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74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一)将第八条第三项中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修改为“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

(二)删除第十五条中的“病源体”;将“海关应当按规定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修改为“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

(三)将第十八条第四项中的“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十六条”。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001年9月17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据2024年11月13日海关总署第274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

(二)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

(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六条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报检

第七条快件运营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报检手续。

第八条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单证,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

(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四)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第九条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报检手续。

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海关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条快件运营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申请办理报检,海关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第三章检验检疫及处理

第十一条海关对出入境快件应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特殊情况的,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海关对出入境快件实行分类管理:

A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检疫许可证的快件;

B类: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快件;

C类: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

D类:以上三类以外的货物和物品。

第十三条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

(二)对B类快件,实施重点检验,审核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认证标志或者卫生注册标志。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或者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标志或者卫生注册标志的,作暂扣或退货处理,必要时进行安全、卫生检测;

(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应实施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四)对D类快件,按1—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

第十四条出境快件的检验检疫:

(一)对A类快件,依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检验规定实施检疫;

(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物主有检疫要求的,实施检疫;

第十五条入境快件经检疫发现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带有动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害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作检疫处理的,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

第十六条入境快件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七条入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有关单证,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但经实施有效检验检疫处理,符合要求的,签发有关单证,予以放行。

第十八条入境快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出具有关证明:

(一)未取得检疫审批并且未能按规定要求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的;

(三)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

(四)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述的入境快件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五)其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

第二十条海关对出入境快件需作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并与快件运营人办理交接手续。封存期一般不得超过45日。

第二十一条对出入境快件作出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海关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快件运营人。

第二十二条快件运营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工作,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用具等,必要时应当派出人员协助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通过邮政出入境的邮寄物的检疫管理适用《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THE END
1.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修订...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海关总署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opinionInfo.shtml?id=5372
2.牙之瑰宝,进口有道动物原牙进口指南4、《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 进境Ⅰ级和Ⅱ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在签订贸易合同前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Ⅰ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手续须在指定加工厂所在地海关(可以为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Ⅱ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手续在进境口岸海关办理。 https://cceeccic.org/2018161418.html
3.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货物动植物检疫和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一、凡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下简称检疫物),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对照表”(附件1),进出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向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检疫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http://www.110.com/fagui/law_48551.html
4.动植物检疫复习试题附答案20240211114706.doc2.根据检疫需要,并商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有关机关同意,海关总署可以派检疫人员赴外进行的工作不包括___。 A、预检 B、监装 C、产地疫情调查 D、除害 【正确答案】:D 3.木质包装线虫分离通常采用___。 A、淘洗法 B、过筛法 C、...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0211/6134223044010045.shtm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https://www.ilawpress.com/law/detail?id=yQQLNNTLUg0tjzzK7qIiVw
1.动植物检疫:如何办理《检疫许可证》?稳增长,海关总署分别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101号、2022年22号、2022年83号,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共覆盖全国38个直属海关,涉及粮食、种用和观赏水生动物、食用水生动物、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生物材料、水果、烟叶、植物源性饲料、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等11大类、910种动植物产品...http://39510413.b2b.11467.com/news/5880314.asp
2.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有哪些程序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有: 1.检疫审批:凡输入、携带、邮寄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特定的植物产品,货主、物主或代理人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报检:输入、输出应检物,货主或代理人应按要求填写报检单,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https://www.66law.cn/laws/360813.aspx
3.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如何论处...违反植物检疫有关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违反规定调运、隔离试种、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等情形。原条文中规定的逃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为被吸收在本条规定中,其主要是指不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如采取隐瞒、欺骗等方法逃避动植物的检疫或者避开检疫...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127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