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于1993年进入某燃气厂工作,1995年因殴打他人被劳动教养一年。1996年,燃气厂解除了与田某的劳动合同。2019年,田某因办理养老保险发现自己的档案丢失。田某向公司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随后,田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最终,田某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
1.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田某损失5万元。
2.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田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公司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465,706.16元(其中养老保险15年差额为196,906.16元,延迟退休7年退休金268,800元)。
田某的主要理由包括:
■田某若符合病退条件,可以提前办理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前提是必须缴满15年养老保险。因公司过错导致田某无法享受病退待遇。
■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已确认田某符合当时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条件,并计算出田某办理一次性补缴(自1996年10月至2011年9月止,共15年)按第五档补缴本金为32,883.84元。现田某缴纳需按照2022年公布的全年缴费金额15,319.2元为基数计算累计缴纳15年(自2022年至2037年)至少为229,788元(不含历年上调金额),因公司过错造成田某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差额至少196,906.16元(不含历年上调金额)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田某本该60周岁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休金,现只能在67周岁才能办理退休,期间田某损失了7年的退休金268,800元应当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所造成的后果后,酌情确定公司赔偿田某5万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及时维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