的枪支、弹药情况照会通知外办登记备案。同时,持外交部领事司复照、枪支携运证、填妥的《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持有枪支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向公安局入出境管理部门办理申报登记等备案手续。2、枪支、弹药的出境手续携带枪支、弹药出境,应通过驻华使馆提前5个工作日照会外交部领事司,列明拟运出境的枪支弹药种类、名称、型号、数量及其编号。凭外交部领事司复照和公安局备案登记表到公安局开具枪支出境证(携运证)。出境地海关、边防检查站凭枪支出境证验核放行。3、枪支、弹药的保存经中国政府批准运入枪支弹药后,应特别注意:所有的枪支弹药都必须存放在领馆馆舍之内,严禁携出领馆。任何人都不得将枪支弹药存放在个人寓所或不属于领馆馆舍的其他办公场所内。
十二雇用人员
十三配偶在华任职
1、领馆人员配偶在华任职的机构经外办和有关部门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领馆人员的配偶可在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外国私人驻中国代表机构、外国社团法人驻中国代表机构和非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国际民间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有外国投资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个体工商户任职,也可受雇于第三国新闻机构作为驻中国记者或工作人员。如领馆人员的配偶申请去高等外语学校(或中学)短期(6个月以内)义务教学,经外办和省教育厅同意,可以专题报告会或讲座方式进行教学。申请人可继续享受在中国的特权和豁免。2、领馆人员配偶在华任职的申办手续(1)通过领馆照会外办,提出申请并申明放弃拟受聘者在中国享有的特权和豁免。(2)外办复照同意后,将受聘者所持的"领事官证"或"公务人员证"退回外办。(3)任职的申请获有关部门批准后,受聘者应持该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护照到外办注销原有的"外交"或"公务"签证。(4)凭外办的通知书,改持普通护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工作(Z)签证,并办理居留登记。(5)任职后,应遵守中国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照章纳税。
十四接受学校教育
十五机动车辆
十六外出旅行
注:本《指南》中,对于设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城市的领馆,“外办”系指领馆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对于设在非省会城市的领馆,“外办”系指领馆所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