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中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一)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即可凭身份证提出申请普通护照。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还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
(四)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普通护照。
(一)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三)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四)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材料。
(五)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六)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七)现役军人除其提交第(一)、(二)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八)换发普通护照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项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九)补发普通护照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项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的情况说明;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还需提交损毁的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十)申请普通护照加注需提交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有效普通护照、居民身份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加注,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由申请人本人(未满十六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
(一)申请人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居民在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跨省异地申请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为20日。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时限内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可以延长30天。
(一)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6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收费标准
护照120元/本。
批准签发的普通护照,根据本人意愿由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现场领取,或者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附录1:普通护照签发流程图
附录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3:常见错误示例
本指南适用于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内地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文旅部门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6类内地人才。
1.杰出人才,即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作出重大突出贡献或者粤港澳大湾区急需的顶尖人才。包括: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等国际知名奖项、国家级奖项获得者,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领域取得国际公认重大成果、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担任正教授、正研究员职务人员,世界五百强企业聘雇的科学家,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持卡人以及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人员。
2.科研人才,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科研机构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科研机构包括:国家实验室及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中直科研院所、省属科研院所、省实验室及分中心、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单位等。
3.文教人才,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高等院校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高等院校包括: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包含省外高校在粤办学机构),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高水平大学,以及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香港科技大学(广州)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内地与港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
4.卫健人才,即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的副高级职称以上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及卫生研究人才。主要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医疗类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药学类副主任药师及以上,护理类副主任护师及以上,技术类副主任技师及以上)、卫生研究人才(副研究员及以上)。
5.法律人才,即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参与在香港、澳门法律仲裁程序的内地仲裁员,以及处理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投资争端的内地调解员等法律人才。
6.其他人才,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人民政府人才主管部门、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总部及其粤港澳大湾区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等产业高端人才,重点发展领域、行业聘雇的内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广东省人才优粤卡B卡持卡人,仲裁机构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在粤港澳大湾区连续工作满3年的人员等。
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单独或同时申请办理赴香港人才签注和赴澳门人才签注。
(七)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一)内地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
4.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二)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
2.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1.探亲。
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向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
交验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5.逗留。
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出具的《“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澳门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人才。
杰出人才免提交人才证明文件,由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推荐,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网站查询、联网核查、函询协查等方式审核其资格。
科研、文教、卫健人才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及副高级以上职称证明。
法律人才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仲裁机构经常出入港澳办理仲裁案件的内地仲裁员名单、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网站上公布的内地与香港双方认可机构及常设办事处的内地仲裁员名单、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或者其他内地与港澳三方认可调解机构的内地调解员名单,审核其申请条件。
其他人才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及所属行业领域管理岗位、专业资格等证明。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一)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二)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组织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以及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四)内地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在香港或者澳门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提出申请的,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一)换发、补发的情形。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60元,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不含两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一)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两种: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16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
(二)批准签发往来港澳签注。
1.探亲签注(T)。
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若申请人为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对随同申请人可签发与主申请人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探亲签注。
2.商务签注(S)。
已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根据备案规定,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未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驾驶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专门交通工具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或者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团队旅游签注(L)。
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特别情形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3天。
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4.个人旅游签注(G)。
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对经批准实施多次“个人游”试点政策的城市居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
5.逗留签注(D)。
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签发多次签注;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的最长有效期签发。持证人应当按照香港进入许可的规定入出香港。
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以及就业人员的亲属,签发多次签注。赴澳门随任,签注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上的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签发;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社会文化司批准的期限签发。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澳门逗留许可有效期。
6.人才签注(R)。
杰出人才签发5年多次签注,科研、文教、卫健人才签发3年多次签注,法律、其他类人才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30天。
7.其他签注(Q)。
可以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有特殊情形确需多次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批准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根据本人意愿由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现场领取,或者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附录1: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流程图
一、申请材料不完备
内地居民李某欲赴香港工作,到窗口说明了申请赴港事由,提交了申请表、照片、本人身份证件,未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工作类进入许可原件。
释义:内地居民赴香港就业,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
二、不符合代办条件
内地居民王某办理了3个月多次赴港探亲签注在港探望女儿,因持有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即将过期,将证件寄回内地,委托其兄代为办理换发证件事宜。
释义:往来港澳通行证须申请人本人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并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不能委托代办。
三、超出受理范围
内地居民张某是河北保定人,准备赴港澳个人旅游,向保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赴港澳个人游签注。
释义:目前共有22个省区市的49个城市开办赴港澳个人游。由于河北省保定市目前尚未列入赴港澳个人游城市,因此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能受理赴港澳个人游签注申请。
附录4:常见问题解答
一、内地居民如何申请赴港澳地区旅游?
