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需要由转出医院的医师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并由医院医务(医保)部门联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并盖章。
2、其次,由转出医院结算处凭《转诊申请表》,在医保信息系统为参保病人办理出院结算,并在医保信息系统进行转诊申请登记,与拟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联系,经对方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确定。
3、最后,由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备案手续。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打印有备案结果的《转诊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病人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处办理转入住院登记,一份留存备案。
此外,如果在住院过程中需要转院,需取得经治医院同意后,持经治医院同意转院的证明材料到转入医院的主治医师处办理转入住院登记,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转院手续的办理流程如下:
1、患者先向主治医师申请,如果主治医师同意则会再向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申请,最后上报医务处,医务处同意后病人即可转院。
2、转院时办好费用结算,同时联系好所要转入的医院。
3、如果是重症病人转院,主治医师会告知离院风险。
5、重症病人转院,病人家属及单位应解决好有关护送问题,必要时由经治科室派医护人员护送,并与被转医院有关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第五条
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1)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2)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3)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并签字为据。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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