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领事是由一国政府根据同另一国政府达成的协议,派驻对方国家的特定城市,在一定区域内保护本国国家和本国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政府代表。
答: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职衔包括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等。在中国具体实践中,对外委派的领事官员有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随员。
答:名誉领事,又称选任领事,通常是一国政府从接受国当地居民中选任的执行领事职务的兼职官员,可以是派遣国国民,也可以是接受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新中国成立至今,未曾向外国委派过名誉领事。
答: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馆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在实践中,各国基本不设立副领事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领事保护与协助是指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被侵犯或者需要帮助时,驻外外交机构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及提供协助的行为。
答: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者,都可以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也就是说,只要是中国公民,无论是定居国外的华侨,还是临时出国的旅行者;无论是中国内地居民,还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都是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领事保护的对象。
(一)如您正当权益遭受侵犯,领事官员可以向所在国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敦促其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并向您提供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渠道、建议及必要协助。
(三)如所在国审理涉及您的案件,如领事官员经研究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根据该国法律和有关双边或国际条约进行旁听,并要求所在国有关部门保障您的诉讼权利。
(四)如您的中国籍亲属在国外需要监护但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在您已经履行所在国必要法律程序后,领事官员可以向所在国有关部门核实及通报情况,敦促其依法妥善处理。
(五)如您因财物失窃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领事官员可以为您联系亲友、获取必要救济等提供协助。
(六)如您的中国籍亲属在国外下落不明,领事官员可以向您提供当地报警方式及其他获取救助的信息。所在国警方立案的,可以敦促所在国警方及时妥善处理。
(八)如您的中国籍近亲属在国外意外死亡,领事官员可以为您按照所在国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提供协助,告知您当地关于遗体、遗物处理时限等规定,要求所在国有关部门依法公正处理并妥善保管遗体、遗物。
(十)如您在所在国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涉及刑事案件或突发疾病,领事官员可以应您的要求,提供当地法律服务、翻译和医疗等机构的名单、联系方式供您参考选用。
(十一)如您遗失或因故未持有有效旅行证件,领事官员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为您签发相应的旅行证件。
答:外交部领事司对准备出国的中国公民有以下建议:
(四)检查确认护照有效。根据国际通行要求,护照剩余有效期通常不应少于6个月。建议保持护照整洁,避免水浸洗或电子芯片页折损、遗失,以免影响申请签证、入出境及国外行程安排。建议准确填写护照“应急资料”页,护照、身份证、境外保险单(如有)及护照电子照片一并发送到本人电子信箱留存,携带几张纸质照片和未成年人出生证明复印件等,以备需要时使用。
(五)了解目的地国入境要求。建议了解目的地外国人管理法规和入出境要求。如需申办签证,请按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网站要求,提前申请并办妥入(过)境签证。如可办落地签证或免办签证,应确认入境目的和手续材料符合目的地要求。确保签证种类应与出国目的相符,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数与出国计划一致。入境后应留意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如需要应提前申请延期。
(七)了解目的地入出境管理要求
海关禁止、限制性要求。各国均禁止毒品、受保护动植物制品等入境,对食品、动植物制品、酒、烟草等有明确的禁止或限量要求,对携带货币入境有额度限制,建议行前充分了解。请勿携带违禁物品,避免携带大量现金入境。请务必避免为他人携带行李物品,特别是违禁物品或不了解的物品。按要求如实申报限制性物品情况和现金金额。
(八)尊重目的地文明习俗。为更好融入当地、保证行程顺利,避免潜在风险,出行前请注意了解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注意自身形象,衣着和言谈举止与所处环境协调得体。如避免在安静的公共场所喧哗,不在排队等候时插队,不在禁烟的场所吸烟,不在禁止拍照的地方拍摄,不违规使用无人机拍摄等等。尊重当地居民的宗教信仰,爱护公共财物,保持环境卫生。留意标识提示,听从工作人员引导,勿闯入未开放或禁止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十二)理性应对入境受阻。如遇入境受阻,建议与移民官员耐心沟通,如实说明情况,尽可能提供证明材料,避免言语或行为抵触。如被安排遣返,请及时联系来程航空公司,或其他航空公司尽快安排遣返机票,同时主动向亲友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告知情况。使领馆会在可行条件下,向移民官员了解情况并予以解释,但使领馆无权干涉当地移民官员执行公务和主管部门所作决定,也不能确保您最终能被允许入境。如您认为在此过程中权益受损,可冷静保存证据,通过向当地主管部门投诉、司法起诉等正当途径维权,切勿采取过激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以下几种: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分为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以及香港特区护照和澳门特区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可统称为“因公护照”,普通护照俗称“因私护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旅行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简称旅行证)、回国证明、香港签证身份书、香港入境身份陈述书、澳门特区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替代证件,发给不便或不必持用护照的中国公民。如无特殊加注,旅行证均为两年内多次往返中国有效。护照和旅行证均不能延期。如申请获得第三国签证,旅行证持有人可以前往第三国旅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受理中国公民的护照和旅行证申请,并办理护照加注等各类手续。
