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申请表原件1份,附完整、准确且粘贴符合规定的申请人近照。
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原件1份。
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大一寸照片1张。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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