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结算政策的历史演变概述异地就医医保局政策历史结算跨省门诊基金监管

2009年3月17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以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从此,我国开始了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政策的演变之路。

一、城乡分治情形下的异地就医结算政策

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2009年12月31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文件规定: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提高参保地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并针对不同类型异地就医人员(包括: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发生异地就医的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转诊的人员,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医疗费用报销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明确了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工作思路(表1)。

表1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政策及结算思路

注:根据人社部发〔2009〕190号文件整理

注:根据人社部发〔2014〕93号文件整理

由于在异地就医结算的诸多困难中尤以跨省为最,而2016年之前,基本医保又一直处于城乡分治的状态——城镇医保主要由人社部门负责,针对农村居民的“新农合”主要由卫计部门负责,为啃下“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这块硬骨头,人社部和国家卫计委分别作出了安排和部署。

——卫计部门

2015年1月9日,国家卫计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46号),对“新农合”参合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核查和结报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表3)。

表3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政策

注:根据国卫基层发〔2015〕46号文件整理

为规范跨省异地就医转诊管理,构建良好的就医秩序,2016年8月17日,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流程与信息交换操作规范(试行)》(国卫办基层〔2016〕900号),对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患者资格确认、转诊管理流程、转诊单的期限、规范转诊管理等做出规定。

为加快推进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2017年4月11日,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7〕355号),就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实施,落实协议内容、加快工作进度、开展考核通报等提出明确要求。

同年4月28日,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操作规范》(国卫办基层〔2017〕17号),对跨省就医的参合患者入院登记服务管理、住院医疗服务管理、出院结报窗口服务、信息系统支持、垫付资金申请、联网结报协议管理等业务操作进行了规范统一。

——人社部门

为加强信息技术应用,从而提高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016年10月16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接口规范和地方系统改造要点》(人社厅发〔2016〕161号),对跨省就医结算系统的接口规范以及地方系统的改造要点作出了统一规定。

同年12月8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文件重点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表4)。

表4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部署

同年12月16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建设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5号),要求各地按照“统一标准、部省系统、最小改造、一卡通行”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建设(表5)。

表5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建设

注:根据人社厅发〔2016〕185号文件整理

针对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和新矛盾,2017年12月29日,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62号),对扩大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简化备案手续、严格跨省异地就医退费管理、充分发挥预付金作用、明确异地就医跨年度费用结算办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人社、卫计部门的努力下,异地就医结算稳步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人民群众对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无论是在结算范围,还是对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都有了更多更新的要求,需要及时顺应民意,完善政策,不断改进并提升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

二、城乡统筹情形下的异地就医结算政策

2018年5月31日,国家医保局挂牌成立,开始履行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障工作职责。

为确保机构改革期间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2018年8月4日,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6号),要求各地在机构改革期间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思想不乱、力度不减,切实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并提出了机构改革期间需要重点做好的8项工作(表6)。

表6机构改革期间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八项重点工作

注:根据医保发〔2018〕6号文件整理

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1.5万家,跨省住院患者超过500人次的定点医疗机构全部接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县级行政区基本实现全覆盖。2018年全国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132万人次,是2017年的6.3倍。

与此同时,新成立的国家医保局开始着手谋划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2018年9月28日,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率先在长三角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启动。随后,西南片区(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和京津冀地区相继于2019年12月23日和12月26日启动异地门诊直接结算的探索试点工作。

在部分地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2020年9月28,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将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12个省(区、市)确定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地区,并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省可以申请国家试点。文件明确了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并统一了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经办规程。

随着试点经验的不断积累以及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在各地陆续上线运行,全面实施门诊跨省直接结算的条件基本具备,2021年4月12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27号),对全面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作出了安排和部署(表7)。

表7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内容

注:根据医保发〔2021〕27号整理

表8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优化与集成

注:根据医保发〔2022〕22号文件整理

五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医保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砥砺前行,奋发图强,统筹城乡,勇于作为,聚焦异地就医报销不方便这个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持续推进并不断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群众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结算更加方便。目前,全国住院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6.88万家,比2017年增加了7倍。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由2017年的不到5%,提高到2022年的65%左右,累计惠及2038.76万人次。

二是普通门诊跨省直接结算取得突破。每个县至少有1家定点医疗机构能够直接报销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全国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38.21万家,累计惠及了6959.91万人次。

三、强化基金监管下的异地就医结算政策

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广泛开展在给参保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医保管理服务的链条拉长,管理环节增多,监管难度增大。随着异地就医人数的不断增加,异地就医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现象将会呈现不断增长态势,医保基金监管将面临着新的挑战。

下一步,异地就医结算工作除了持续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制度、不断提高异地就医结算质量、着力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的结算服务体验外,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5月26日颁发的《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精神,不断强化异地就医基金监管,提升基金使用效率。

一是完善区域间异地就医协同联查合作机制。重点是“落实就医地和参保地监管责任”,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两地参保人就医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建立就医地与参保地跨区域基金监管联合检查、异地协查、问题线索横向移送、异地就医违规问题协同处理等工作机制。

三是随着DRG/DIP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为提高异地就医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一个可能的办法是,参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中“探索实行与就医地付费方式改革相一致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办法”的规定,将异地就医费用一并纳入就医地DRG/DIP医保支付方式之中,并实行统一的基金预算管理,将对异地就医的基金监管工作变成就医地医保部门的“分内事”,从机制设计上激发起就医地医保部门履行异地就医监管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是加强智能监管。加快全国统一的医保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建设,推广视频监控、生物特征识别、大数据挖掘分析等新技术应用,实现医保智能监管信息系统自动筛查发现违法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努力实现医保基金使用的全程智能监控,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对异地就医基金实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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