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律本律师团队根据办案经验,汇总了几种常见的限制出境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一种情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准出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如果是此种情况,就说明被冻卡人员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份,存在重大涉案嫌疑,一般来说也会有三种情况:
一个是银行卡虽未被公安机关冻结,但其名下属于刑事涉案人员,需要排除其刑事涉案嫌疑,终止对其调查后,方可申请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一个是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后,导致卡主被纳入“涉案账户名单”或“两卡人员名单”,也有可能会导致被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出境或注销护照,故而需要先申请解除卡主的“涉案账户名单”或“两卡人员名单”后,方可申请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一个是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后,或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将卡主纳入“断卡惩戒名单”,被公安机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如果不存在借卡、卖卡、租卡等情况,也可以先依法申请解除“断卡惩戒名单”后,再依法申请解除出境措施。
第二种情况:公安机关对电诈犯罪分子可以限制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也就是,对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也可能会收到六个月到三年的限制出境措施。
如果是此种情况,就说明确系参与了犯罪活动,无法申请解除限制,只能等待公安机关限制期限届满。
第三种情况:移民管理机构认为存在涉诈嫌疑的人员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移民管理部门在办理护照或签证时,对于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在审查资料过程中发出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也可以决定不准出境。
如果是此种情况,自己确实不存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可以提供证明材料说明出境需求,依法申请解除限制措施。但有的情况下,也需要先行解除“涉案账户名单”或“两卡人员名单”或“断卡惩戒名单”方可解除限制措施。
如排除刑事嫌疑后,还是未能办理护照怎么办?
如前已述,如已成功排除刑事涉案嫌疑,成功解除“涉案账户名单”或“两卡人员名单”或“断卡惩戒名单”,公安机关已向出入境部门出具公函解除出境限制,但在办理护照签发时还是受到限制并无正当理由的,也可以依法进行申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条规定: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由此,如果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务必要尽快协调处理,尽快解除冻结措施,以免影响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