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9)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受贿罪
被告人胡某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在担任南丰县莱溪乡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负责人、全省官方兽医期间,利用其负责辖区内动植物检疫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方式为请托人李某、符某、傅某等人虚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收受李某、符某、傅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3200元。
2、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被告人胡某2016年至今任莱溪乡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负责人、全省官方兽医,专人负责对莱溪乡境内的畜禽进行检疫,并对检疫合格的畜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胡某徇私舞弊,采取伪造、变造的方式虚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305张,为李某、傅某等人谋取非法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另查明:1、2016年3月10日南丰县农业局任命被告人胡某担任南丰县莱溪乡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负责人、莱溪乡兽医站副站长。江西省农业厅确定被告人胡某为官方兽医。
2、被告人胡某已退缴非法所得223200元。
一、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胡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二十二万三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