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转学工作,更好地服务群众,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服务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海南省教育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中小学幼儿园转学办理工作指引,制定本流程。
一、转学工作原则
二、转学条件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于家庭住址跨乡镇迁移、监护人跨县(市、区)工作调动或因身体、心理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学校继续就读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学。
(二)普通高中学生由于家庭住址跨市县迁移、监护人跨市县工作调动或因身体、心理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学校继续就读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学。省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必须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届统招录取分数线。跨省转学的,按与原就读学校同类同级的原则,转入法定监护人居住地附近的高中学校。
(三)幼儿园学生转学条件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条件。
中小学幼儿园在寒暑假假期开始一周内接受家长申请。转学材料审核、转学手续核办在寒暑假期间办理,在新学期报名入学前完成转入学生学籍审核、核办手续。
四、转学工作要求
(一)科学谋划,合理统筹安排学位。各区教育局、各中小学幼儿园要结合人才引进、城镇化等多种因素,科学合理统筹安排学位。严格控制班额,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原则上,幼儿园小班班额应控制在25人以内,中班班额应控制在30人以内,大班班额应控制在35人以内。小学班额应控制在45人以内,中学班额应控制在50人以内。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学,同等条件下,优先统筹接收户籍已由省外迁入我市的学生及优先统筹接收片区内自有住房入住的学生。
五、转学办理流程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的,按照划片就近原则,到住地划片对应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划片范围以最近年度公布的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相应内容为准)。
2.普通高中转学的,到住地附近的与原就读学校同类同级的高中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二)学校审核。学校按照转学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转学申请进行审核。
同意转学的,由学校填写《海口市中小学生转学联系表》,并按规定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上发起转学办理申请。
符合转学条件,但由于学位已满无法办理转学的,由学校进行登记,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转学材料一并上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向家长说明学校学位已满的客观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上报的待统筹的申请转学名单,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转学到其他有学位的城区学校,如城区公办学校学位限制无法接收,将统筹安排郊区公办中小学校,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校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不同意转学的应及时通知学校,由学校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