答:申请赴港澳地区旅游,应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证件照片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应签注。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可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办理赴港澳个人游签注;未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可办理赴港澳团队游签注,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港澳旅游。
二、目前哪些城市开放了赴港澳个人旅游?
答:经国务院批准,目前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沈阳、大连市,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江苏省南京、苏州、无锡市,浙江省杭州、宁波、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福州(限市区)、厦门、泉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济南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全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重庆市(限15个区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共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9个城市开办了赴港澳个人游。
三、内地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但不申请签注吗?
内地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无须同时申请签注。但实际前往港澳地区时,须办妥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赴港澳签注。
四、未成年人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可以由监护人代办吗?可以不留存指纹信息吗?
未满16周岁的内地居民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可以代办,必须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根据监护人意见,可以不采集16周岁以下申请人的指纹信息。
五、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赴港澳其他签注?
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可以申请其他签注。
六、哪些人可以申请办理1年多次赴港澳探亲签注?
答: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办理1年多次赴港澳探亲签注: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的。
七、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怎么办?
答: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应当向原签发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由原签发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委托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为申请人换发相同签注。
八、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毁,怎样返回内地?
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九、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损毁或者失效了,怎么办?
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损毁或者失效,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本指南适用于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以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三)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四)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五)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六)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第(四)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第(五)项中“在内地无子女”,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
(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相片;
(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3、属于申请条件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6、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
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国家移民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
(一)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共同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接受面见和询问。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及提交的期限;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审批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情况并按照申请人得分依次进行审批。批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由审批部门为申请人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以下简称《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不予批准的,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不予批准决定书》。
(五)申请人凭批准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并依法收缴或注销其有效的内地居民出入境证件。
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重新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重新为申请人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
批准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须由申请人本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现场领取。
附录1: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流程图
内地居民赵某欲赴香港定居照顾父母,但其未提交父母在港无子女的证明。
释义:根据规定,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照顾父母,须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
二、不符合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孙某申请赴港定居投靠女儿,但其在内地还有一个儿子。
释义:根据规定,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内地居民可以申请赴港定居,但孙某在内地有子女,不符合申请条件。
一、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以下情形之一的内地居民,可申请前往港澳定居:一是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三是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四是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五是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六是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二、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须履行哪些手续?
答: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
三、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人数有限制吗?
答: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国家移民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审批分数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打分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打分,并按照审批分数线进行审批。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无须打分排队。
四、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其与港澳关系人属收养关系,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本指南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以下简称香港、澳门居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换发、补发申请的受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香港、澳门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一)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已经过期的;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持证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三)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遗失、损毁的;
(四)需要在内地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具有《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通行证。
(一)填写完整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粘贴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要求的申请人照片;
(二)申请人有效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未满11周岁未办理香港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上无照片的香港居民,应当交验回港证或者签证身份书。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当交验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监护关系证明;
(三)申请换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应当提交现持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五)身份信息变更的,应当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等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的证明文件;
(六)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病情证明等相应材料和委托书,被委托人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应当由本人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办理;因患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可以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和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手续和材料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签发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不予批准的,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领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0年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350元人民币、5年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30元人民币。
审批通过后,为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申请人签发有效期为10年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批准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可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者由申请人自愿选择通过邮寄方式取证。
