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常住户口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发。
(二)福建省外常住户口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
(四)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签发普通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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