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
第二章入出境证件检查
第三章居留
第四章住宿登记
第二十九条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第三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薄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第三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第三十二条长期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申报住宿登记。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五章旅行
第三十四条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申请旅行证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护照或者居留证件;(二)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三)填写旅行申请表。第三十五条外国人旅行证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第三十六条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者变更。第三十七条外国人未经允计,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第六章出境
第三十八条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第三十九条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按本实施细则第五、六条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出境后不再返回中国的,出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
第七章处罚
第八章其他规定
相山校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路100号滨湖校区: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沱河东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