申请人自预约取证之日起超过12个月无正当理由未领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证件。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或委托的受理、审批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附录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内地换发补发签发流程图
附录3:常见问题解答
一、什么情形下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香港、澳门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已经过期的,或者持证人身份信息变更的,可以申请换发证件;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遗失、损毁的,可以申请补发证件。
二、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代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因患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可以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和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加急办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因奔丧、病危、探望危重病人等情形急需办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办理。
四、申请人如何领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领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申请人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受理回执》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受理机构领取证件。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须提交申请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受理回执》、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自愿选择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证件的,证件由邮政部门送达,领取时申请人应出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受理回执》和本人身份证件。
本指南适用于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5、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申请签注材料
2、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还须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3)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6)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规定提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
(二)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定居除外),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应邀赴台签注,可由组团单位代为申请。
(四)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人员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乘务签注,可由所属公司代为申请。
(五)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可由组团社代为申请。
(六)大陆渔船船员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作业,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可由所属劳务合作企业代为申请。
(七)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
1、申请条件。(1)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2)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3)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的;(4)确需换发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除提交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
1、申请条件。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同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1、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60元/张;
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15元/本;
2、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
(一)批准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分为10年和5年两种: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给已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给未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
(二)批准签发签注
1、团队旅游签注(L):赴台团队旅游游客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可签发最长1年且不超过领队证有效期的多次有效签注。
2、个人旅游签注(G):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
3、探亲签注(T):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4、定居签注(D):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
5、应邀签注(Y):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6、商务签注(F):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立项批复”,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7、学习签注(X):根据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载明的学制签发相应的多次有效签注。
8、乘务签注(C):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签发1年或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9、其他签注(Q):赴台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等事务,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
批准签发的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根据本人意愿由申请人到受理窗口现场领取,或者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
附录1: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流程图
大陆居民李某与台湾居民结婚后居住在台湾,因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即将过期,将证件寄回大陆,委托其兄代为办理换发证件事宜。
释义:往来台湾通行证须申请人本人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代办。
大陆居民何某是河北保定人,准备赴台个人旅游,向保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赴台个人游签注。
释义:开放赴台个人游城市由两岸协商确定,目前赴台个人游城市共开放47个。由于河北省保定市目前尚未列入赴台个人游城市,因此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受理赴台个人游签注申请。
一、大陆居民哪些情况下可申请前往台湾地区?
答:大陆居民前往台湾旅游、探亲、定居、学习、访友、处理财产和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活动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件和前往台湾签注。
二、大陆居民如何申请赴台旅游?
答:申请赴台旅游,应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证件照片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相应签注。赴台团队旅游应参加当地指定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赴台个人游可自行前往台湾地区,但均应在行前办妥台方有关入台证件。
三、大陆居民如何办理赴台探亲手续?
答:大陆居民赴台探亲首先要取得台湾出入境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之后向户籍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和探亲签注,提交本人申请表、照片、身份证原件,交验与探亲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四、大陆居民如何办理赴台定居手续?
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证件的,按照赴台定居手续和要求办理,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上述证件及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
五、大陆居民如何办理赴台学习手续?
大陆居民赴台就学,应凭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学习签注,申请时还需提交本人申请表、照片、身份证原件。
六、未成年人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可以由监护人代办吗?可以不留存指纹信息吗?
未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不可以代办,必须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根据监护人意见,可以不采集16周岁以下申请人的指纹信息。
七、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如何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需向其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除按规定提交申请表和相应的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原件。
八、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其他需要换发证件的情形,如何申请换发证件?往来台湾通行证遗失、被盗抢等,如何申请补发证件?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发生遗失、被盗抢等情况,需要补发证件的,应由本人提出补发申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与首次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规定相同。
九、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启用后,原来持有的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还能继续使用吗?什么情况下可以换成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通行证办证收费多少?
答: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启用后,仍然有效的现行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和贴纸签注可以继续使用,持有有效的本式通行证可以继续申办贴纸签注。根据自身需要,本式通行证的持证人可申请换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通行证收取证件工本费60元/张。
十、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与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有什么区别?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可以自助通关吗?
答: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与现行证件相比在便捷性、耐用性、安全性等方面都有明显的提升。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启用后,签发给已满16周岁的大陆居民的卡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从5年延长为10年,未满16周岁的仍为5年有效。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内嵌非接触式集成电路芯片,存储持证人个人资料和证件、签注签发管理信息等,签注直接打印在证件背面,可重复擦写,留存指纹信息的持证人出入境时,可以按规定自助通关。
十一、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加急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十二、大陆居民在台出入境证件发生过期、遗失、损毁、被盗抢等情形的,如何返回大陆?