答: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后,无论原持的中国护照是否有效,均不能继续用于出入境。持外国护照首次申请中国签证时,需将原持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交至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答:中国签证分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其中,普通签证分十二类、十六种,分别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签证种类
申请人范围
C
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D
赴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
F
赴中国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G
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J1
常驻(居留超过180日)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J2
赴中国进行短期(停留不超过180日)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L
赴中国旅游人员
M
赴中国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Q1
因家庭团聚申请赴中国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
Q2
赴中国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R
中国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S1
赴中国长期(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S2
赴中国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X1
在中国境内长期(超过180日)学习的人员
X2
在中国境内短期(不超过180日)学习的人员
Z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国香港特区可实行出入境管制。因此,外国人同时赴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除免签情况外,均须事先办妥赴港签证和来华签证。
答:请访问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网站,了解详细情况和要求:
答:通常情况下,中国公民申办签证前,应先了解户籍地或常住地是否属前往国驻华领馆辖区范围,如是,则应向该领馆申办签证;如不是,可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外国人申办来华签证,也应按此原则向相应中国驻外使领馆递交申请。
答:不一定。入境国边检机关如果认为拟入境人员提交的证明材料与旅行目的、行程及所持签证种类不符,或发现未按入境国要求注射疫苗,或认为入境后可能会对该国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等,有权拒绝其入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国驻外使领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事务。
驻外使领馆原则上只受理居住于国外的中国公民、中资企业或机构的中国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公证申请。居住是指已在驻在国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驻在国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
领事认证是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中国国内领事认证机构,是指外交部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外办)。中国国外领事认证机构,是指驻外使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年11月7日,《公约》在华生效实施,中国自该日起签发附加证明书。加贴附加证明书的文书可在《公约》缔约国间通行使用,无需再办理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认证。同样,加贴其他《公约》缔约国附加证明书的文书,可直接送中国使用,无需再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中国与非《公约》缔约国之间仍沿用原有领事认证程序。
附加证明书是《公约》缔约国指定的主管机关为《公约》第一条中所述的公文书(以下简称文书)签发的一个验证证书,具有《公约》要求的固定内容,具体包括文书出具国、签署人、签署人身份和印鉴名称4项文书信息,以及签发地、签发日期、签发人、附加证明书编号、签发机关印鉴和签名6项证明信息共10个要素。为便利文书在国外使用,附加证明书一般使用包括英、法文及本国语言在内的两种或三种语言的范本。用文方可通过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提供的核查渠道验证其真伪。
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功能等同,仅证明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公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谁出具,谁负责”原则。
中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送非《公约》缔约国使用,如需办理领事认证,应先向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申办领事认证,再向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中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如需办理附加证明书,应向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申请办理。
非《公约》缔约国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一般情况下,应在文书出具国当地办理领事认证手续后,再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公约》缔约国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一般情况下,只需在文书出具国当地办理附加证明书手续即可。
在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的前提下,中国驻外使领馆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