本指南适用于台湾居民申请来往大陆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申请人有《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一)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三)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当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本人出生证明。
在大陆停居留的台湾居民应当按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后申请办理台胞证。
台湾居民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应当本人前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规定提出申请:
(一)已满(含)60周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未满16周岁的,须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或代为申请;
(三)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四)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
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誊本等监护关系证明,代办单位的代办人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以上监护人、代办人、被委托人均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或者留存电子扫描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换发
1、申请条件
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
(1)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信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
(2)持一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换发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
(3)持本式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换发电子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
(4)本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5)需要换发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
(1)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3)交验现持有的台胞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发
台湾居民有台胞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的。
(1)同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规定的申请材料;
(2)本人书面说明。
(三)台湾居民因探病、奔丧、诉讼、处理紧急商务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1、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首次申请、换发、补发200元∕本。
2、一次台胞证40元∕本。
审批通过后,为申请人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五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和三个月一次入出境有效两种。
批准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根据本人意愿由申请人到受理窗口现场领取,或者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台湾居民在入境口岸申请一次入出境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在现场领取。
附录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流程图
一、在大陆逾期居留
台湾居民所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过期后未申请换发,在大陆非法逾期居留。
二、未办理住宿登记
台湾居民在大陆向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或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时,发现其未办理住宿登记。
释义:请申请人先到住宿地补办相应住宿登记,再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补发台胞证手续。
一、通过什么渠道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答:台胞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来大陆的,可向国家移民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抵达入境口岸的,可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一次入出境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入境后需换发补发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二、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常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时应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三、一般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代办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答:台湾居民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应当本人前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规定提出申请:一是已满(含)60周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二是未满16周岁的,须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或代为申请;三是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四是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
四、目前哪些城市口岸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出入境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答:目前,台湾居民可在海口、三亚、厦门、福州、上海、大连、沈阳、成都、青岛、武汉、广州、北京、南京、杭州、深圳、桂林、重庆、长沙、昆明、西安、天津、宁波、济南、哈尔滨、烟台、徐州、郑州、无锡、南宁、长春、盐城、温州、贵阳、张家界、威海、南昌、银川、合肥、黄山、平潭、泉州、常州、太原、延吉、西宁、石家庄等46个城市口岸的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一次出入境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五、台胞入境大陆后,如何申请换发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答:台胞入境大陆后,所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或所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抢等情形的,可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持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入境的台胞,可申请换发五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台胞证。
七、父母均为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的出入境证件如何办理?
答:申请人在大陆出生,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的,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办一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须交验父母台胞证、本人出生证明、台湾地区入台许可。此类申请人的入台许可中的“事由”栏标注的常见为“短期停留”或“返台”。
八、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加急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答:台湾居民因奔丧、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突发事件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九、如何领取办理好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答:批准签发的五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根据本人意愿由申请人到受理窗口现场领取,或者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台湾居民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抵达入境口岸后,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一次入出境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在现场领取。
本指南适用于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拟定居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申请人有《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定居证明。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两张;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及在台孤身一人无人照顾的公证书;
2、与大陆拟投靠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交验大陆拟投靠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大陆拟投靠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二)申请夫妻团聚的需提交:
1、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其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交验大陆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在大陆投资的需提交:
(四)国家急需人才需提交:
1、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须由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亲属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
(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定居申请后,将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或《不批准定居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须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书》6个月内,到申请定居的市、县公安局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同时上缴原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公安机关出具《证件收缴证明》。
(三)被批准定居的台湾居民须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并申领居民身份证。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户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定居处理。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台湾居民定居证》8元∕张。
批准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须由申请人本人到申请定居地市、县公安局领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申请人须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并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附录1:台湾居民定居申请审批流程图
获批定居证明的申请人,未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和落户手续。
释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申请人定居申请后,申请人须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书》6个月内,到申请定居的市、县公安局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申请人应上缴原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公安机关出具《证件收缴证明》。被批准定居的台湾居民须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并申领居民身份证。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户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定居处理。
一、台湾居民如何申请来大陆定居?
答: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亲属向拟定居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来大陆定居。
二、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的申请条件?
答: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二是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三是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四是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有什么申请手续?
答: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应履行下列手续:一是提交书面申请;二是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三是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两张;四是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及复印件;五是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六是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七是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的办理流程?
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定居申请后,将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或《不批准定居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申请人定居申请后,申请人须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书》6个月内,到申请定居的市、县公安局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申请人应上缴原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公安机关出具《证件收缴证明》。被批准定居的台湾居民须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并申领居民身份证。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户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定居处理。
五、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的审批时限?
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将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或《不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须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